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66号
L某某涉嫌骗取贷款、合同,一审判决18年,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黄露仪律师二审介入为其辩护,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并获得。
一、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判决L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人民币200000元;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L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办案过程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黄露仪律师接受上诉人L某某的委托,作为其二审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数十次会见、全案卷宗深度阅卷对证据材料的精准攻防,通过提交8份申请材料系统性地揭露了一审判决的缺陷。在二审阶段,辩护人从定罪、证据、量刑三个方面提出了详细的辩护意见。在证据部分,辩护人指出在案书证、物证、证言、鉴定报告等均不具有合法性。且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情况,二审阶段提交了多份新证据以及专家论证意见书,通过系统性程序救济与证据攻防,成功推动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并协助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
三、辩护思路
1、精准罪名重构:辩护人通过证据体系重构与法律要件实质审查,成功证明L某某行为既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亦不构成骗取贷款罪,非法占有目的缺失,虚构事实不成立。构成要件精准比对,主客观双重论证。
2、程序救济组合拳。提交《同案犯出庭申请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开庭审理申请书》等份程序性文件,成功激活法庭对控方证据链的实质审查。
3、证据三性攻坚。针对书证、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多项核心证据,导致合同诈骗指控失去支撑。辩护人通过证据合法性审查(取证程序合法性、证据形式合法性、证据内容合法性),对控方赖以支撑合同诈骗罪的核心证据展开系统性反驳,以实现关键证据全链条排除。
四、办案结果
2025 年 6 月 18 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判。同时一审法院决定对L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五、办案心得
1、程序权利是实体正义的基石。通过同案犯、证人出庭等程序救济手段,打破控方证据垄断,实现“以程序促实体”的辩护效果。
2、证据攻防需“内外联动”。辩护人联合家属、当事人共同收集原始证据,形成“当事人-家属-律师”三位一体证据支持体系,成功重构案件事实。在本案中,家属委托多名学、金融学、司法鉴定领域的权威专家对案件进行研讨与论证,出具《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是成为推动法院发回重审的因素之一。
3、量刑辩护应贯穿全程。从羁押必要性审查到家庭情况调查以及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将人文关怀融入技术辩护,最终实现强制措施与量刑的双重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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