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帮助信息活动罪
结果:判处九个月(已扣除先行羁押6日),五千元。
亮点:
- 成功认定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 通过详实的证据链反驳“主观明知”推定,避免更重量刑
- 针对银行风险提示书等关键证据提出有效质证
案件焦点:
- 被告人提供企业对公账户U盾的行为是否构成“支付结算帮助”
- 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封面语:“当69岁的企业主因贷款困境陷入诈骗陷阱,刑辩律师如何用23页辩护词守护罪定底线?"
二、案情简介
-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冯某某(69岁,初中文化,河北某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退役军人)
被害人:7名受害者(涉案金额143.9万元)
办案机关:某自治县公安局侦查,检察院提起
- 关键时间轴
2023.11.10-15 ▶ 涉案账户发生184笔转账(总流水349.5万元)
2023.11.17 ▶ 冯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讯问
2023.12.25 ▶ 批准逮捕
2024.5.16 ▶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 3. 案件基本事实
冯某某因厂房拆迁急需资金,通过微信结识自称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员的“刘启发”,在签署《贷款托管协议》后邮寄公司U盾及密码用于“包装流水”。后该账户被用于转移诈骗资金,其中7名受害人资金143.9万元经该账户流转。
三、办案过程
1.辩护策略构建
会见阶段:发现当事人曾因类似行为报警挂失,证实其防骗意识薄弱
阅卷重点:
比对微信聊天记录与银行流水时间戳
核查《账户安全风险提示单》签署真实性
2.关键对抗节点
阶段 |
控方立场 |
辩方策略 |
证据对抗 |
侦查阶段 |
强调账户异常激活与资金流水关联 |
提交2023年5月报警记录证明认知局限 |
申请调取原始接警记录 |
审查起诉 |
以签署银行风险告知书推定“明知” |
指出协议约定“不得用于违法犯罪”条款 |
提供同类不起诉案例检索报告 |
庭审阶段 |
主张U盾功能认知即可认定主观故意 |
举证外包财务保管U盾的惯例 |
申请会计出庭作证 |
四、办案思路
(一)主观明知突破点
- 欺骗性接触:
诈骗方伪造5000万注册资本的小贷公司资质
持续发送“包装流水”进度反馈制造信任假象
- 行为反常性:
当事人主动询问银行转账限额(证据卷P54)
介绍朋友办理同类贷款(排除牟利动机)
(二)法律适用争议
援引《断卡会议纪要》第四条:
“未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不宜认定为支付结算帮助”
(三)量刑平衡方案
自首认定:强调“经传唤自行到案+全面供述”双重要件
社会危害性:对比同类案件量刑,提出“已羁押6个月≈宣告刑”的折算建议
五、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自首情节但认定构成帮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审前羁押折抵后实际执行2个月),罚金五千元。
六、办案心得
证据精细化审查:通过聊天记录中“抖音使用咨询”等细节,证实老年当事人与互联网时代的认知脱节
司法政策把握:在“断卡行动”高压态势下,坚持用“次数少、无获利”等要素区分犯罪与受骗
当事人沟通:针对老年当事人特点,采用“时间轴图示法”辅助案情理解
“刑辩不仅是法律条文的博弈,更是对人性弱点的理解与救赎——当一位古稀老人因经营困境踏入法律雷区,律师既要捍卫司法公正,也需传递司法温度。”
七、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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