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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辩护,获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5-05-12 09:49:59 浏览:655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已扣除先行羁押6日),罚金五千元。

亮点:

  1. 成功认定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2. 通过详实的证据链反驳“主观明知”推定,避免更重量刑
  3. 针对银行风险提示书等关键证据提出有效质证

案件焦点:

  1. 被告人提供企业对公账户U盾的行为是否构成“支付结算帮助”
  2. 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封面语:“当69岁的企业主因贷款困境陷入诈骗陷阱,刑辩律师如何用23页辩护词守护罪刑法定底线?"

二、案情简介

  1.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冯某某(69岁,初中文化,河北某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退役军人)

​​被害人:7名电信诈骗受害者(涉案金额143.9万元)

​​办案机关:某自治县公安局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

  1. 关键时间轴

2023.11.10-15 ▶ 涉案账户发生184笔转账(总流水349.5万元)

2023.11.17 ▶ 冯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讯问

2023.12.25 ▶ 批准逮捕

2024.5.16 ▶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1. 3. 案件基本事实

冯某某因厂房拆迁急需资金,通过微信结识自称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员的“刘启发”,在签署《贷款托管协议》后邮寄公司U盾及密码用于“包装流水”。后该账户被用于转移诈骗资金,其中7名受害人资金143.9万元经该账户流转。

三、办案过程

1.辩护策略构建

​​会见阶段:发现当事人曾因类似行为报警挂失,证实其防骗意识薄弱

​​阅卷重点:

比对微信聊天记录与银行流水时间戳

核查《账户安全风险提示单》签署真实性

2.关键对抗节点

阶段

控方立场

辩方策略

证据对抗

​​侦查阶段​​

强调账户异常激活与资金流水关联

提交2023年5月报警记录证明认知局限

申请调取原始接警记录

​​审查起诉​​

以签署银行风险告知书推定“明知”

指出协议约定“不得用于违法犯罪”条款

提供同类不起诉案例检索报告

​​庭审阶段​​

主张U盾功能认知即可认定主观故意

举证外包财务保管U盾的惯例

申请会计证人出庭作证

四、办案思路

(一)主观明知突破点

  1. 欺骗性接触:

诈骗方伪造5000万注册资本的小贷公司资质

持续发送“包装流水”进度反馈制造信任假象

  1. 行为反常性:

当事人主动询问银行转账限额(证据卷P54)

介绍朋友办理同类贷款(排除牟利动机)

(二)法律适用争议

援引《断卡会议纪要》第四条:

“未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不宜认定为支付结算帮助”

(三)量刑平衡方案

自首认定:强调“经传唤自行到案+全面供述”双重要件

社会危害性:对比同类案件量刑,提出“已羁押6个月≈宣告刑”的折算建议

五、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自首情节但认定构成帮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审前羁押折抵后实际执行2个月),罚金五千元。

六、办案心得

​​证据精细化审查:通过聊天记录中“抖音使用咨询”等细节,证实老年当事人与互联网时代的认知脱节

​​司法政策把握:在“断卡行动”高压态势下,坚持用“次数少、无获利”等要素区分犯罪与受骗

​​当事人沟通:针对老年当事人特点,采用“时间轴图示法”辅助案情理解

“刑辩不仅是法律条文的博弈,更是对人性弱点的理解与救赎——当一位古稀老人因经营困境踏入法律雷区,律师既要捍卫司法公正,也需传递司法温度。”

七、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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