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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经典辩护案,徐某无罪释放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10999次 案例二维码

        四川刑事律师网团队成员无罪辩护经典案例,徐某涉嫌故意杀人被羁押443天后获释

                                        (主办律师:成安)

笔者按:本案被告徐某被羁押了443天被释放,本网刑辩团队核心律师做出了最大的努力做无罪辩护,从证据方面否定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采纳了辩护律师为徐某所作无罪辩护意见,才使某某市检察院撤回了对徐某的起诉,从而才避免了类似于佘某的冤案再次发生。本网刑辩团队践行了法律的诺言,还被告人一个法律的公道。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于一切。

一、案情简介

    2007年9月29日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10月12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某县公安局于2007年12月5日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因徐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某县检察院于2007年12月26日又将本案报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市检察院受理后,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08年6月20日再次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某县公安局移送起诉时认定:2007年9月28日下午下班后,徐某为了打牌,给妻子吕某某打电话谎称要加班,直至晚10时许,徐某打完牌吃饭并喝了一瓶啤酒后回家。吕某某因其回家太晚责备了几句,双方发生争执,徐某用双手由身后将吕某某的腰抱住,又用左手控制住吕某某的双手,右手卡住吕某某的脖子约一分钟,致使吕某某当场昏迷,徐某认为吕某某已经死亡,没有采取任何救护措施。为逃避打击伪造了抢劫杀人的现场,先将卧室梳妆台的抽屉打开将里面的书扔到地上,将衣柜门打开,将里面放贵重物品的抽屉用刀撬开,将户口本及其他物品扔到地上,又到客厅将电视机的遥控器摔到地上,在外面走廊将吕某某的小灵通摔到地上。之后又将一个装了小半盆水的脸盆放到吕某某的头下,使其面部淹没在水中,致吕某某当场溺水死亡。后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二、案件结果

法院开庭审理后,因证据不足成都检方做出不起诉决定书。被羁押443天后徐某获得自由。

三、案件争议的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徐某是否有充足的作案时间?
    本案中有以下证据:1、徐某是在晚上还差几分钟才离开某餐馆回家;2、徐某回家骑电瓶车需二十分钟左右;3、法医尸检报告表明,吕某某脖子上有12处伤,双肘有伤,后脑有大面积皮下出血,全身共有24处伤;4、从徐某手机上记载的向110报案的时间是晚上10:20分;5、在放吕某某头部的脸盆上没有徐某的指纹;6、徐某骑的电瓶车当晚没有车灯;7、徐某与吕某某不存在感情不好,未发现两人有婚外情,8、同时与徐某离开某餐馆的证人陈述:是在差几分钟10点离开餐馆,9、尸检报告,10、DNA鉴定,对徐某和吕某某的指甲取了鉴定材料,经鉴定,均未发现可疑物质,11徐某的无罪辩护和两次有罪供述……等等。

