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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T某抢劫致人死亡案辩护, T某被判有期徒刑13年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3750次 案例二维码

                 担任张某、唐某故意抢劫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人,成功让当事人唐某从轻罚,死刑辩护成功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 为你辩护网 成安刑事律师

笔者按:两个年轻人苦于生活所迫,希望通过进城打工赚钱改变自身命运,实现人生理想,但现实的残酷却使他们一时丧失了理智。原本只想弄点钱,临时解决一下生计,结果出手的人不仅杀了人,还抢了东西。为我的当事人唐某辩护有很多理由,但“尊重生命、敬畏生命”应该是最重要的一条,刑罚的功能除了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为了预防犯罪,本案中,通过对我的当事人社会危害性和人生危险性的仔细分析,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及对待死刑采取的“少杀、慎杀”刑事政策,我坚信我能成功。带着这份信念,我开始了维权之路……

 

在我看来,没有一个头衔能比辩护律师更崇高可敬了。

——艾伦.德肖微茨

= =本文精彩导读= =

案情简介

控方指控

辩护思路

法院裁判

办案体会

一、       案情简介: 


                                                          

2008年8月16日,两位年轻人张某和唐某想出去打工,却苦于兜里没有钱,于是便想着有什么方法能弄到钱。两人苦思了很久,终于决定走进一家五金店,各买了一把水果刀。准备在当晚,对路过这里的人实施抢劫。于是张某和唐某就在一条小路的路口守株待兔,期待着路人的出现。晚上10时许,张乙和李某悠闲得从这条小路的路口经过,说时迟那时快,张某已从腰间抽出明晃晃的水果刀抵在了张乙的胸前,张乙才反应过来:抢劫。而同时,张乙本能得后退了一步,张某以为他要反抗,就慌乱得把刀刺入了张乙的心脏。看到张乙大量流血后,张某和唐某惊慌失措,拽下张乙同行的李某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后快速逃离。现场留下的是精神恍惚的李某和奄奄一息的张乙,等到救护车来的时候,张乙的脉搏已经停止了跳动。

 

二、检方指控:


抢劫罪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三、辩护思路:


 

    2008年825日,唐某的父亲找到了我,恳求我救救他年仅22岁的儿子。听着这位饱经风霜、忠厚朴实的老人,详细地叙述着他儿子行为的全过程,我真的无法拒绝他的请求。接受唐某的委托后,我仔细的查看了此案的所有卷宗,同时也多次去看守所会见这位年轻的当事人,每每看到他惆怅的表情和后悔的眼神,我暗下决心,不管多辛苦,多艰难,我都将尽最大的努力!将整个案件梳理后,我发现本案的关键不是定性,而是定量。我必须找出有利于我当事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证据,从另一共同被告张某的供词中发现,他是实施抢劫的起意者、组织者,并且整个犯罪的实施过程都是由其完成,我的当事人唐某只是个从犯,虽然他们有一般抢劫的共同故意,但并没有抢劫杀人的共同故意,我的当事人不应该对被害人的死亡负责。这些证言同样在唐某的证词中得到体现。
 
       看到这些有利于我当事人的证据,我松了一口气,我相信离他重获新生的日子不远了。但我的工作还没有停止,作为一位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我深知一个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后的表现也是极为重要的。我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里了解到我的当事人唐某在被逮捕后,积极主动得坦白了自己所犯的错,也认识到由于自己一时的冲动给被害人的亲人们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并承诺愿意对受害人家属依法进行积极赔偿。最后,我整理好关于唐某抢劫致人死亡一案的证据,向法院递交了要求对我的当事人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四、法院裁判: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的意见,对唐某处以十三年有期徒刑而同伙张某结束了自己短暂的一生。

 

五、律师体会:



       
本案的成功辩护在于我较好地区分了主从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主体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本案中,我的当事人唐某既不是此次犯罪的起意者,策划者,组织者,也不是主实行者,根据刑法理论,次实行犯属于从犯。

另外,根据对整个案情的全面分析,我还把握了一个重要细节,即张某抢劫杀人是实行过限的行为,关键证据(包括张某的供述)表明,本案被告人共同故意的范围是一般抢劫,针对的是受害人的钱财,但在犯罪过程中,张某单独起了杀人的犯意,对此我的当事人是不应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我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在为其寻找上述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同时,也在极力查寻有无酌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在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里我看到了希望,他的主动坦白以及积极承诺对受害人家属的赔偿被法院认可。最终,两个被告人走上了不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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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T某抢劫致人死亡案辩护, T某被判有期徒刑13年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3750次

