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6年023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 罪名:
- 结果: 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陈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留置、)后,最终无需进入审判程序,获得不起诉决定。
- 亮点: 在审查起诉阶段直接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 焦点: 陈某某是否为串通投标行为的策划者和主导者;涉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符合不起诉的条件。
- 封面语: 陈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四川事务所秦敏律师介入后,围绕起诉意见书的事实认定、犯罪构成要件以及案件情节展开精准辩护。面对当事人先后经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留置、两次提请批准逮捕的困境,律师通过细致审查证据链,深入剖析涉案情况。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刑事处罚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案情简介
- 2024年,陈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立案侦查。侦查机关指控,陈某某作为w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参与“J省某系统”项目期间,存在安排其他公司陪标、事先与招标单位沟通技术参数等行为。陈某某于2024年4月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9日被留置,后于2025年9月2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三、办案过程
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秦敏律师作为辩护人。秦敏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以下工作:
1.全面审阅卷宗,锁定关键证据:多次与陈某某促膝长谈,一边耐心倾听他的委屈与无助,疏导其积压的消极情绪,一边细致询问案件背景与细节;同时逐页查阅全部案卷材料,重点梳理关于 “安排陪标” 和 “泄露标底” 两项核心指控的证据链条,不放过任何一处关键信息。
2.精准识别证据缺陷:针对侦查机关的指控,辩护人发现指控陈某某直接策划陪标的关键证据仅有同案人员马某某的单一证言,且无任何客观证据(如邮件、聊天记录)佐证;关于 “泄露标底”,证据显示是招标方主动索要,陈某某一方处于被动配合地位,并非主动恶意为之。
3.深挖案件特殊背景:辩护人深入研究案件背景,发现本案招标方式为 “邀请招标”,竞争范围本就有限,且招标方早有内定意向,陈某某公司的行为是在特定非正常程序下的配合,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项目已验收合格,未给国家造成任何实际损失。
4.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详尽的《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期间多次与检察官沟通:从事实认定、证据证明力、法律适用、情节认定等多维度阐述辩护观点,并附上类案判决。
四、办案思路
- 辩护人的核心辩护意见主要围绕以下几点展开:
- 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
- 第一, “安排陪标”指控不成立。 指控陈某某安排陪标的证据仅有马xx的单一证言,证明力薄弱,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第二, “泄露标底”归责不当。 “提供评分标准”的行为是应招标方要求而被动进行的,发起者和主导者是招标方工作人员,不能等同于陈某某主动、恶意地“泄露标底”。
- 即使参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 本案系“邀请招标”,竞争范围有限,且招标方已内定结果。所谓“串通”行为实质发生在封闭圈内,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程度远低于公开招标。陈某某方的行为更多是迎合招标方意志的“技术性配合”,以确保商业机会,主观目的是“做成生意”而非恶意破坏秩序。涉案项目已顺利完成并验收合格,未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失。
- 符合不起诉条件:
综合以上情节,陈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起诉条件。
五、办案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虽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陈某某最终获得了无罪的处理结果。
六、办案心得
本案辩护的成功,不仅在于 “直面核心指控、精准打击证据弱点、善用情节辩护”,更在于辩护人从未放弃陷入绝望的当事人,用专业与温度为其点亮希望之光。通过严格审查证据链,成功揭示了指控陈某某主导犯罪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缺陷;通过深入分析案件的特殊背景(邀请招标、招标方主导),有力论证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低;更通过全程的心理疏导与沟通,让当事人在黑暗中逐渐看到曙光,重新建立起对辩护工作的信任。
在刑事辩护中,尤其在事实与法律存在争议的案件中,辩护人既要敢于对侦查机关的事实认定提出质疑,以证据为核心构建防御体系,也要善于关注当事人的心理状态,用耐心与专业给予其支撑;同时要将案件置于具体的商业环境和政策背景下,全面评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实现有效辩护。本案通过专业、细致的辩护工作,不仅在法律上为当事人洗清了不白之冤,帮助其从绝望中走出、重拾信心,更体现了检察机关对 “罪刑法定” 和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的准确把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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