律师作无罪辩护要点本网刑事律师团队无罪辩护的理由是:
    1、徐某没有足够的作案时间。①徐某从某餐馆回家需要二十多分钟左右,②徐回家后如果夫妻两发生争吵需要一定时间,③一个健康人被机械性窒息全过程大约在5~6分钟,④ 徐某对吕某某的死亡后果需要一定时间考虑怎样处理——是逃,还是转移尸体,还是伪造现场,还是毁尸灭迹,还是……——徐某会犹豫一定时间,⑤伪造现场需要一定时间。但是从指控证据表明:从徐某离某餐馆起至徐某报案这段时间,总共只有20多分钟,所以,徐某无足够的作案时间。
    2、主观供述证据与客观尸检鉴定存在矛盾,不相吻合。按照某县公安局移送起诉时认定:徐某供述用一只左手控制住吕某某的双手,右手卡住吕某某的脖子约一分钟,致使吕某某当场昏迷。辩护律师对徐某能否仅用一只左手控制吕某某的双手提出了质疑;肯定提出:徐某用右手卡住吕某某的脖子不会在吕某某脖子上留下12处伤(鉴定结论),吕某某的后脑也不会出现较大面积的皮下出血,吕某某的双肘也不会出现较大面积(7┩×4┩,4┩×4┩)的伤。根据尸检报告上的体表伤表明:吕某某应当是被凶手用双手卡住脖子按在地上或者墙上扼颈而死亡的。
    3、在放吕某某头部的脸盆上没有徐某的指纹。如果是徐某杀妻后伪造现场,就是徐某最后接触了脸盆,其上必定会留下徐某的指纹。由于在放吕某某头部的脸盆上没有徐某的指纹,就应当排除徐某伪造现场的可能性。
    4、徐某身上无伤痕。如果是徐某用手扼死吕某某,因吕的反抗必然会用手将徐抓伤。但法医对徐某的身体进行了检查,徐某身上无一处新伤痕。 同时,在对徐某提取的指甲进行鉴定后,从中未发现有吕某某DNA的物质,由此说明徐某不是凶手。因在吕某某脖子上的多处擦伤,如徐某是扼死吕某某的凶手,在对他提取的指甲经鉴定后,必然会发现存在有吕某某DNA的物质。
    5、徐某未向检察院作过有罪供述。
    6、不排除是熟人叫吕某某开门进入后行凶。

四、本案辩护技巧

    本案的关键在于从事实及证据入手进行反驳及辩论。刑事案件的证据之间必须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本案中物证、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各方面证据均不能相互印证,被告人也没有足够的作案时间。从证据方面否定被告具备杀人的条件,推翻被告人存在杀人的事实,犯罪事实确实发生,但并不是被告人所为。在案件辩护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证据问题,尤其是对犯罪事实方面的辩论离不开对证据的深入考察与仔细斟酌。最著名的美国世纪审判辛普森杀妻案最终辛普森被判无罪关键的因素也正是他的梦幻律师团队对证据方面深入的研究与运用。

五、律师体会

    虽然徐某被羁押了443天被释放,但本案却给辩护律师留下了许多思考!!!
    本案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采纳了辩护律师为徐某所作无罪辩护意见,才使某某市检察院撤回了对徐某的起诉,从而才避免了类似于佘祥林的冤案再次发生……(本案参与办案的律师:李刚、何媛、成安)

 六、本案后续发展

    徐某已委托本网刑辩团队李刚律师、何媛律师欲提出国家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是对错误逮捕确认的批复》(2002)赔他字第8号: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对该刑事案件审查程序的终结,是对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有罪的决定。从法律意义上讲,对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有罪的,该犯罪嫌疑人即是无罪。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视为是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认定无罪的决定,同时该不起诉决定即是人民检察院对错误逮捕行为的确认,无需再行确认。

    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批复的精神,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由此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发生了羁押行为,则构成国家赔偿。

七:成都商报对本案的报道全文
成都商报对本案进行了报道,标题为《男子被控杀妻证据不足 被羁押443天获释》下为四川新闻网全文

男子被控杀妻遭羁押443天后因证据不足获释
   2008年12月30日 11:03:3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半个月前,12月15日,双流县看守所,被控杀妻的徐某在经历了检方批捕、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后,收到了成都检方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书。他终于获释,但至此他已被羁押443天。
  昨日,徐和姨妈张出现在成都发现律师事务所,找律师“谈提起国家赔偿的事。”他表示,近日将对双流县公安局和双流县检察院提起4.3万元的国家赔偿。
 
