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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黄某被控敲诈勒索、妨害公务 数罪并罚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5333次 案例二维码

唐某、黄某被控敲诈勒索、妨害公务 数罪并罚获缓刑
——本网资深律师陈武、曾莉为被告人完美辩护

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唐某,男,XX年X月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告人黄某,男, XX年X月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两被告人2010年8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9月10日被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010年8月2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以收押金为由,伙同被告人唐某、黄某、“向建”(在逃)等人经事先商量后,窜至成都市金牛区受害人刘某某家门口强行打门,让被害人刘某某退还邓某某曾经在“爱侬咖啡厅”工作时交的500元押金。当被害人刘某某如数退还500元时,被告人唐某、黄某、邓某某拒绝收取500元押金,并用楼道内的灭火器砸门,将门把手等多处砸坏,威胁强迫被害人刘某某拿5000元人民币解决此事,被害人随即报警。

民警将当事双方带至茶店子派出所协商解决,被告人唐某、黄某和在逃的“向某”等人又到派出所无理取闹,并欲上前殴打被害人刘某某,严重扰乱了派出所的办公秩序,茶店子派出所民警上前阻止时,三人不但不予理会,反而将民警围住,并对民警进行殴打和抓扯,致使民警赵进右腕部软组织挫伤,民警贺明警服被扯破。

二 辩护效果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黄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构成敲诈勒索罪;唐某、黄某还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唐某、黄某一人犯数罪,应该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并建议对两被告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人唐某、黄某分别委托了四川刑事律师网资深律师陈武、曾莉为本案的辩护人。陈律师、曾律师对被告人作了近乎完美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轻的处罚结果。金牛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合并执行拘役八个月,缓刑十个月”。一审判处被告人黄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合并执行拘役八个月缓刑十个月。”

三 辩护思路

四川刑事律师网资深律师陈武、曾莉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了案情,审读了全部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商讨了最佳的辩护方案,取得了最好的辩护效果:

1 被告人唐某、黄某均系犯罪未遂。被告人虽然有向被害人敲诈勒索的事实,但因被害人报案,民警随即介入,两被告人并未得逞,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未遂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通过与被告人沟通,鼓励被告人当庭认罪,以获取法院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当庭承认了检方指控的事实,法院采取了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根据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被告人当庭认罪的,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3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被告人敲诈勒索被害人系临时起意,殴打、抓扯警察系一时糊涂。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悔罪积极,已无社会危害性,没有必要在羁押地服刑。

上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四 附件:起诉书、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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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黄某被控敲诈勒索、妨害公务 数罪并罚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5333次

唐某、黄某被控敲诈勒索、妨害公务 数罪并罚获缓刑
——本网资深律师陈武、曾莉为被告人完美辩护

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唐某,男,XX年X月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告人黄某,男, XX年X月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两被告人2010年8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9月10日被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010年8月2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以收押金为由,伙同被告人唐某、黄某、“向建”(在逃)等人经事先商量后,窜至成都市金牛区受害人刘某某家门口强行打门,让被害人刘某某退还邓某某曾经在“爱侬咖啡厅”工作时交的500元押金。当被害人刘某某如数退还500元时,被告人唐某、黄某、邓某某拒绝收取500元押金,并用楼道内的灭火器砸门,将门把手等多处砸坏,威胁强迫被害人刘某某拿5000元人民币解决此事,被害人随即报警。

民警将当事双方带至茶店子派出所协商解决,被告人唐某、黄某和在逃的“向某”等人又到派出所无理取闹,并欲上前殴打被害人刘某某,严重扰乱了派出所的办公秩序,茶店子派出所民警上前阻止时,三人不但不予理会,反而将民警围住,并对民警进行殴打和抓扯,致使民警赵进右腕部软组织挫伤,民警贺明警服被扯破。

二 辩护效果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黄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构成敲诈勒索罪;唐某、黄某还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唐某、黄某一人犯数罪,应该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并建议对两被告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人唐某、黄某分别委托了四川刑事律师网资深律师陈武、曾莉为本案的辩护人。陈律师、曾律师对被告人作了近乎完美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轻的处罚结果。金牛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合并执行拘役八个月,缓刑十个月”。一审判处被告人黄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合并执行拘役八个月缓刑十个月。”

三 辩护思路

四川刑事律师网资深律师陈武、曾莉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了案情,审读了全部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商讨了最佳的辩护方案,取得了最好的辩护效果:

1 被告人唐某、黄某均系犯罪未遂。被告人虽然有向被害人敲诈勒索的事实,但因被害人报案,民警随即介入,两被告人并未得逞,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未遂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通过与被告人沟通,鼓励被告人当庭认罪,以获取法院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当庭承认了检方指控的事实,法院采取了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根据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被告人当庭认罪的,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3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被告人敲诈勒索被害人系临时起意,殴打、抓扯警察系一时糊涂。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悔罪积极,已无社会危害性,没有必要在羁押地服刑。

上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四 附件:起诉书、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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