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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四川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张罗、刘登峰律师共同代理的“陈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6-01-30 15:02:45 浏览:876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6年014号

四川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张罗、刘登峰律师共同代理的“陈某涉嫌开设赌场一案”,获不起诉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开设赌场罪

结果: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亮点:以“追诉时效届满”为核心辩护点,结合“证据不足”“从犯认定”多重辩护维度,成功阻却刑事追诉,实现当事人无罪化处理

案件焦点:1.陈某是否应对赌场全期间8万元抽头渔利承担刑事责任;2.陈某涉案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3.陈某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属于从犯

封面语:时效辩护破追诉困局,证据深耕护合法权—一起开设赌场案的不起诉辩护实录

、案情简介

1.当事人信息

  • 嫌疑人:陈某
  • 办案机关:侦查机关(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XX分局、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XX分局);审查起诉机关(四川省达州市XX人民检察院)

2.关键时间轴

2012年5月(案发,赌场运营)→2025年7月18日(陈某被刑事拘留)→2025年8月4日(陈某被取保候审)→2025年9月22日(管辖权变更,移交达州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2025年11月6日(移送XX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12月5日(检察院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5年12月25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3.案件基本事实

2012年5月,他人在原四川省某县某茶楼开设线下赌场,以“斗牛牛”形式组织赌博,运营约十天,累计抽头渔利8万元。陈某经他人介绍中途加入,被允诺以“带客参赌”获取账面分成(未实际获利,仅用于抵扣赌债),未参与赌场筹备、管理、决策等核心环节。2025年,陈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立案侦查,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经辩护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过程

1、及时多次与被告人陈某沟通案情: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陈某,详细核实其参与赌场的时间、方式、身份性质、获利情况等核心细节,固定其未出资、未管理、未实际获利的关键陈述,充分了解案件全貌。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针对案件争议点,组织团队律师召开案件研讨会,围绕证据效力、追诉时效适用、共犯地位认定等问题深入分析,梳理辩护思路,明确“以追诉时效为核心,兼顾证据不足与从犯辩护”的整体策略。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全程保持与办案机关的良性沟通,侦查阶段及时提交初步辩护意见,指出案件证据漏洞;审查起诉阶段详细阐述核心辩护观点,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就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充分交换意见,推动案件依法审查。

、办案思路

本案辩护的核心思路是“多维突破、重点攻坚”,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从证据、时效、共犯地位三个层面构建完整辩护体系,最终实现不起诉结果。

1.证据层面:击破控方证据链,否定全案责任认定

控方以“陈某系赌场股东”为由,要求其对全案8万元抽头渔利承担责任,但该指控缺乏充分证据支撑。首先,从身份属性来看,根据同案犯讯问笔录及陈某供述,赌场的筹备(选址、承包、装修)、日常管理(人员分工、抽头规则、财务结算)均由他人主导,陈某未参与任何核心环节。其“股东”身份仅为赌场激励其带客参赌的口头约定,无实际出资、无管理权限、无现金获利,分成仅用于抵扣赌债,不符合实际经营股东的法律属性。其次,从参与范围来看,陈某系中途加入,参与时间短且非每日到场,全案8万元抽头渔利为赌场全周期累计金额,无任何证据证明该金额与陈某的带客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赌场未形成规范账目,无法核算陈某参与期间的具体抽头金额,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及“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不应认定陈某对全案8万元担责。

2.时效层面:精准适用法律,论证追诉时效届满

这是本案的核心辩护点。首先,明确法定刑幅度:2012年施行的《刑法(2006修正)》将开设赌场罪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情节严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控方可能参照网络赌博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抽头3万元以上为“情节严重”,但该司法解释仅针对网络赌博,2012年时无任何规定将其扩大适用于传统线下赌场。本案系传统赌场犯罪,与网络赌博的行为模式、社会危害性差异显著,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套用该标准认定陈某“情节严重”。因此,陈某的行为应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其次,计算追诉时效:根据《刑法(2012年有效)》第八十七条,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陈某涉案行为终了于2012年5月,追诉时效应至2017年5月届满。最后,排除时效延长情形:2012年至2025年期间,无证据显示司法机关对陈某进行过“对人立案侦查”或采取强制措施,也无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且司法机关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情况,不符合《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时效延长事由。因此,2025年案发时已过追诉时效,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3.共犯层面:明确从犯地位,降低罪责评价

即便抛开追诉时效问题,陈某在共同犯罪中亦应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本案中,陈某的作用仅限于带客参赌,未参与赌场组织、决策或管理,不掌控赌场运营的关键环节,其行为对赌场持续运营的影响力远小于主导赌场的主犯。同时,陈某未实际获利,反而因抵扣赌债产生新的债务,无实际利益驱动,主观恶性较小。因此,即便构成犯罪,也应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进一步强化不起诉的合理性。

综上,本案通过“证据不足否定全案责任+追诉时效阻却刑事追责+从犯地位降低罪责”的多维辩护,形成完整的辩护逻辑闭环,最终促使检察机关认可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追诉时效届满的情形,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结果

四川省达州市XX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及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陈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涉案行为已过追诉时效,符合不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法不追究陈某刑事责任。

、办案心得

本案的办理,让我深刻体会到刑事辩护中“细节为王、精准适用法律”的重要性。刑事诉讼的核心是证据与法律,每一起案件的辩护都需要立足细节,深挖证据背后的法律逻辑,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证据审查是辩护的基础。本案中,控方的核心证据在于“股东身份”及“8万元抽头渔利”的责任归属,但通过细致阅卷,我们发现控方证据存在明显漏洞:陈某无出资、无管理、无获利的事实,有同案犯供述、当事人陈述等多份证据印证,而“股东”身份仅为口头约定,缺乏实质支撑。这提醒我们,刑事辩护不能停留在表面,必须逐份梳理证据,找到控方证据链的薄弱环节,才能精准击破。

其次,法律适用的精准性是辩护的关键。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目的在于督促司法机关及时行使职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我们准确区分了传统赌场与网络赌博的法律适用差异,严格依据2012年时的有效法律及司法解释,论证法定刑幅度与追诉时效,避免了法律适用的扩大化,最终成功以“追诉时效届满”阻却追责。这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要求,也彰显了律师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在辩护中的决定性作用。

再者,辩护策略的系统性不可或缺。本案并非单一维度的辩护,而是结合证据、时效、共犯地位构建了多维辩护体系。证据不足否定了责任基础,追诉时效从程序上阻却了追责,从犯地位则进一步降低了实体罪责,三者相互补充、层层递进,形成了无法回避的辩护意见,最终促使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说明,复杂刑事案件的辩护需要制定系统性策略,不能局限于单一角度,要多角度、多维度寻找辩护突破口。

最后,刑事辩护不仅是法律技术的运用,更是对司法公正的坚守。本案中,陈某的行为虽参与了赌场相关活动,但情节显著轻微,且已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既坚守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诉讼原则,也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精神,彰显了司法的理性与温度。作为刑事律师,我们的职责不仅是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更是通过专业辩护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让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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