  羁押443天 他最终被释放
    28岁的徐是某镇人,原在做飞机维修工作。去年9月28日晚,妻子吕某在家中被杀。次日,作为犯罪嫌疑人,徐被公安机关刑拘,并做了有罪供述。被羁押443天后,今年12月15日峰回路转,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他做出不起诉决定。他被当场释放。
    据悉,事发后,经法医鉴定,吕某是溺水死亡,死亡时间在当晚9点20分左右。
    双流警方移送起诉时,做出如下认定:2007年9月28日下午下班后,徐为了打牌,给吕某打电话谎称要加班。直至晚10时许,徐打完牌、吃饭并喝了一瓶啤酒后回家。吕某因他回家太晚,责备了几句,双方发生争执。徐用双手由身后将吕某的腰抱住,又用左手控制住吕某的双手,右手卡住她的脖子约一分钟,致其当场昏迷。
  徐认为吕某已经死亡,没有采取任何救护措施。为逃避打击,他伪造了抢劫杀人的现场……之后,徐将一个装了小半盆水的脸盆,放到吕某的头下,使其面部淹没在水中,致她当场溺水死亡。
 
  自称做有罪供述是因没合眼
 
  昨日,徐却对记者说,当天下午4点过,他打电话给做幼师的吕某,说晚上要加班维修飞机,不回家吃饭了。可下午5点过,小组长并未宣布加班,徐也没有回家而是和3名工友相约,去一家茶楼打麻将。打到晚上9点过,一名工友离开,剩下3人则去吃饭。之后,徐骑电瓶车回家,用了近半小时。刚上楼,就发现吕某趴在地上,面部下方还有一个有水的脸盆。将妻子拉起来后,发现她已经没有呼吸,连忙去卧室看女儿,发现她在熟睡。屋内乱成一片,抽屉被打开,地上散落着东西……徐拿出手机,报了警。
  警方告诉徐,家中的贵重物品没有被盗。徐说,吕某钱包中约1000元现金不见了。
  次日晚8时许,徐做了有罪供述。他说,警方反复讯问他整个过程,他一直没有合眼,加上对自己谎称加班而去打麻将的行为内疚,他做了有罪供述,“当时就是想休息一下,整个人处于休克状态。”但后来,在做第二次有罪供述过程中,徐觉得不能再骗自己了,就一直辩解自己没有杀妻。
 
  庭审现场 律师做无罪辩护
  去年9月29日,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刑拘,10月12日被检方批捕。去年12月5日,此案被警方移送到双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因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我国刑诉法相关规定,该院又将此案报送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又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今年6月20日,此案再次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今年8月12日,成都市中院对徐“杀妻”案进行开庭审理。辩护律师李刚、何媛为徐做无罪辩护。
  “本案有很多疑点。”李律师分析。首先,据吕某的死亡时间来看,徐没有足够的作案时间。第二,尸检报告表明吕某脖子上有12处伤,双肘有伤,后脑有大面积皮下出血,全身共有24处伤……而徐“供述”,自己左手控制住妻子的双手,右手卡住她的脖子约一分钟,致其当场昏迷”,李律师认为,如此情况是不可能在死者脖子上留下12处伤的。此外,脸盆上没有徐的指纹;对徐、吕某的指甲取样,经DNA鉴定,均未发现可疑物质,徐无杀人动机等。
 
  打算提起4.3万元国家赔偿
  漫长的等待中,他说是靠想女儿熬过来的,“有彭镇上的人犯了事被关进看守所,给我说,我在镇上已经臭名昭著了,都说我打了麻将输钱把老婆杀了。”姨妈张却深信徐没有杀人,“他们感情那么好。”
  说起重获自由,徐有些哽咽,那天他仍旧在发呆,突然狱警将他带了出来,让他签了不起诉决定书,将他释放。兴奋异常的他,在看守所门口借公用电话打给姨妈。姨妈赶来了,徐放声大哭。
  徐最想见女儿,可他和岳父岳母的关系已经降至冰点。几天前,偷偷到女儿的幼儿园探望,才得知名字也改了,“喊她原来的名字,她没有一点表情。看了很久,娃娃就哭了。”
  李刚律师说,根据最高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是对错误逮捕确认的批复》,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是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对该刑事案件审查程序的终结,是对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有罪的决定。“该不起诉决定即是检方对错误逮捕行为的确认,无需再行确认。”据此,如果发生了羁押行为,则构成国家赔偿。李刚称,徐将按照去年全国职工的日平均工资99.31元/天,提起共约4.3万元的国家赔偿。本报记者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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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经典辩护案,徐某无罪释放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10999次

