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Z某等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规定,生产、销售伪劣雪茄烟,Z某被指控销售金额80余万元,获利1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办案过程
杨巽律师一直坚持罪名变更为以及犯罪金额证据不足,否则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基准刑在七年以上即使有自首情节量刑降档也很难,同时律师多次和检察官、法官沟通。在第一次开庭前,法官组织了庭前会议,控辩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检察院变更起诉,增加了指控的犯罪金额。经过再次梳理,杨巽律师认为变更的金额依然有误,又多次和检察官、法官沟通,法官再次召开庭前会议。在第二次庭前会议上,检察官认可变更起诉的金额存在错误,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即辩方不再坚持罪名问题,控方采纳辩方意见减少指控金额,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并在复庭宣判前全额退缴。在法庭宣判当天,当事人签了认罪认罚具结,检察院给了缓刑建议,法院最后宣判缓刑,当事人取保释放。
三、辩护思路
第一,本案属于被告人“以假卖假”且消费者“知假买假”,不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特征,且贴标数量很少,即使择一重罪也应当是非法经营罪;第二,指控Z某销售雪茄烟金额80余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三,Z某具有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初犯、主观恶性小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第四,Z某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时,既要在主刑适用上体现减轻,也要在附加刑适用上体现减轻,即也应当减轻处罚。综上,对Z某依法适用缓刑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Z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
五、办案心得
从判决书内容来看,我对指控罪名、事实、金额均无异议,但判决书不会体现办案全貌,前期的会见、沟通、文书等工作必不可少。我曾想,如果我的当事人缓了,其他被告人怎么判?怎么体现全案的量刑均衡问题?如果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去认定销售金额与违法所得金额,证据方面是否扎实?会不会错判等等。思考这些,是因为办理刑事案件本就应该多站在法官、检察官的角度分析问题,找到合适的方法解决问题。在2024年认罪认罚适用率高达86.9%,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率高达96.6%的现状下,我认为律师和检察官在法庭上唇枪舌剑的情况会越来越少,更多是在庭前的沟通协商,当然遇到愿意和律师沟通协商的司法办案人员也很关键,否则很难有效辩护。这个案子很幸运,检察官和法官都非常愿意和律师充分沟通协商,虽然协商过程中也存在对抗,但对抗只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智慧的方式解决难题,争取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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