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刚从检察院办结一起盗窃案的认罪认罚具结。最初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为14个月,经过多轮沟通,最终以8个月的量刑达成一致,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关键的量刑让步。
而这场博弈的核心,聚焦于被害人被盗手机的权属认定争议——被害人无法提供手机购买发票及有效购买记录。作为辩护人,我始终坚持:在公共场所案发的背景下,若无真实有效凭证,既无法直接认定该手机为“被害人所有”,也难以排除其“遗失物”属性。即便嫌疑人主观上存在盗窃意图,但客观行为更符合侵占的构成要件,不能简单以盗窃定罪。
走出检察院的路上,一个灵魂拷问在我脑海中反复浮现:的职责究竟是什么?是穷尽手段去还原或许永远无法完全触及的“客观事实”,还是始终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在法律框架内为其争取最优权益?这道题,没有标准答案,却需要每一位刑辩人在每一次案件中反复权衡、坚定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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