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罪
对实践中一向存疑的知识产权犯罪中的重要立法术语,司法解释给予了明确,这对统一执法起到了积极作用。

对实践中一向存疑的知识产权犯罪中的重要立法术语,司法解释给予了明确,这对统一执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对“相同的商标”的界定
对何谓相同的商标的理解直接涉及罪与非罪的重大判断。新司法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该解释的科学之处在于点破了假冒注册商标的直接目的,突出为了谋求相关利益而盗用被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信誉,让消费者误认为自己的产品同被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是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实质。
(二)关于“使用”的界定
原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中有规定,新司法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这实际上沿袭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内容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比较明确的“使用”认定标准。
(三)关于“销售金额”、“非法经营数额”等的界定
“数额”一词在衡量包括知识产权犯罪在内的经济犯罪中对定罪、量刑起到主要作用,理论界讨论的极其复杂,实践中理解的五花八门。新的司法解释在第9条中明确地规定“刑法第214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在第12条中明确地指出“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上述两个数额的明确界定为实践中查处相关案件厘清了许多模糊的问题,对正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和已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获利的行为都给予了积极的法律堵截。
(四)关于“明知”的界定
刑法第214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中,规定主观罪过上具有“明知”的要求,然而何谓明知?新的司法解释第9条第2款界定了4种情形之一的即为“明知”:“(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上述关于“明知”内容的具体界定为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供了依据。当然第4种情形中的“应当知道”一词的使用可能仍会留下不同理解的空间。
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从事律师职业24年来,经办过的刑事案件超过300个,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有3个。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的无罪判决率不到万分之一,而我办理的刑事案件无罪判决率是百分之三,还有8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8个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更有超过20个侦查阶段撤案终止侦查的无罪案件。2017年以来,在全国各地分享刑辩六艺技。多次应漳州市经信委、漳州青年创业导师、漳州市模具同业商会要求,讲授企业家如何避免刑事法律风险。
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个人简介:沈心宇律师,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从步入律师行业至今已十八余年,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办案技巧,并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敏锐的思维,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同情心,成为了优秀的刑辩律师。 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内蒙古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律师人才库刑事类专家、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委员会副主任、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第十四届政协委员、呼和浩特市地方立法研究会理事会理事、呼和浩特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妇女联合会执委、呼和浩特市青年联合会委员。 在刑事合规业务领域,为多个大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在企业经营、业务拓展等方面有效地控制刑事风险。其中,2023年8月,沈心宇律师作为内蒙古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参与二连浩特某公司、内蒙古某贸易公司在法院审判阶段的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通过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精神,最终出具的考察意见得到了承办法院的认可和采纳,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 在代理刑事诉讼案件方面,近年来承办了涵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意伤害、合同诈骗、串通投标、违法发放贷款、过失致人死亡、职务侵占、保险诈骗、票据诈骗、危险驾驶、诈骗、非法采矿、涉黑涉恶、行受贿、走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众多有一定影响的刑事案件并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多起案例获无罪、不起诉、缓刑、二审发回重审。 团队案例: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金额5亿元)、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金额1.2亿元)、云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金额6000万)、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金额600万)、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金额200万)、温某某集资诈骗案(金额800万)、米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获无罪)、郭某某合同诈骗案(检察院撤诉)、北京某科技公司串通投标案(检察院撤诉)、郭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获不起诉)、郑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获不起诉)、刘某某职务侵占、保险诈骗、串通投标案(二审改判发回重审)、姚某某票据诈骗(金额11亿元)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二审改判发回重审)、刘某危险驾驶案(二审改判发回重审)、高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二级)(获缓刑)、呼和浩特市某房产中介公司合同诈骗案(金额7500万)、顾某行贿、骗取贷款案(金额2亿元)、呼和浩特市某知名房地产公司骗取贷款案(金额3亿元)、岳某某诈骗案(金额1.2亿元)、某上市公司行贿案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
陆凤阳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顾问,上海政法学院客座教授,中国知名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导师,被诸多媒体誉为最受欢迎的律师。三十年法律实务经验,承办近千起案件,专注于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刑事风控、刑事控告业务。 所办案件先后被中央一套《今日说法》、《新闻三十分》、《上海卫视》、《山东卫视》、《安徽卫视》、《法制日报》、《上海法制报》、《凤凰卫视-今日头条》、《新浪网》、《搜狐网》、《东方卫视》、《南方都市报》、《澎湃新闻》、凤凰网、搜狐网、网易新闻等百家媒体争相报道。 陆凤阳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其优质的服务深受当事人的信赖与赞誉。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黄律师现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十多年,掌握扎实的刑事理论知识,具备娴熟的刑事辩护技巧。办理过上百起刑事案件,其中担任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单位受贿案、广西北海特大传销案程某、广西住建厅前副厅长受贿案、广西知名民营企业合同诈骗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职责,踏踏实实办理好每一起案件,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