                 担任张某、唐某故意抢劫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人,成功让当事人唐某从轻罚,死刑辩护成功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 为你辩护网 成安刑事律师

笔者按:两个年轻人苦于生活所迫,希望通过进城打工赚钱改变自身命运,实现人生理想,但现实的残酷却使他们一时丧失了理智。原本只想弄点钱,临时解决一下生计,结果出手的人不仅杀了人,还抢了东西。为我的当事人唐某辩护有很多理由,但“尊重生命、敬畏生命”应该是最重要的一条,刑罚的功能除了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为了预防犯罪,本案中,通过对我的当事人社会危害性和人生危险性的仔细分析,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及对待死刑采取的“少杀、慎杀”刑事政策,我坚信我能成功。带着这份信念,我开始了维权之路……

 

在我看来,没有一个头衔能比辩护律师更崇高可敬了。

——艾伦.德肖微茨

= =本文精彩导读= =

案情简介

控方指控

辩护思路

法院裁判

办案体会

一、       案情简介: 


                                                          

2008年8月16日,两位年轻人张某和唐某想出去打工,却苦于兜里没有钱,于是便想着有什么方法能弄到钱。两人苦思了很久,终于决定走进一家五金店,各买了一把水果刀。准备在当晚,对路过这里的人实施抢劫。于是张某和唐某就在一条小路的路口守株待兔,期待着路人的出现。晚上10时许,张乙和李某悠闲得从这条小路的路口经过,说时迟那时快,张某已从腰间抽出明晃晃的水果刀抵在了张乙的胸前,张乙才反应过来:抢劫。而同时,张乙本能得后退了一步,张某以为他要反抗,就慌乱得把刀刺入了张乙的心脏。看到张乙大量流血后,张某和唐某惊慌失措,拽下张乙同行的李某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后快速逃离。现场留下的是精神恍惚的李某和奄奄一息的张乙,等到救护车来的时候,张乙的脉搏已经停止了跳动。

 

二、检方指控:


抢劫罪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三、辩护思路:


 

    2008年825日,唐某的父亲找到了我,恳求我救救他年仅22岁的儿子。听着这位饱经风霜、忠厚朴实的老人,详细地叙述着他儿子行为的全过程,我真的无法拒绝他的请求。接受唐某的委托后,我仔细的查看了此案的所有卷宗,同时也多次去看守所会见这位年轻的当事人,每每看到他惆怅的表情和后悔的眼神,我暗下决心,不管多辛苦,多艰难,我都将尽最大的努力!将整个案件梳理后,我发现本案的关键不是定性,而是定量。我必须找出有利于我当事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证据,从另一共同被告张某的供词中发现,他是实施抢劫的起意者、组织者,并且整个犯罪的实施过程都是由其完成,我的当事人唐某只是个从犯,虽然他们有一般抢劫的共同故意,但并没有抢劫杀人的共同故意,我的当事人不应该对被害人的死亡负责。这些证言同样在唐某的证词中得到体现。
 
       看到这些有利于我当事人的证据,我松了一口气,我相信离他重获新生的日子不远了。但我的工作还没有停止,作为一位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我深知一个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后的表现也是极为重要的。我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里了解到我的当事人唐某在被逮捕后,积极主动得坦白了自己所犯的错,也认识到由于自己一时的冲动给被害人的亲人们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并承诺愿意对受害人家属依法进行积极赔偿。最后,我整理好关于唐某抢劫致人死亡一案的证据,向法院递交了要求对我的当事人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四、法院裁判: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的意见,对唐某处以十三年有期徒刑而同伙张某结束了自己短暂的一生。

 

五、律师体会:



       
本案的成功辩护在于我较好地区分了主从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主体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本案中,我的当事人唐某既不是此次犯罪的起意者,策划者,组织者,也不是主实行者,根据刑法理论,次实行犯属于从犯。

另外,根据对整个案情的全面分析,我还把握了一个重要细节,即张某抢劫杀人是实行过限的行为,关键证据(包括张某的供述)表明,本案被告人共同故意的范围是一般抢劫,针对的是受害人的钱财,但在犯罪过程中,张某单独起了杀人的犯意,对此我的当事人是不应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我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在为其寻找上述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同时,也在极力查寻有无酌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在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里我看到了希望,他的主动坦白以及积极承诺对受害人家属的赔偿被法院认可。最终,两个被告人走上了不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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