        四川刑事律师网团队成员无罪辩护经典案例,徐某涉嫌故意杀人被羁押443天后获释

                                        (主办律师:成安)

笔者按:本案被告徐某被羁押了443天被释放,本网刑辩团队核心律师做出了最大的努力做无罪辩护,从证据方面否定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采纳了辩护律师为徐某所作无罪辩护意见,才使某某市检察院撤回了对徐某的起诉,从而才避免了类似于佘某的冤案再次发生。本网刑辩团队践行了法律的诺言,还被告人一个法律的公道。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于一切。

一、案情简介

    2007年9月29日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10月12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某县公安局于2007年12月5日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因徐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某县检察院于2007年12月26日又将本案报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市检察院受理后,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08年6月20日再次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某县公安局移送起诉时认定:2007年9月28日下午下班后,徐某为了打牌,给妻子吕某某打电话谎称要加班,直至晚10时许,徐某打完牌吃饭并喝了一瓶啤酒后回家。吕某某因其回家太晚责备了几句,双方发生争执,徐某用双手由身后将吕某某的腰抱住,又用左手控制住吕某某的双手,右手卡住吕某某的脖子约一分钟,致使吕某某当场昏迷,徐某认为吕某某已经死亡,没有采取任何救护措施。为逃避打击伪造了抢劫杀人的现场,先将卧室梳妆台的抽屉打开将里面的书扔到地上,将衣柜门打开,将里面放贵重物品的抽屉用刀撬开,将户口本及其他物品扔到地上,又到客厅将电视机的遥控器摔到地上,在外面走廊将吕某某的小灵通摔到地上。之后又将一个装了小半盆水的脸盆放到吕某某的头下,使其面部淹没在水中,致吕某某当场溺水死亡。后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二、案件结果

法院开庭审理后,因证据不足成都检方做出不起诉决定书。被羁押443天后徐某获得自由。

三、案件争议的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徐某是否有充足的作案时间?
    本案中有以下证据:1、徐某是在晚上还差几分钟才离开某餐馆回家;2、徐某回家骑电瓶车需二十分钟左右;3、法医尸检报告表明,吕某某脖子上有12处伤,双肘有伤,后脑有大面积皮下出血,全身共有24处伤;4、从徐某手机上记载的向110报案的时间是晚上10:20分;5、在放吕某某头部的脸盆上没有徐某的指纹;6、徐某骑的电瓶车当晚没有车灯;7、徐某与吕某某不存在感情不好,未发现两人有婚外情,8、同时与徐某离开某餐馆的证人陈述:是在差几分钟10点离开餐馆,9、尸检报告,10、DNA鉴定,对徐某和吕某某的指甲取了鉴定材料,经鉴定,均未发现可疑物质,11徐某的无罪辩护和两次有罪供述……等等。

