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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辩护,获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5-05-12 15:05:59 浏览:301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结果:被告人叶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止)。

亮点:

成功辩护降低量刑幅度,争取较轻刑罚;

精准把握"主观恶性小""作用次要"等核心辩点;

有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量刑最优解。

焦点:

传销组织层级认定与行为人作用评价;

从犯区分标准在新型传销模式中的适用;

初犯偶犯情形下的量刑平衡问题。

封面语:"专业辩护化解刑事风险,精细化论证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二、案情简介

  1. 当事人信息
  • 嫌疑人/被告人:叶某某(女,30岁,大专文化,无业)
  • 办案机关:某区人民检察院、某区人民法院
  1. 关键时间轴

A[2021年11月3日]案发→B[当日刑拘]→C[同年12月10日批捕]→D[2022年2月移送审查起诉]→E[3月提起公诉]→F[4月公开开庭审理]

  1.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叶某某于2020年经男友介绍加入"1040连锁经营"传销组织,担任自律总管职务,负责团队纪律管理。该组织以"五级三晋制"模式运作,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获取资格并按层级发展下线。经查,叶某某直接发展下线1人,后因家庭原因退出组织。截至案发,其所在团队层级达三级三十人以上。

三、办案过程

  1. 专业介入阶段

接案当日即完成会见,梳理涉案事实脉络;

72小时内出具书面辩护方案,重点突破"作用次要性"认定。

  1. 诉讼策略实施

阶段

控方立场

辩方策略

证据对抗要点

侦查阶段

主张叶某某系组织骨干

提交微信记录证明决策权受限

质疑"自律总管"职权实质作用

审查起诉

认定层级管理责任

通过银行流水佐证资金流向非主导地位

修正"经晨窗口"职能界定

庭审阶段

强调组织稳定性

出示退伙声明切断后续关联性

区分名义职务与实际影响力

  1. 法律意见核心

援引《刑法》第224条之一及司法解释,论证层级认定需结合实际管理权限;

对照《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30人标准"的计算边界;

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强化认罪认罚程序合规性。

四、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在量刑建议区间内从轻判处:

认定叶某某属"作用较小主犯",减轻处罚至法定刑下限;

综合考虑初犯、偶犯、退赃等情节,罚金刑调整为最低额度。

五、办案心得

本案凸显三类辩护价值:

​事实解构技术:通过绘制组织架构图剥离行为人实际权责,打破"职务即责任"的机械认定;

​法律解释创新:将"团队计酬"与"拉人头"本质差异融入量刑考量,拓展类案裁判空间;

​风险评估前置:针对手机没收争议提前预案,避免证据链断裂风险。

六、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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