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涉嫌非法占用农业地罪一案,四川明慎律师事务所代玉律师为其辩护,获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非法占用农业地罪
结果: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亮点:1、成功厘清责任主体;2、有效切割涉案面积;3、质疑鉴定意见效力;4、实现不起诉的的最优结果
案件焦点:
- 本案的犯罪主体是否适格?某厂的行为与后续矿权人的行为是否应混同评价?
- 某厂占用林地的行为是否全部具有非法占用的主观故意?其中“帮助群众回填种植土”和“治理地质灾害隐患”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 指控的非法占用林地面积是否准确?已受行政处罚和取得临时使用许可的面积应否罪数额中扣除?
- 针对同一事实,多份司法鉴定意见结论差异巨大,应如何采信?
封面语:精准辨析主体责任,细致切割涉案面积——律师有效辩护,助力涉企案件获不起诉处理,守护企业生存底线。
二、案情简介
- 当事人信息
- 嫌疑人:某厂,普通合伙企业
- 办案机关:某某县公安局侦查、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关键时间轴
2024年5月10日:某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025年1月20日:某某县公安局以某厂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5年4月27日:某某县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2025年5月26日:某某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2025年11月14日: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3.案件基本事实
侦查机关指控,2021年至2024年间,某某厂在负责人毛某某安排下,未办理林地占用许可,在其矿区范围内占用林地开采矿产,经鉴定造成65.49亩林地严重毁坏。辩护人介入后,围绕责任主体、主观故意、面积认定等核心问题展开工作。
三、办案过程
1、及时了解案情: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代玉律师详细了解了企业沿革、矿权变更、林地使用缘由及过程,特别是“帮忙回填”和“应急排危”等情节。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全面阅卷后,团队集中讨论,发现侦查卷宗中存在将某某厂与后续矿权人主体混淆、鉴定意见矛盾、部分占用行为性质认定不清等重大瑕疵。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提交书面了律师意见书
四、办案思路
首先,辩护人明确指出,涉案矿山采矿权已于2022年已转移。侦查机关委托鉴定的“占用林地”状态,是历史上多年累积及不同主体行为共同造成的结果,鉴定报告未按时间、主体进行区分,直接将全部后果归于某某厂,属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其次,对于部分被占用的林地,辩护人提出:1. 帮忙回填无犯意:出示村委会、镇政府证明,证实部分地块系群众砍伐林木后,因地势原因请求某某厂回填土壤以便复绿。此行为属邻里互助,不具备非法占用并进行生产活动的目的。2. 应急排危属避险: 某某厂根据政府部门要求,对山体滑坡隐患进行治理而占用林地,目的是消除公共安全风险,符合紧急避险的特征,不应以犯罪论处。
最后在假定部分行为可讨论的前提下,辩护人对面积提出精确抗辩:1. 扣减已处罚部分:根据“一事不二罚”原则,已被行政机关处罚的8.9625亩,不应再计入刑事犯罪数额。2. 扣减临时许可部分:经审批临时占用的28.6305亩,虽后续未恢复,但其性质属行政违法范畴,应通过缴纳复垦费等方式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3. 质疑鉴定结论:通过对比前后三份由不同机构出具、结果差异巨大的鉴定报告(8.96亩/9.1605亩/78.5895亩),有力质疑了最终作为指控依据的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准确性,主张在如此大矛盾下,应采纳对当事人有利的认定。
五、办案结果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某某厂虽涉罪但情节轻微,且造成的危害已弥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某某厂作出不起诉决定。
六、办案心得
1.涉企案件需穿透“行为表象”,深究“责任本源”:本案看似是占用林地的单一事实,实则涉及企业历史沿革、矿权流转、多部门交叉监管等多个层面。辩护人必须像“外科手术”般精细剥离,准确锁定应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部分。
2.善用“刑行交叉”知识,进行立体辩护: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与国土资源、林业领域的行政处罚紧密相连。熟练掌握行政法律法规,能够精准找到“已行政处罚行为不入刑”、“临时许可与永久占用的区别”等辩点,有效切割刑事责任范围。
3.对司法鉴定意见要保持“合理的怀疑”:鉴定意见虽是专业证据,但并非“铁证”。辩护人应具备基本的审查能力,对于委托程序、检材来源、计算方法,特别是多份意见间的矛盾,要敢于并善于提出质疑,为案件突破口创造条件。
4.在审查起诉阶段全力争取,是实现最佳结果的关键:审查起诉阶段是过滤不当追诉、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的核心环节。通过提交逻辑严密、说理充分的书面意见并与检察官进行专业、理性的沟通,完全有可能在此阶段就推动案件朝着不起诉等有利方向解决,最大程度减少讼累,保护企业正常经营。
七、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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