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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河南良承(新乡)律师事务所宋瑞平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5-07-01 19:55:03 浏览:3615次 案例二维码

一、辩护思路和要点

辩护人经阅卷及会见当事人,认为本案有条件不起诉,核心思路为:通过化解当事人矛盾达成双方刑事和解并通过论证犯罪情节轻微性、结合初犯偶犯特质及其社会评价良好等情节,以期使当事人免予起诉。但被害人家属初期缺乏和解意愿,经过辩护律师长期不懈的努力和多方面的协调,最终促成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从而使得当事人得以免于被起诉。

二、基本案情

郭某某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郭某某未使用凶器,因一时冲动致被害人轻伤二级。本案特殊情况在于,被害人患有癌症,经过长时间治疗病情已趋于好转,但本案案发后身体机制受损,几个月后受害人去世,虽然无证据表明其死亡结果与伤害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被害人家属仍难以接受,加之被害人子女经济条件优渥,对赔偿无迫切需求,故其初期拒绝接受任何和解方案。

三、辩护思路

1、积极争取被害人谅解以达成刑事和解

郭某某及其家人真诚地向被害人家属道歉,同时经过辩护律师不断从中劝解,最终被害人家属接受致歉并与当事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书》,当事人全额支付赔偿金12万元后,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明确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郭某某从宽处理,双方矛盾已实质性化解。

2、郭某某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1)认罪认罚

案发后,郭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悔恨,多次表达其认罪认罚的态度,其认罪属于早早认罪、主动认罪、稳定认罪、彻底认罪。

(2)犯罪情节轻微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系与被害人意外发生冲突后一时冲动所致,并非预谋犯罪,且未使用凶器等严重暴力手段,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同时,被害人的伤势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社会危害性较小。

(3)郭某某系初犯、偶犯

在本次案发之前,其本人之前一直遵纪守法,并未有违法犯罪记录,因此系初犯,另因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的淡薄,没有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才导致了本案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3、郭某某社会评价极高,无社会危险性。

郭某某从小乖巧懂事、乐观向上、孝敬老人,街坊邻居亲友对其皆是一致好评。其是2003年生,刚满二十岁,人生的路才刚刚开始,因一时冲动犯下错误,应当对其酌情予以宽恕。郭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无违规行为,且深刻悔罪,赔偿及谅解表明其已承担法律责任。

四、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郭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总结

本案中,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抓住案件重点,经过不懈努力使得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修复了受损社会关系,此后辩护人与检察官积极沟通,通过系统梳理赔偿履行凭证、社会评价证明、认罪悔罪材料,重点论证刑事和解的彻底性及再犯可能性缺失,最终促使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给予了委托人改过自新机会,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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