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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L某涉嫌诈骗罪,山东港达律师事务所安翠红律师、王谊晨律师为其辩护,终判缓刑

发布时间:2025-09-03 13:54:04 浏览:6250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86号

案情简介

2022年下半年,L某通过抖音软件结识被害人Z某,后二人发展成暖昧关系。L某在明知自己尚有欠款的情况下,虚构自己是公司股东、公司买材料需要用钱周转等事实,于2023年上半年,骗取Z某30万元后用于打赏抖音主播等。2023年8月,Z某报案,2023年9月L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烟台某公安刑事拘留,同月取保候审。后烟台某公安移送案件至烟台某检察院,2025年4月烟台某检察院基于以上事实指控被告人L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诈骗罪向烟台某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6月经烟台某法院决定,L某被逮捕,2025年7月,L某被判处缓刑

办案过程

2025年5月16日,距L某诈骗案开庭仅7日,安翠红律师、王谊晨律师接受L某委托后,即刻组建辩护团队,以“聚焦核心、高效推进”为原则开展工作。团队第一时间赴烟台某法院查阅案卷材料,全面审查在案证据;通过梳理L某讯问笔录,快速锁定关键事实:

  • 涉案款项中前两笔系被害人Z某主动出借,彼时L某尚未形成非法占有目的,据此初步提出“该两笔款项不应计入诈骗犯罪数额”的辩护思路;
  • 确认L某案发后已累计退赔Z某18万元,具备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等事实为后续辩护奠定基础。
  • L某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意思表示,应将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工作重点。

鉴于介入时间较晚,且烟台某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为3至5年有期徒刑,实刑风险显著升高。在此情况下团队律师经过反复讨论将“促成被害人谅解”作为核心辩护要点。经与办案机关沟通获取Z某联系方式后,律师围绕Z某“挽回经济损失”的核心诉求,多次就退赔方案与Z某协商,最终促成双方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并于开庭前一日取得Z某出具的刑事谅解书,同日,L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5月23日案件开庭审理。庭审中,法院未采纳“诈骗数额计算有误”的辩护意见,但对L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已退赔大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予以确认。庭审结束后,辩护律师当即督促L某向Z某追加退赔4万元,并协调其家属筹措资金补缴法院指定罚金,进一步强化L某悔罪诚意。

案件审理期间,L某被重新羁押。对此,辩护律师一方面稳定L某情绪,避免其因焦虑影响案件进展;另一方面持续开展双向沟通工作:多次向承办法官提交书面意见,详述L某认罪悔罪的实际行动(按协议退赔、主动预缴罚金)及家庭特殊情况,强调缓刑判决更利于保障剩余退赔义务的履行;同时与Z某保持沟通,Z某亦向法院表达“希望对L某适用缓刑以确保剩余款项收回”的意见。

判决下达前法院通知Z某与辩护律师到庭接受询问,就谅解书的真实性、退赔协议的履行意愿等内容进一步核实。经辩护律师持续沟通推动,2025年7月,承办法官通知王谊晨律师前往办理相关手续。因L某家属在湖北未能及时到场,律师代为前往烟台某看守所接L某出狱,并向其告知判决结果:L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律师同时依法告知L某需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严格按还款协议履行剩余8万元退赔义务。

办案思路

一、聚焦核心情节,精准弥补介入时序劣势

本案介入于审判阶段开庭前7日,辩护工作未陷入程序争议的复杂纠缠,而是直击"主观恶性程度"与"悔罪现实表现"两大核心辩护维度:

1、就主观恶性而言,重点阐述L某与被害人Z某先存在暧昧关系,其非法占有目的系后期因虚荣心滋生,与有预谋的诈骗行为存在本质区别,以此降低行为的主观恶性评价;

2、就悔罪表现而言,以L某已实际退赔大部分款项、与Z某签订书面还款协议、取得Z某刑事谅解书、主动缴纳罚金等客观行为为依据,充分证明其悔罪态度的真实性与彻底性,凸显其社会危害性已显著降低。通过聚焦核心情节,有效弥补了介入时间较晚的辩护劣势。

二、紧扣法定酌定情节,构建完整辩护逻辑链

辩护工作严格围绕案件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展开,形成逻辑闭环:

1、着重强调L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同时明确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条件;

2、在此基础上,结合L某已退赔大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酌定从轻情节,将法定与酌定情节有机融合,形成"主观恶性较低+悔罪表现明确+社会危害减轻"的完整辩护逻辑。

三、以被害人利益保障为切入点,推动案件良性转机

辩护团队深刻把握被害人谅解在缓刑适用中的关键作用,将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作为推动案件转机的核心切入点:

1、在短时间内积极协调L某与Z某沟通,通过协商确定合理退赔方案、促成双方签订书面还款协议等方式,既帮助Z某锁定了后续债权实现的法律依据,有效维护了被害人的经济利益;

2、同时也为L某争取到了关键的从轻处罚证据(即被害人谅解书),实现了"被告人悔罪救赎+被害人权益保障"的双重效果,兼顾了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平衡,该平衡状态亦成为打动承办法官作出缓刑判决的重要因素。

办案结果

检察院量刑建议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安翠红律师和王谊晨律师最终为L某争取到“最低量刑+缓刑”的理想结果:烟台某法院判处L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办案心得

本案中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前已被依法收押,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是实刑的情况下,根据司法实践最终被判处实刑的概率往往是非常高的,这也是我们辩护时最担心的情况。本案最终辩护成功,核心在于对“细节、沟通、应变”的精准把控,也让我们对刑事辩护的价值有了更深认知。

细节是辩护的基石。介入后首阅案卷,我们未停留在30万元诈骗指控的表面,而是从L某讯问笔录中捕捉到“前两笔款项系Z某主动借予”的关键细节,以此质疑诈骗数额准确性。虽法院未采纳该意见,但该论证让办案机关了解案件非“全额预谋诈骗”,为后续主张L某主观恶性低埋下伏笔;同时通过与L某沟通,厘清其非法占有目的系虚荣心滋生,非初始预谋,让辩护更具情理支撑。

沟通是转机的关键。面对检察院未提缓刑建议的困境,我们以“退赔+谅解”为抓手,先引导家属筹钱,再耐心与抵触的Z某沟通,从其挽回损失的需求出发,促成还款协议与谅解书;庭审后L某被逮捕,又联动Z某向法院表达缓刑诉求,推动家属补缴罚金、追加退赔,逐步消除法官顾虑。

应变与跟进同样重要。L某庭审后被羁押,我们一边疏导其情绪,一边持续跟进,用实际行动证明其悔罪决心,最终争取到“判三缓五”的结果。这也让我们确信,刑事辩护需兼顾法律专业与情理温度,才能实现法律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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