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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565次播放 2021-06-10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交通事故的数量也随之增长。而与交通事故相关的刑事案件中,触犯的罪名却各有不同。许多驾驶人也就有了一个问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交通肇事罪危害的是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的却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通俗地讲,就是该罪的行为人并没有选定某个或某些特定的对象、财物等作为危害对象。 其次,就是由于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性,成立该罪并不要求实际上一定发生了某个后果,而是只要造成了威胁即可。与此相反,交通肇事罪要求一定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仅是单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并未造成前述后果的,并不会成立交通肇事罪。 最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需要行为人是故意的心态,即希望或者放任公共安全的危害的状态或后果的发生。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状态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举个简单的例子来区分一下,李四喝酒之后坚持自己开车回家,结果途中不小心将路边的行人王五撞死,这里李四的行为成立的是交通肇事罪。 如果李四是因为生活不顺,想要报复社会,于是喝了点酒壮胆,专门开车撞向商场旁边的步行街,导致多个行人重伤、死亡的,李四的行为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所以在不同的案件情况下,涉及的罪名、刑罚也不一样,但是不论什么情况下,一定不要头脑发热,“激情犯罪”,让自己踏上刑事犯罪的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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