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89号
F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检察院建议量刑5年,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黄露仪律师为其辩护,获。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F某某,曾任某物流有限公司关务部主管,后任深圳某物流有限公司报关经理。2021年至2022年期间,F某某在明知香港某有限公司无出口硅铁、硅锰铁等矿产品资质及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协助该公司通过购买他人出口许可证的方式,代理报关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矿产品共计11872.62吨。
二、办案过程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黄露仪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侦查阶段第一时间介入,全面阅卷并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细节。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围绕F某某在中的地位、作用、主观故意、行为性质等问题,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提出多项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意见。庭审中,辩护人从定罪与量刑两个层面展开系统辩护,在检察院坚持5年以上建议量刑,且不认可本案为单位犯罪,F某某具有情节。最终促使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依法减轻处罚。
三、辩护思路
1、程序合法性辩护:指出机关未将涉案单位列为被告,程序存在瑕疵,影响对被告人责任的准确认定。
2、事实与证据辩护:强调F某某在2021年6月已从公司离职,未参与后续大部分报关行为,且非直接主管人员。
3、主观故意与作用地位辩护:认为F某某缺乏主动策划、推动走私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系在单位安排下完成,应认定为从犯。
4、自首情节争取:提出F某某在明知办案人员等候的情况下主动配合调查,符合自首构成要件,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F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人民币二万元。
五、办案心得
1、精准定位角色,厘清责任边界:本案中,辩护人通过梳理时间节点、岗位职责、行为内容,成功将F某某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争取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进一步认定为从犯,显著降低量刑档次。
2、紧扣程序正义,强化辩护效果:在程序上指出公诉机关未起诉涉案单位的问题,虽未能阻止审判程序,但为量刑争取了空间,体现了程序辩护的实质价值。
3、善用证据细节,构建合理怀疑:通过邮件记录、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细节,构建出F某某未参与关键环节的合理怀疑,削弱公诉机关对其“主导者”身份的认定。
4、积极沟通,争取司法认同: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辩护人多次与承办人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逐步推动司法机关接受“从犯”“坦白”等从轻情节,为最终缓刑判决奠定基础。
本案体现了律师在办理单位犯罪案件中,如何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事实与法律结合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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