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87号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C某通过“江西亚汉”微信群结识因经营亏损而情绪低落的Y某,谎称自己单身、定居深圳、任职香港IT行业获取Y某信任,并虚构参与“欧亚交易所”高回报虚拟币项目,以借表哥名义,使用其妻子身份代开户为由,诱使Y某投资。Y某初期投入1.7万元,经U商兑换虚拟币并提供身份信息实名认证,由C某远程操控,成功提现100元以获取信任。随后,C某以项目即将结束、稳赚不赔为由,诱导Y某追加投资。另外,C某欺骗Y某将诈骗款项以C某向国内朋友借款的名义,打入Y某平台账户和银行卡。资金先打入Y某账户再转出,都是由C某操作转账。Y某初期不知情,发现异常后,Y某向C某质询,随即被C某拉入黑名单,平台无法登录。后因广西籍贯被害人Y某某报案而案发,Y某被广西某公安机关抓获。
二、办案过程
Y某家属在找到辩护律师进行沟通时,Y某因涉嫌已被公安机关拘留,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通过会见Y某,向其了解案件主要情况,进行法律辅导、心理疏导后认为其符合条件,会见后便整理制作取保候审申请书提交给公安机关,并与主办警官充分沟通,公安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变更罪名,但并未改变强制措施。
移送检察院审查是否逮捕后,辩护律师及时制作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并向检察院提交,同时与检察官深入交换意见,
成功为Y某争取到不予批准逮捕的结果。
三、辩护思路
(一)Y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构成坦白;
(二)Y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构成,并自愿接受法律的惩罚;
(三)Y某系初犯、偶犯、;
(四)Y某通过自身行为挽回较大损失;
(五)Y某在本案中没有获利,同时也是本案的受害者;
(六)本案罪名认定有误;
(七)本案存在适格保,能够保证Y某某不会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和社会的稳定,也无逃跑、干扰证人、毁灭证据等风险。
四、办案结果
Y某在检察院审核全案材料后,认为该案件需要继续侦查,不予批捕Y某某。
五、办案心得
本案获得较好的结果,是抓住了黄金37天的关键节点、充分理解法律和灵活运用法律策略,并及时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充分沟通的原因。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黄金37天的重要性
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拘留以后,过了半个月后才通过释放的人员联系家属委托辩护律师。时间紧迫,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安排会见,不仅了解案情,更迅速评估了拘留的必要性。基于对诈骗罪刑罚以及其他可能涉及的案件特点及Y某具体情节(从犯、无获利、坦白等)的准确判断,辩护律师果断、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虽未获批取保候审,但公安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变更罪名。
在移送检察院报捕后,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详实的《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这要求律师对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有深刻理解,并能高效组织材料,抓住稍纵即逝的时机,最终成功实现了在37天内强制措施的变更,也最大程度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
(二)充分理解法律
在本案中,不仅在于知晓条文规定,更在于领会其精神实质与价值取向。唯有充分理解法律背后的逻辑,才能在实践中准确地与案件事实相结合,避免机械性地适用法律。同时,法律需要随案件的情况具体地应用,法律与事实相结合是实现真正理解的必由之路,也有利于实现个案公平。
(三)灵活运用法律策略
在合法合规应充分理解法律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权衡利弊,选择最优路径。既要熟悉法律规定,也要洞察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通过合理运用,既能维护当事人权益,又能高效解决问题,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及时与办案单位充分沟通
及时与办案单位充分沟通对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至关重要。首先,律师可在黄金37天内第一时间掌握案情,向办案机关提出专业法律意见,论证无社会危险性或符合非羁押条件,影响其判断;其次,通过沟通表达退赃、赔偿、认罪悔罪等意愿,促成和解,降低羁押必要性;最后,持续跟进可及时获知审批进展,适时补充材料或申诉,最大限度争取取保机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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