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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女子被人强奸致死,嫌疑人只是普通的强奸罪吗?

1276次播放 2021-01-08

今天我们要解读的新闻是:江西抚州一药店女店员遭强奸致死 嫌疑人已被抓获

 

1月5日,据江西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通报,2021年1月3日晚上,东乡区城区某药店发生一起强奸致人死亡案。据犯罪嫌疑人雷某某交代,其独自一人在东乡打工,夫妻长期分居两地。1月3日晚上雷某某路过某药店时,看到只有一名女性店员在店里,遂产生邪恶的想法。

 

这一则新闻曝出,真的是令人震怒。

雷某某显然涉嫌触犯了强奸罪,而且造成了店员死亡的严重后果,那么雷某某是否还触犯了故意杀人等其它罪名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中,包含了几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如果构成则属于结果加重犯。我们今天就来谈谈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是如何认定的。

 

强奸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主播不读)

 

我国《刑法》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上五种情形,只要构成一种,就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那么回到刚刚说的这个案件中,雷某某强奸药店店员,致其死亡,显然已经构成了上述强奸罪的第五种加重情形,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犯罪皆为诱惑所致,贪者个个心存侥幸。寂寞不是原罪,孤独不是病态,邪念使人疯狂,疯狂使人犯罪。一时之乐不一定是一生之乐,但一时犯罪却一定悔恨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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