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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一案,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陈沛文律师团队提供刑事辩护服务,获不起诉处理,转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6-01-04 16:54:44 浏览:232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结果:被告人获不起诉处理,转行政处罚

亮点: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不起诉;行政处罚

焦点:制作、销售“翻墙”软件是否构成犯罪;不起诉;行政处罚

封面语:Y某被控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陈沛文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认真研读案情,紧扣在案证据问题,针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客观证据的证明力提出有力质疑,直指本案核心待证事实存疑。同时,辩护人指导当事人积极争取自首情节,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提交同类判例,协助办案机关厘清案件关键争议。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Y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通过刑行反向衔接的方式,为本案争取到了最优处理结果。

二、案情简介

2023年6月,Y某通过自学网络技术,在境外互联网下载VPN翻墙网站源代码购买魔法云.xyz;mofayun.cc等域名,搭建了一个名为“魔法云”的VPN售卖网站,同时租用境外云服务器部署制作VPN翻墙节点并在网站上进行销售。截至2024年2月24日,“魔法云”网站上售卖的VPN翻墙软件下载量达127040人次,涉案金额5万元。

三、办案过程

Y某被控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陈沛文律师团队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就制作、销售VPN软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新法适用背景下的司法实践立场变迁进行了沟通,并提交了同类判例、技术资料及法律依据。经与办案机关的多轮沟通,辩护人与办案机关就本案达成了初步的一致处理方案,在此前提下,辩护人配合办案机关工作,指导当事人回国自首。在后续的办案过程中,辩护人针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客观证据的证明力提出了有力质疑。最终,J县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办案思路

1.从证据上看,在案仅有Y某本人的供述证明涉案“魔法云”网站系其运营,但通过对在案证据的比对发现,Y某供述的其购买的域名与证人陈述其所使用的软件网址、公安机关勘验的网址,不具有同一性。在案证据未能相互印证,未能明确案涉“魔法云”网站的域名具体为何,更无法证明案涉“魔法云”网站系Y某实际经营。基于此,辩护人认为,Y某的供述不具有真实性,系因侦查人员“到案后仅作行政处罚”的承诺诱导作出。在客观证据方面,全案缺乏软件运营的关键佐证,亦无司法鉴定意见对涉案VPN软件是否具有“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进行证明,在案证据无法完成指控Y某构成该罪的逻辑闭环。

2.从法律定性上看,Y某经营的涉案“翻墙”软件不是绕过中国国家防火墙监管实现加密传输的“梯子”,而是利用租售的跨境专线实现点对点传输的“机场”,本身并未连接到公共互联网上,也并不在中国国家防火墙的审查范围内。并且,就中国国家防火墙的法律属性而言,其并不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而是《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之“技术措施”。对于“破坏、避开”该等“技术措施”的,构成行政违法。若网络运营者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才有可能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五、办案结果

通过研究案件事实和案卷材料,陈沛文律师有力地论证了本案的核心证据存疑,最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采纳,J县人民检察院认为,Y某销售的VPN软件不具有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绕开我国互联网防火墙的监管,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其后,辩护人积极推动刑行反向衔接程序的落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轻的行政处罚结果。

六、办案心得

1.技术逻辑决定法律定性,精准破局罪名争议。本案核心争议源于涉案VPN软件的技术属性界定,技术逻辑直接决定法律定性走向。辩护团队未局限于罪名表面要件,而是深入拆解软件技术原理,明确其为“机场”模式点对点传输,而非绕开防火墙的“梯子”,且未接入公共互联网,不在防火墙审查范围。同时厘清防火墙的“技术措施”属性,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打破控方对罪名的初步认定,为后续不起诉结论奠定核心法律基础,彰显技术分析在网络犯罪案件中的关键作用。

2.严谨审查在案证据,筑牢无罪辩护根基。证据是刑事辩护的核心,本案中辩护团队以证据审查为突破口,精准发现案件漏洞。通过比对域名信息,发现当事人供述与证人陈述、勘验结果存在矛盾,域名同一性无法确认,直接质疑供述真实性。同时指出全案缺乏关键运营佐证及司法鉴定意见,无法证明软件具备犯罪功能,证据链存在致命缺口。正是基于对证据的细致核查与逻辑推演,成功论证指控证据不足,打破控方证明闭环,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提供了有力支撑。

3.积极联动办案机关,推动刑行反向衔接落地。有效沟通与政策响应是本案取得最优结果的重要保障。辩护团队自接受委托后,主动与办案机关对接,提交同类判例、技术及法律资料,厘清司法实践立场。指导当事人自首展现配合态度,多轮沟通凝聚处理共识。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持续推动刑行反向衔接程序,精准对接行政监管流程,将案件从刑事程序平稳过渡至行政处罚,既坚守法律底线,又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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