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2016年底至2023年9月,W某在明知张三(化名)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为其租赁房屋,并长期提供生活费、水电费等资助,帮助其藏匿。2025年9月,检察机关以窝藏罪对W某提起,基于其“长期窝藏,情节严重”认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因W某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最终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
此时,W某已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多数人认为辩护空间有限的情况下,W某慕名委托专注刑事辩护的翟学琴律师,希望在审判阶段争取进一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精准剖析,挖掘关键辩点
接受委托后,翟学琴律师与李清(实习)律师迅速开展工作,第一时间完成阅卷并多次会见W某,全面核实案件证据。律师发现,尽管W某此前已委托过其他辩护律师,但案卷中并未充分体现其“自首”情节。
经深入沟通,翟律师了解到:张三因职务犯罪被监委调查期间,监委曾两次电话通知W某配合取证。W某两次均主动前往,并如实陈述了自己窝藏张三的事实,特别是在第二次接受询问时,其明知可能面临刑事追究,仍主动配合,后由公安机关带至看守所拘留。此行为依法应被认定为自首,成为本案实现量刑突破的关键。
三、庭前准备与庭审交锋
1、庭前积极争取,补强证据
由于案卷中缺乏关于W某自首的材料,翟律师与李律师及时向法院沟通说明情况,并申请调取W某在监委的两次询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经努力,成功取得监委出具的“W某系经电话通知到案”的情况说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为自首情节的认定奠定基础。
2、法庭调查:锁定自首关键
庭审中,公诉人在起诉书中虽当庭将W某的“坦白”改为“自首”,但仍坚持原有三年量刑建议,认为其“投案主动性不足”。面对不利局面,翟律师通过对W某的细致发问,结合已调取证据,有力论证其具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核心要件,强调其法律上应获减轻处罚。
3、 法庭辩论:力陈量刑失衡
翟律师在辩论环节指出:W某不仅构成自首,且始终认罪认罚、积极配合;更为重要的是,被窝藏人张三最终仅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若对W某判处三年,难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据此请求法院在三年以下量刑,实现罚当其罪。
四、辩护成果:刑期获减,当事人权益得保障
2025年11月25日,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W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W某及其亲属对这一结果深感欣慰,并对律师的专业与尽责表达诚挚感谢。
五、办案启示
本案在被告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建议的背景下,仍通过律师细致工作挖掘出隐藏的“自首”情节,并成功说服法院依法减轻处罚。这一结果充分说明:认罪认罚并非刑事辩护的终点,专业律师对案件细节的深入挖掘与对情节的精准把握,仍可为当事人争取更优结果,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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