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78号
Z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帮助信息活动罪一案
四川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吕灵兮律师辩护获
一、案情简述
Z某系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主管、股东。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Z某在明知公司话费充值业务被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资金结算的情况下,仍提供技术支持。经审计,帮助支付结算金额6.9亿余元,违法所得658万余元。侦查机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Z某移送审查起诉。
二、辩护思路
1、从主客观相一致角度,Z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只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罪
2、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异议,但Z某仅负责技术维护,未参与业务决策与资金结算,作用相对较小。整体看待整个事情的业务流程、工作内容和公司架构,Z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
3、指控涉案金额为6亿9595万9567元的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本案的涉案金额和违法所得对后台数据进行梳理
4、Z某具有多种从宽处理情节:
初犯、偶犯,无前科;
到案后如实供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全额退缴违法所得32.9万余元;
家庭及社区具备监管条件,符合缓刑适用标准。
5、类案检索:提交近三年同类技术型从犯适用缓刑案例,避免“唯金额论”。
三、办案过程
审查起诉阶段
四川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吕灵兮律师第一时间阅卷,多次与检查官沟通并提交《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最终去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签署 “一年八个月”量刑建议,检察院不同意适用缓刑且未认定从犯。
审判阶段
庭前积极与法官多次沟通并提交《审判阶段的法律意见》和《适用缓刑的类案检索报告》,强调Z某的行为属于从犯且符合《》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积极协调法院的退赃要求家属退赃进程,取得庭前的好结果。
四、判决结果
2025年6月30日,江苏省某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xx刑事判决:
被告人Z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9万余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五、典型意义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未建议缓刑的不利情形下,吕灵兮律师通过技术地位论证、金额切割、全额退赃、类案对比,成功说服法院宣告缓刑,为同类巨额帮信案件技术型共犯争取缓刑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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