律师作无罪辩护要点本网刑事律师团队无罪辩护的理由是:
    1、徐某没有足够的作案时间。①徐某从某餐馆回家需要二十多分钟左右,②徐回家后如果夫妻两发生争吵需要一定时间,③一个健康人被机械性窒息全过程大约在5~6分钟,④ 徐某对吕某某的死亡后果需要一定时间考虑怎样处理——是逃,还是转移尸体,还是伪造现场,还是毁尸灭迹,还是……——徐某会犹豫一定时间,⑤伪造现场需要一定时间。但是从指控证据表明:从徐某离某餐馆起至徐某报案这段时间,总共只有20多分钟,所以,徐某无足够的作案时间。
    2、主观供述证据与客观尸检鉴定存在矛盾,不相吻合。按照某县公安局移送起诉时认定:徐某供述用一只左手控制住吕某某的双手,右手卡住吕某某的脖子约一分钟,致使吕某某当场昏迷。辩护律师对徐某能否仅用一只左手控制吕某某的双手提出了质疑;肯定提出:徐某用右手卡住吕某某的脖子不会在吕某某脖子上留下12处伤(鉴定结论),吕某某的后脑也不会出现较大面积的皮下出血,吕某某的双肘也不会出现较大面积(7┩×4┩,4┩×4┩)的伤。根据尸检报告上的体表伤表明:吕某某应当是被凶手用双手卡住脖子按在地上或者墙上扼颈而死亡的。
    3、在放吕某某头部的脸盆上没有徐某的指纹。如果是徐某杀妻后伪造现场,就是徐某最后接触了脸盆,其上必定会留下徐某的指纹。由于在放吕某某头部的脸盆上没有徐某的指纹,就应当排除徐某伪造现场的可能性。
    4、徐某身上无伤痕。如果是徐某用手扼死吕某某,因吕的反抗必然会用手将徐抓伤。但法医对徐某的身体进行了检查,徐某身上无一处新伤痕。 同时,在对徐某提取的指甲进行鉴定后,从中未发现有吕某某DNA的物质,由此说明徐某不是凶手。因在吕某某脖子上的多处擦伤,如徐某是扼死吕某某的凶手,在对他提取的指甲经鉴定后,必然会发现存在有吕某某DNA的物质。
    5、徐某未向检察院作过有罪供述。
    6、不排除是熟人叫吕某某开门进入后行凶。

四、本案辩护技巧

    本案的关键在于从事实及证据入手进行反驳及辩论。刑事案件的证据之间必须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本案中物证、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各方面证据均不能相互印证,被告人也没有足够的作案时间。从证据方面否定被告具备杀人的条件,推翻被告人存在杀人的事实,犯罪事实确实发生,但并不是被告人所为。在案件辩护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证据问题,尤其是对犯罪事实方面的辩论离不开对证据的深入考察与仔细斟酌。最著名的美国世纪审判辛普森杀妻案最终辛普森被判无罪关键的因素也正是他的梦幻律师团队对证据方面深入的研究与运用。

五、律师体会

    虽然徐某被羁押了443天被释放,但本案却给辩护律师留下了许多思考!!!
    本案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采纳了辩护律师为徐某所作无罪辩护意见,才使某某市检察院撤回了对徐某的起诉,从而才避免了类似于佘祥林的冤案再次发生……(本案参与办案的律师:李刚、何媛、成安)

 六、本案后续发展

    徐某已委托本网刑辩团队李刚律师、何媛律师欲提出国家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是对错误逮捕确认的批复》(2002)赔他字第8号: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对该刑事案件审查程序的终结,是对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有罪的决定。从法律意义上讲,对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有罪的,该犯罪嫌疑人即是无罪。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视为是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认定无罪的决定,同时该不起诉决定即是人民检察院对错误逮捕行为的确认,无需再行确认。

    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批复的精神,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由此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发生了羁押行为,则构成国家赔偿。

七:成都商报对本案的报道全文
成都商报对本案进行了报道,标题为《男子被控杀妻证据不足 被羁押443天获释》下为四川新闻网全文

男子被控杀妻遭羁押443天后因证据不足获释
   2008年12月30日 11:03:3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半个月前,12月15日,双流县看守所,被控杀妻的徐某在经历了检方批捕、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后,收到了成都检方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书。他终于获释,但至此他已被羁押443天。
  昨日,徐和姨妈张出现在成都发现律师事务所,找律师“谈提起国家赔偿的事。”他表示,近日将对双流县公安局和双流县检察院提起4.3万元的国家赔偿。
 
  羁押443天 他最终被释放
    28岁的徐是某镇人,原在做飞机维修工作。去年9月28日晚,妻子吕某在家中被杀。次日,作为犯罪嫌疑人,徐被公安机关刑拘,并做了有罪供述。被羁押443天后,今年12月15日峰回路转,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他做出不起诉决定。他被当场释放。
    据悉,事发后,经法医鉴定,吕某是溺水死亡,死亡时间在当晚9点20分左右。
    双流警方移送起诉时,做出如下认定:2007年9月28日下午下班后,徐为了打牌,给吕某打电话谎称要加班。直至晚10时许,徐打完牌、吃饭并喝了一瓶啤酒后回家。吕某因他回家太晚,责备了几句,双方发生争执。徐用双手由身后将吕某的腰抱住,又用左手控制住吕某的双手,右手卡住她的脖子约一分钟,致其当场昏迷。
  徐认为吕某已经死亡,没有采取任何救护措施。为逃避打击,他伪造了抢劫杀人的现场……之后,徐将一个装了小半盆水的脸盆,放到吕某的头下,使其面部淹没在水中,致她当场溺水死亡。
 
