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与我们联系

开启专业对话

J 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晏建强、石大海律师精准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5-07-18 09:11:51 浏览:391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核心要素​

罪名故意伤害罪

结果: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

亮点:逮捕羁押6个月,律师精准突破证据链,检察院全额采纳辩护意见​

焦点:现有证据能否证实 J 某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伤情与行为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封面语:历经多轮会见夯实事实根基,逐页阅卷拆解证据疑点,依托类案检索构建辩护逻辑,最终以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推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为民营企业家卸下刑事风险枷锁​

二、案情回顾​

2023 年 3 月 10 日 18 时许,被害人 M 某某与 Y 某前往成都市高新区某小区,就房屋产权纠纷与 J 某某协商。J 某某提议下楼沟通,然 M 某某与 Y 某未随其出小区,转而返回单元乘坐电梯。J 某某见状上前将 M 某某从电梯中拉出,双方在单元大厅发生抓扯。期间,J 某某手部击打 M 某某面部,脚部踢踹其身体,致 M 某某右肋骨前段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隐匿性骨折及左眼球顿挫伤。经鉴定,M 某某右侧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三、辩护路径与策略​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接受 J 某某家属委托后,指派晏建强律师、石大海律师组建辩护团队。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梳理案卷材料,结合类案检索成果,团队形成针对性辩护思路:​

(一)直接证据缺失,无法认定故意伤害行为​

1.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辨析

J 某某的供述逻辑自洽,与案发现场环境、双方互动细节可相互印证;而 M 某某的陈述存在多处矛盾,关键情节表述前后不一,可信度存疑。​

2.证据链存在关键断裂

案发现场缺乏电梯外抓扯过程的直接记录,现有证据无法完整还原双方肢体冲突细节。同时,M 某某的诊断报告及伤情鉴定仅能证明损害结果存在,却无法直接指向该结果由 J 某某的行为所致,因果关系证明存在缺口。​

(二)合理怀疑未排除,案件定性存争议​

从在案证据来看,Y 某案发当天拍摄的照片显示 J 某某颈部红肿,结合电梯监控中 M 某某先掐住 J 某某颈部的画面,足以证实冲突初始阶段 J 某某人身权利遭受威胁。在此情况下,J 某某的反抗行为存在构成正当防卫的可能性;此外,现有证据亦无法完全排除伤害结果系过失行为或意外事件导致的合理怀疑。​

综上,辩护团队认为本案证据未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标准,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件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及退回补充侦查后,采纳辩护意见,先给J 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历长达一年的取保候审时间相关证据仍然无法补充,最终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 M 某某的伤情系 J 某某故意造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决定对 J 某某不予起诉。​

五、办案心得​

本案的成功辩护,再次凸显了刑事辩护中 “细节为王、证据为纲” 的核心准则:​

1.基础工作决定辩护高度:十余次会见中捕捉的细节、近百页案卷里筛查的疑点,是构建辩护逻辑的基石。唯有吃透案件事实,才能精准定位证据薄弱环节。​

2.类案检索强化辩护说服力:通过检索同类案件中 “证据不足不起诉” 的裁判要旨,为本案辩护意见提供了司法实践层面的支撑,增强了与检察机关沟通的专业性与针对性。​

刑事辩护不仅是法律技术的较量,更是对司法公正的守护。每一份不起诉决定书的背后,都是对 “疑罪从无” 理念的践行,也是律师以专业之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生动体现。​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