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结果:被告人被判处(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情况下获得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
亮点:
- 在涉案甲基苯丙胺达08克的重大毒品案件中成功争取认定
- 通过证据对抗排除部分毒品数量的归责
- 突破累犯情节限制实现量刑减档
案件焦点:
- 居间介绍行为是否构成的
- 未直接参与毒品交接时刑事责任的划分
- 住处查获毒品与交易毒品的数量区分认定
封面语:“在重大中精准切割责任边界,通过证据质证实现量刑突破"
二、案情简介
-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7年生,无业,有、前科
同案犯:王某某(主犯,判处死缓)、田某(贩卖+容留毒品)、马某(运输协助)
办案机关:成都市区分局侦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 关键时间轴
2019.5.7:查获王某某租住处毒品1326.67克
2019.6.3:谢某某被抓获,住处查获毒品4.41克
2020.3:成都市检察院起诉指控谢某某参与贩卖1331.08克
2021.12:一审判决采纳部分辩护意见
- 3. 案件基本事实
谢某某通过田某介绍促成王某某购买1千克冰毒,并出资9.5万元。案发后从王某某处查获1326.67克毒品(含谢某某存放的300余克),从谢某某住处查获4.41克。控方指控谢某某对全部毒品数量负责。
三、办案过程
阶段 |
控方立场 |
辩方策略 |
证据对抗 |
侦查阶段 |
认定谢某某系共同主犯 |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
质疑300克毒品与本次交易的关联性 |
审查起诉 |
指控1331.08克全部承担责任 |
提交资金流向分析报告 |
通过银行流水证明9.5万元系特定用途 |
庭审阶段 |
主张居间介绍者等同实行犯 |
引入专家辅助人说明毒品交易惯例 |
质证通话记录证明谢某某未参与毒资交付 |
关键工作:
7次会见核实毒品交接细节,制作资金流向图
调取同案犯田某前供述3份,证明交易主导者为王某某
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查获毒品分装特征
四、办案思路
(一)主体地位辩护
资金参与不等于实行犯:通过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9.5万元系借款性质
交易环节缺失:对比王某某、田某供述,谢某某未参与验货、运输环节
获利模式分析:举证证明5000元系借款利息而非毒资分成
(二)数量认定辩护
构建"三个区分"辩护体系:
时间区分:300克系案发前20天存放,无证据证明用于本次交易
空间区分:住处查获4.41克应单独评价
作用区分:举证证明王某某擅自处置谢某某存放的毒品
(三)量刑情节挖掘
累犯突破:论证前罪与本案犯罪故意差异性
罪责刑适应:制作同类案件量刑对比表
证据合法性:申请排除未当场称量的毒品重量
五、办案结果
成都市人民法院部分采纳辩护意见:
- 认定谢某某在1千克毒品交易中系从犯
- 排除住处查获41克与本案的关联性
- 在涉案毒品超千克情况下判处无期徒刑(法定刑幅度以下)
六、办案心得
刑事辩护的"三维验证"法则:
- 时间维度:通过通讯记录重建毒品交易时间线,发现王某某在关键时段单独行动
- 空间维度:结合手机基站定位证据,证明谢某某未出现在毒品交接现场
- 资金维度:运用刑事会计方法分析资金碎片化流转特征
重大毒品案件辩护要点:
- 严格区分"资金参与"与"实行行为"
- 构建"毒品数量-犯罪行为-主观明知"的对应关系
- 善用同案犯供述的"矛盾点"瓦解指控体系
七、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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