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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妨害公务一案,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葛晓波律师团队满静、王雨桐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5-03-31 17:13:24 浏览:1129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份,郑州市A小区物业人员报警称李某故意辱骂物业人员,随后负责管辖该小区的公安机关派出民警孔某、辅警张某前往该小区处理纠纷,孔某与张某到达A小区后口头传唤涉嫌辱骂他人的李某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在过程中几人爆发争执,李某情绪激动且抓伤民警孔某,后李某被刑拘。

二、办案过程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满静律师、王雨桐律师接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委托,介入本案,作为李某的辩护人。李某被刑事拘留后,辩护人及时与检察院沟通并提交不予批捕意见书,后李某于2024年8月13日获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多次就案件事实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于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在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向李某核实具体细节、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的基础上,最终于2025年3月21日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辩护思路

李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建议检察机关对其作不起诉。理由如下:

(一)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有待商榷。

1、辩护人认为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合法有待商榷。

(1)李某与物业纠纷的真实原因未能查证清楚,故李某是否具有行政违法事实也不能确认。

(2)涉案民警执行职务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合法性。

涉案民警出警后态度不当,言语凶狠、强硬,故而引发李某对于民警的不适与抵触情绪,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2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一)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20条:“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公安机关执法细则》:“3-02.办案行为 2.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办理各类案件,不得有下列行为:..(12)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推诿拖拉,刁难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结合本案,涉案民警态度恶劣且率先使用暴力,明显违反以上法律规定,其执行职务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3)涉案民警“口头传唤”与“强制传唤”行为欠缺实体与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之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李某夫妻二人在关于“与物业纠纷”一事上一直配合民警调解工作,且对于此类显著轻微的民事纠纷,警方应当予以现场调处,而不应当仅依据一方当事人一面之词就对李某予以传唤,再者,涉案民警在因自身态度问题遭受李某的抵制后,其在口头警告不充分的情况下就采用掰手、拖行等暴力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甚至试图采取“强制传唤”,其行为明显超越必要限度。

2、客观上,李某没有主动实施伤害行为,其行为均是为了摆脱、挣脱民警对其的伤害与控制,因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故不是妨害公务行为。

3、主观上,李某没有故意妨害执行公务的犯罪故意。

对于“与物业纠纷”一事上,李某与其丈夫一直配合民警工作,并及时响应民警要求,在小区大门口处等待民警,后与民警见面后因对民警处理问题的态度不满才引发本案,且视频中李某反复强调“要解决问题”,因此,李某一直配合民警调解工作,其在实施踢打行为时只是希望能够挣脱民警的伤害和控制,并未有妨害民警出警调解的主观犯罪故意心理。

(二)即便贵院坚持认为李某的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辩护人也认为其主观恶性小、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情节显著轻微,不具有刑事可罚性。

1、李某仅采用抓挠、拳头击打的手段,并未对民警造成实质性伤害,民警受伤情节较为轻微。

2、李某与民警发生冲突时时间处于夜晚时分,天色已黑,冲突地点位于小区门口内部位置,依据视频看出围观人群不多,没有过多妨碍到公共交通秩序与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程度可控,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

3、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治安处罚得到惩戒,且李某在本案审查逮捕阶段已经刑拘14日,已然受到法律的惩处。

(三)如贵院坚持李某构成妨害公务罪,李某也具有以下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1、李某构成坦白

2、李某自愿认罪认罚

3、李某家属及李某本人向被害人诚恳认错,态度深刻,现已获得被害人谅解。

(四)辩护人通过对比与本案案情相似的检察文书后,认为本案同样可作不起诉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综合考虑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赔偿损失情况、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情形,认为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177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述,辩护人认为,李某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已获得被害人谅解,恳请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案件情况与李某个人条件,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对李某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在侵犯公权力权威性这类较为敏感的案件上,也应认真区分、比较行为人在案件当中的行为系出于什么样的意图,是“出动出击”还是“被动防御”,该关键点有时就是影响罪与非罪的分界线。另外,也要认真审视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时是否合规合法,法律保障的是依法办公、依法行使职权的公权力行为,若执行公务本身具有重大瑕疵或严重违法,其当然不能躲在法律的保护伞之下,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从“源头”把握,确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对行为人的行为从本质上进行区分,甚至配合现场视频证据等“逐帧识别”,最后从结果危害程度上说明其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建议相应的量刑处罚,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细节不遗漏、案件定性不偏移、案件结果可期待,才能获得公检法机构的尊重与当事人的信任。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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