  自称做有罪供述是因没合眼
 
  昨日,徐却对记者说,当天下午4点过,他打电话给做幼师的吕某,说晚上要加班维修飞机,不回家吃饭了。可下午5点过,小组长并未宣布加班,徐也没有回家而是和3名工友相约,去一家茶楼打麻将。打到晚上9点过,一名工友离开,剩下3人则去吃饭。之后,徐骑电瓶车回家,用了近半小时。刚上楼,就发现吕某趴在地上,面部下方还有一个有水的脸盆。将妻子拉起来后,发现她已经没有呼吸,连忙去卧室看女儿,发现她在熟睡。屋内乱成一片,抽屉被打开,地上散落着东西……徐拿出手机,报了警。
  警方告诉徐,家中的贵重物品没有被盗。徐说,吕某钱包中约1000元现金不见了。
  次日晚8时许,徐做了有罪供述。他说,警方反复讯问他整个过程,他一直没有合眼,加上对自己谎称加班而去打麻将的行为内疚,他做了有罪供述,“当时就是想休息一下,整个人处于休克状态。”但后来,在做第二次有罪供述过程中,徐觉得不能再骗自己了,就一直辩解自己没有杀妻。
 
  庭审现场 律师做无罪辩护
  去年9月29日,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刑拘,10月12日被检方批捕。去年12月5日,此案被警方移送到双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因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我国刑诉法相关规定,该院又将此案报送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又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今年6月20日,此案再次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今年8月12日,成都市中院对徐“杀妻”案进行开庭审理。辩护律师李刚、何媛为徐做无罪辩护。
  “本案有很多疑点。”李律师分析。首先,据吕某的死亡时间来看,徐没有足够的作案时间。第二,尸检报告表明吕某脖子上有12处伤,双肘有伤,后脑有大面积皮下出血,全身共有24处伤……而徐“供述”,自己左手控制住妻子的双手,右手卡住她的脖子约一分钟,致其当场昏迷”,李律师认为,如此情况是不可能在死者脖子上留下12处伤的。此外,脸盆上没有徐的指纹;对徐、吕某的指甲取样,经DNA鉴定,均未发现可疑物质,徐无杀人动机等。
 
  打算提起4.3万元国家赔偿
  漫长的等待中,他说是靠想女儿熬过来的,“有彭镇上的人犯了事被关进看守所,给我说,我在镇上已经臭名昭著了,都说我打了麻将输钱把老婆杀了。”姨妈张却深信徐没有杀人,“他们感情那么好。”
  说起重获自由,徐有些哽咽,那天他仍旧在发呆,突然狱警将他带了出来,让他签了不起诉决定书,将他释放。兴奋异常的他,在看守所门口借公用电话打给姨妈。姨妈赶来了,徐放声大哭。
  徐最想见女儿,可他和岳父岳母的关系已经降至冰点。几天前,偷偷到女儿的幼儿园探望,才得知名字也改了,“喊她原来的名字,她没有一点表情。看了很久,娃娃就哭了。”
  李刚律师说,根据最高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是对错误逮捕确认的批复》,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是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对该刑事案件审查程序的终结,是对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有罪的决定。“该不起诉决定即是检方对错误逮捕行为的确认,无需再行确认。”据此,如果发生了羁押行为,则构成国家赔偿。李刚称,徐将按照去年全国职工的日平均工资99.31元/天,提起共约4.3万元的国家赔偿。本报记者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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