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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八种加重情形

3139次播放 2021-01-28

律师解答: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有计划、有组织地集团作案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主要特点之一,而“首要分子”是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可能是一人 ,也可能是多人。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这里所说的“三人以上”,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参与拐卖的人数(包括本数在内)。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这里所说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是指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犯罪分子利用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和不敢反抗的心理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包括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被害妇女的行为。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这里所说的“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是指犯罪分子明知收买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将迫使其卖淫,但出于营利等目的,仍将该妇女出卖的行为。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这里所规定的绑架妇女、儿童,只要求以出卖为目的,不论犯罪分子是否将被绑架的妇女、儿童卖掉,都构成本项规定的情形。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这里规定的偷盗婴幼儿的,是以出卖为目的,如果偷盗婴幼儿是为了勒索婴幼儿的父母或者亲属的 财物,则不能按照本罪定罪处罚,而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即在拐卖过程中,犯罪分子采用捆绑、殴打、虐待、侮辱等手段,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以及被害人及其亲属因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而自杀、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后果是因收买人对所收买的妇女、儿童在收买后实施虐待等行为所致,则不属于本项所列的情况,应依法追究收买人的相应责任。如果犯罪分子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故意伤害、杀害的,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这里所说的“境外”,是指国境外和边境外,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的其他国家,也包括边境外的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