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条文内容
第三十四条 内容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
(二);
(三)。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释义阐明
第三十四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附加刑种类及其适用的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附加刑种类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附加刑有以下几种:
1.罚金。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对罪犯进行经济制裁的一种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和其他非法牟利的犯罪;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行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较严重的犯罪。
第二款是关于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附加刑一般是随主刑附加适用的,但也可以独立适用。这里规定的“可以独立适用”是指依照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而不是随意适用。它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罪行比较严重的,不独立适用附加刑,如果需要适用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
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2月1日施行 法释〔2014〕14号)
第十二条 犯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第十三条 单位犯本解释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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