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52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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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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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比第一被告人量刑更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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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认定争议;犯罪金额核减;争取赔偿取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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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被告人是否为组织者;犯罪既遂金额认定;能否适用
封面语: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四川事务所秦敏律师介入后,围绕犯罪金额认定、被告人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展开精准辩护,成功核减指控金额并论证从犯地位,在审判阶段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在第二被告人获刑一年五个月的情况下,为作为第一被告人的赵某某争取到一年的较低量刑。
二、案情简介
2024 年,赵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机关指控,起诉书称其系本案组织者,涉案犯罪既遂金额超十万元。据指控,赵某某在中负责接收取现现金并通过 U 币形式转移给上游人员,且本案涉及多起诈骗事实,部分上游尚未归案。
案发后,赵某某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2 月 7 日,9 月 12 日被执行逮捕。同案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与赵某某等人共同涉案。
三、办案过程
赵某某被取保候审后,委托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秦敏律师作为辩护人。秦敏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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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研究案情与证据:仔细查阅本案卷宗材料,与被告人赵某某多次沟通,全面了解案件细节,梳理涉案证据链,重点关注犯罪金额认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等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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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案件分析与论证: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及被告人的组织者地位,结合在案证据进行深入分析论证,收集相关证言、书证等,为辩护意见的形成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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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Z某沟通,后赵某某赔偿Z某3万元并取得其书面谅解,为其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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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机关积极沟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与审判人员就案件争议焦点、赔偿取得谅解情况进行沟通,充分表达辩护观点,争取司法机关对辩护意见的理解与采纳。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主要围绕以下几点展开:
(一)犯罪既遂金额应依法核减
公诉机关指控的 “诈骗钱款” 多数来源不清,部分被害人被骗款项因账户冻结未被取现,应认定为未遂。根据在案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及补侦的《涉案卡号梳理情况》等证据,能够证实的犯罪既遂金额应为 93805 元,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按照存疑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应当对犯罪既遂金额进行核减。
(二)赵某某系从犯,而非组织者
在共同犯罪中,赵某某系受张某某邀约参与本案,张某某是犯意的发起者及组织、领导者。多名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均证实,他们受张某某邀约和安排参与犯罪,相关工作和生活均由张某某负责,资金也由张某某掌控。赵某某的主要作用是对接消息,按照张某的安排处理部分资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赵某某具有多项从宽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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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赔偿取得谅解情节:在法院审判决阶段,赵某某赔偿Z某3万元并取得其书面谅解,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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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情节:赵某某归案后一直稳定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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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偶犯:赵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低,且因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漠而卷入此案,主观恶性不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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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获利与认罪态度:赵某某没有因本案实际获利,且已深刻认识到错误,愿意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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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赵某某取保候审期间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工作,数次从湖北来到成都,在外勤恳务工,在家承担照顾父母、妻儿的责任,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五、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在犯罪金额认定方面,核减了部分指控金额;在被告人地位认定上,认定赵某某和张某某作用相当,都是从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同时,法院考虑到赵某某具有坦白、初犯、偶犯、积极承担赔偿责任、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及家庭特殊困难等情节,最终对赵某某从宽处罚:在判处第二被告人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判处第一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六、办案心得
在刑事辩护中,精准把握案件事实与证据是基础,深入分析法律适用与量刑情节是关键。本案中,通过对犯罪金额的细致核减、从犯地位的有力论证及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各项从宽处罚情节的充分挖掘,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这不仅体现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也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为,应当始终秉持专业、负责的态度,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辩护服务。同时,要关注案件背后的社会因素,在法律框架内兼顾情与理,努力让每一个案件都体现司法的温度与公正。
七、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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