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101号
Z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罪
结果:三年二个月,5万
亮点:从拒绝声纹鉴定到主动要求声纹鉴定
焦点:罚当其罪否
封面语:被告人Z某被指控通过非法收购从海南套代购走私的海南离岛免税化妆品转卖获利,涉嫌偷逃税款1567164.66元,量刑可能在五年半到六年之间。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介入后,经历当事人从拒绝声纹鉴定到主动申请声纹鉴定、因辩方申请调取核心证据导致两次退查、第一次开庭无罪辩护后,法院再次补充调取证据,嫌疑人和辩护人经过充分沟通后,决定认罪认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罚金5万。比可能的5年半有期徒刑罚金156万的量刑建议起码少了2年4个月,罚金少了151万。
二、案情简介
自2022年1月以来,Z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深圳从事走私离岛免税品生意,其通过微信、电话等与C某、W某、F某、H某、D某(均已移诉)等水客头联系,直接向C某等人非法收购从海南套代购走私的海南离岛免税品,再在国内市场二次销售,从中牟利。在作案过程中,Z某使用本人以及N某1、N某2、N某3名下银行账户及微信转账支付收购走私海南离岛免税品货款给C某、W某等人,支付的走私货款共计11091045元,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Z某涉嫌偷逃税款1567164.66元。
三、办案过程
1、一共会见13次;
2、因我们申请调取证据和主动要求声纹鉴定而退查了两次;
3、开庭两次,第一次做无罪辩护;庭后补充调取证据,经过会见沟通,调整策略,决定认罪认罚;
4、第二次开庭,认罪认罚且自书《认罪认罚悔过书》。
四、办案思路
无罪辩护,重点落在了证据审查上,该案证据存在的问题如下:1、Z某因微信号“某某”的最后一个字和Z某名字的最后一个字相同,就被当然的认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且要求当事人对该微信上的语音进行声纹鉴定而被拒绝。经过我们主动申请调取微信号“某某”的注册资料,证明是他人所有且使用。同理,在L某、W某等人的讯问笔录及其对微信聊天记录的指认中也存在同样的张冠李戴或者指证、诱证,依法均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在案证据不能证明Z某实行了向走私上游的打款或下游收款的行为。
3、N某2、N某3父子的证言漏洞百出,与在案证据相矛盾,其作伪证以逃脱罪责的可能性极大。
4、同案人C某指证Z某的供述和辩解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依据“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依法不能认定该事实。
五、办案结果
Z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伍万元。
六、办案心得
每个刑事案件要想取得良好的结果,真正做到罪刑责相适应,遇到专业、担当且有耐心的办案人员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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