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河北省一中学校门外发生一起持刀伤人案件,致1名学生家长,2名学生受伤。 据报道,李某为30岁男性,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三名伤者中,一人伤势较重正在救治,另两人伤情稳定。
这起事件中涉及到什么法律问题呢?
首先,该名男子30岁,应该具备刑事责任年龄。至于是否有呢,这个就需要警方进一步确认才能得知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可能会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李某没有精神疾病,或者有精神疾病,但是实施犯罪行为时处于精神正常的期间,那么他就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于此次伤人事件负全部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情况,李某在实施犯罪时,属于完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对其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立即启动我国有关“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鉴于李某系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三种情况,李某在实施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其伤人的行为,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其次,根据目前报道,李某在校外持刀伤人,造成3人受伤,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可能会构成。根据
当然,以上都是根据目前已有的情况、报道做的一个简单的分析,案件事实真相到底如何,还要看公安机关后续的调查结果,我们可以持续关注。 我们不知道该名男子为何持刀伤人,但是不论是什么原因,都不能成为肆意伤害他人的借口。想想那些学生和家长,飞来横祸,何其无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