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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司机遭男子用安全锤击打头部,男子只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吗?

1104次播放 2021-01-14

今天我们要解读的新闻是:贵州一大巴司机遭男子用安全锤击打头部,司机忍痛安全停车保乘客。

 

法国思想家、文学家罗曼.罗兰说过一句话:

善良不是一门科学,而是一种行为。 

 

近日,贵州一大巴车,载着39名乘客行驶在高速路上,一位男乘客取下车上安全锤,走到了开车的司机李师傅后面,用安全锤用力地猛击李师傅的后脑,李师傅忍痛停车保乘客

在我国妨碍司机安全驾,是犯罪的行为,虽然该项法规已确立发布,但是还是会有人以身试法。

那么今天我来说说这位男子到底触犯了,《刑法》中的哪些罪名呢?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简单来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有两个含义:

(1)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

(2)其他危险方法可以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而且这种危险方法一旦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

拿这个案件来讲,大巴上有39人,这位男乘客用安全锤击打司机头部,这种行为可能造成车上多数人伤亡,所以该男子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这个案件中,司机李师傅被该男子安全锤砸头,头上共3处伤口缝合13针。如果经鉴定,李师傅造成轻伤以上,则该男子成立故意伤害罪。

 

生活中很多人的压力接种而至,会被逼到走各种歪路。有些人生活失意,山穷水尽,就把恨意报复到社会上。在这个社会,没有人是一座孤岛。你是什么样,这个社会就是什么样。你若正直,社会必将公正;你若作恶,社会必将不义;你若麻木,社会必将冷漠。“报复”不是解药,“自救”才是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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