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核心信息
罪名:帮助信息活动罪
辩护结果:公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认为 X 某不构成犯罪,对其终止侦查
案件亮点:精准认定主观不明知;区分正常技术服务与犯罪帮助行为;公安机关认可涉案行为系合法兼职
封面语:X 某作为程序员兼职维护虚拟货币软件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晏建强律师通过论证其主观不明知,成功推动公安机关终止侦查,明确技术服务与犯罪帮助的边界。
二、案情详情
X 某是一名程序员,在工作期间利用业余时间为朋友 Y 某兼职维护虚拟货币软件的正常运行,每月获得兼职工资 5000 元,属于正常收入。
2024 年,黑龙江某公安分局认为,X 某明知该虚拟货币软件没有链接火币网官网,据此推定 X 某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该软件洗钱,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对其立案侦查。四川事务所晏建强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工作,通过多次与 X 某、与办案人员沟通,深入了解案件情况,确定 X 某主观上并不明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辩护策略与思路
辩护人晏建强律师围绕 “X 某主观上不明知,其行为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这一核心,制定了以下辩护策略:
- X 某的工作内容无法使其直接知晓相关交易异常,软件未链接火币网不能推定其主观明知
X 某的工作仅是维护虚拟货币软件的正常运行,其工作内容并不涉及查看软件的交易情况,无法直接发现相关交易是否存在异常。而虚拟货币软件没有链接火币网官网,这一情况本身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该软件被用于洗钱等犯罪活动,不能以此就推定 X 某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该软件实施犯罪。
- X 某的社会经历、从业经历、工资收入均不能反映其行为异常,无法推定其主观明知
X 某作为一名普通程序员,社会经历和从业经历都较为简单,其从事的兼职工作是利用自身专业技能提供技术服务,每月获得 5000 元的正常工资收入,该收入水平与同类兼职工作报酬相符,不存在异常情况。这些方面均不能成为推定 X 某主观明知他人利用软件犯罪的依据。
- X 某兼职的目的是帮助朋友和赚取额外收入,没有意识到朋友可能涉嫌犯罪
X 某与该软件的老板 Y 某是朋友关系,其参与兼职一方面是出于帮助朋友的想法,另一方面是为了利用业余时间赚取额外收入改善生活。在整个兼职过程中,Y 某从未向 X 某提及软件被用于犯罪活动,X 某也没有任何理由去怀疑朋友的行为涉嫌犯罪,其主观上对软件可能被用于洗钱等犯罪活动并不知晓。
四、辩护成果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晏建强律师多次与办案民警、检察官充分交换法律意见,详细阐述了 X 某主观上不明知的理由。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充分采纳了晏建强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 X 某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该虚拟货币软件实施犯罪,其行为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最终,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对 X 某终止侦查。
五、办案心得
本案成功辩护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在处理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时,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核心在于审查其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这需要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不能仅凭单一事实就进行推定:
- 行为人的工作内容是重要考量因素,如果其工作不涉及可能知晓犯罪活动的环节,一般难以认定其主观明知;
- 行为人的社会经历、从业背景、收入情况等是否正常,也是判断其主观状态的重要依据,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状态往往能说明其没有犯罪的主观意图;
- 行为人与相关人员的关系以及参与相关活动的目的,对于判断其主观明知与否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正常的人际关系和合理目的参与活动,通常不能认定为明知犯罪。
本案的处理结果,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遵循,为准确区分正常技术服务与犯罪帮助行为提供了有益参考,避免了不当追究技术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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