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G某某在任R县广播电视局某管理站出纳期间,在房屋工程结算中,虚列虚报支出,其中6万余元是否属于G某某贪污?1999年1月21日G某某被R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2月1日解除监视居住,被。
G某某涉嫌贪污犯罪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已经追缴的6.49万元是否应当退还?
2000年2月15日受G某某本人委托,黄律师担任其代理律师,依法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00年10月31日决定不起诉,并经黄律师继续代理,申请退还已经追缴的6.49万元,后检察机关依法退回了全部追缴的款项。
二十多年前的6万余元,与当今不能同日而语;当年的不起诉决定,也与现在的规定也不尽相同。由此证明,检察机关一直以来,不但注重罪与非罪,而且同样注重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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