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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辩护,获从犯认定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5-05-12 09:23:24 浏览:170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贩卖毒品罪
结果: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情况下获得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

亮点:

  1. 在涉案甲基苯丙胺达08克的重大毒品案件中成功争取从犯认定
  2. 通过证据对抗排除部分毒品数量的归责
  3. 突破累犯情节限制实现量刑减档

案件焦点:

  1. 居间介绍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主犯
  2. 未直接参与毒品交接时刑事责任的划分
  3. 住处查获毒品与交易毒品的数量区分认定

封面语:“在重大毒品犯罪中精准切割责任边界,通过证据质证实现量刑突破"

二、案情简介

  1.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7年生,无业,有容留他人吸毒罪开设赌场前科

同案犯:王某某(主犯,判处死缓)、田某(贩卖+容留毒品)、马某(运输协助)

办案机关:成都市区分局侦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成都市法院审理

  1. 关键时间轴

2019.5.7:查获王某某租住处毒品1326.67克

2019.6.3:谢某某被抓获,住处查获毒品4.41克

2020.3:成都市检察院起诉指控谢某某参与贩卖1331.08克

2021.12:一审判决采纳部分辩护意见

  1. 3. 案件基本事实

谢某某通过田某介绍促成王某某购买1千克冰毒,并出资9.5万元。案发后从王某某处查获1326.67克毒品(含谢某某存放的300余克),从谢某某住处查获4.41克。控方指控谢某某对全部毒品数量负责。

三、办案过程

阶段

控方立场

辩方策略

证据对抗

侦查阶段

认定谢某某系共同主犯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质疑300克毒品与本次交易的关联性

审查起诉

指控1331.08克全部承担责任

提交资金流向分析报告

通过银行流水证明9.5万元系特定用途

庭审阶段

主张居间介绍者等同实行犯

引入专家辅助人说明毒品交易惯例

质证通话记录证明谢某某未参与毒资交付

关键工作:

7次会见核实毒品交接细节,制作资金流向图

调取同案犯田某前供述3份,证明交易主导者为王某某

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查获毒品分装特征

四、办案思路

(一)主体地位辩护​​

资金参与不等于实行犯:通过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9.5万元系借款性质

交易环节缺失:对比王某某、田某供述,谢某某未参与验货、运输环节

获利模式分析:举证证明5000元系借款利息而非毒资分成

(二)数量认定辩护​​
构建"三个区分"辩护体系:

时间区分:300克系案发前20天存放,无证据证明用于本次交易

空间区分:住处查获4.41克应单独评价

作用区分:举证证明王某某擅自处置谢某某存放的毒品

(三)量刑情节挖掘​​

累犯突破:论证前罪与本案犯罪故意差异性

罪责刑适应:制作同类案件量刑对比表

证据合法性:申请排除未当场称量的毒品重量

五、办案结果

成都市人民法院部分采纳辩护意见:

  1. 认定谢某某在1千克毒品交易中系从犯
  2. 排除住处查获41克与本案的关联性
  3. 在涉案毒品超千克情况下判处无期徒刑(法定刑幅度以下)

六、办案心得

刑事辩护的"三维验证"法则:

  1. 时间维度:通过通讯记录重建毒品交易时间线,发现王某某在关键时段单独行动
  2. 空间维度:结合手机基站定位证据,证明谢某某未出现在毒品交接现场
  3. 资金维度:运用刑事会计方法分析资金碎片化流转特征

重大毒品案件辩护要点:

  • 严格区分"资金参与"与"实行行为"
  • 构建"毒品数量-犯罪行为-主观明知"的对应关系
  • 善用同案犯供述的"矛盾点"瓦解指控体系

七、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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