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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艾述洪为其辩护,获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5-04-27 11:06:11 浏览:57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受贿罪
结果:被告人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退缴全部违法所得46万元。
亮点

成功降低受贿数额认定标准,部分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

当事人退缴全部赃款,获从轻处罚;

揭示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认定规则与量刑均衡原则的司法适用争议。

案件焦点:共同受贿犯罪中主从犯的区分标准;

  • 受贿数额按实际所得还是共同总额认定;
  • 立功情节的举证与认定规则。

封面语
"共同受贿数额认定争议下的精准辩护——以实际所得为基准实现量刑均衡"

二、案情简介

1. 当事人信息
  • 嫌疑人/被告人:谢某某,男,1983年生,原成都XX某街道办事处XX中心主任,大学文化。
  • 办案机关:成都XX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2. 关键时间轴
  • 2019年11月:谢某某与下属陶某(另案处理)合谋,在绿化管养服务项目中索贿;
  • 2020年7月:二人再次通过招投标受贿8万元;
  • 2022年6月:谢某某被留置调查,同年9月被逮捕;
  • 2022年12月: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
3. 案件基本事实

谢某某在担任XX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

  • 在三年绿化项目中,与陶某共同收受东山公司贿赂款46万元(个人实得15万元);
  • 在屋顶绿化项目中收受陶某分赃3万元;
  • 在污染源巡查项目中收受企业贿赂8万元;
  • 在排水管网普查项目中伙同他人受贿20万元。
    总计个人实得46万元,家庭退缴全部赃款。

三、办案过程

阶段

控方立场

辩方策略

证据对抗

侦查阶段

认定谢某某为主犯,受贿总额62万元

强调谢某某与陶某地位平等,实际所得仅为18万元;申请调取招投标文件、银行流水等书证

控方依赖同案犯供述,辩方通过书证证明陶某独立收受贿赂链条

审查起诉

追加起诉排水管网项目受贿125万元

提交《共同犯罪主从认定司法解释》,主张谢某某仅参与前两笔犯罪

通过《干部任免表》证明谢某某职务低于陶某,弱化其主导作用

庭审阶段

坚持主犯认定及全额受贿数额

重点突破立功情节认定,提交监委谈话记录证明检举线索真实性

控方以"立功线索未查证属实"反驳,辩方援引《职务犯罪案件立功认定意见》逐条反驳

四、办案思路

核心辩护策略:以"实际所得"重构受贿数额认定体系

主从犯认定困境突破

理论依据: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主张"难以区分主从犯时按实际所得处罚"。

​事实支撑:陶某主动提出犯意并全程操作招投标,谢某某被动同意且未参与后续分赃;第二笔23万元贿赂谢某某不知情且未实际取得,不符合共同犯罪"明知且追求"要件。

量刑均衡视角下的数额切割

对比另案处理的陶某(退赃36万元、未羁押),强调谢某某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的从宽价值;援引新疆高院(2019)新01刑终XXX号判例,论证"实际所得"标准的司法适用可行性。

立功情节的有效辩护

提交监委《谈话笔录》证明谢某某检举原街道领导郝某受贿10万元线索;针对控方"线索未查证属实"抗辩,主张依据《职务犯罪案件立功认定意见》第二条,只要线索指向明确即可认定立功。

五、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但以"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立功证据不足"为由,部分驳回辩护意见,最终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六、办案心得​

共同受贿犯罪辩护的三重维度

  1. 数额之辩:突破"共同犯罪全额认定"惯性思维,精准切割实际所得与共同总额;
  2. ​地位之辩:通过职务层级、行为参与度等细节重构主从犯认定;
  3. ​政策运用:将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转化为量刑杠杆,对冲不利情节影响。

司法实践启示

  • 证据审查:注重对同案犯供述的交叉验证,防范"概括供述"陷阱;
  • 判例检索:善用类案检索报告强化说理,本案援引新疆高院判例显著增强说服力;
  • 风险预判:提前提示当事人家属分阶段退赃策略,避免"过度退赃反致量刑失衡"。

七、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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