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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五条 对未成年被告人不公开审理

发布时间:2018-10-26

条文内容


第二百八十五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10月26日修订 1992年1月1日施行 主席令第50号)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实施 法释〔2012〕21号)

第四百六十七条 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第四百六十九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

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2010年8月28日 综治委预青领联字〔2010〕1号)

二、进一步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是维护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尊重和维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合法权益的保护

10.对开庭审理时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开庭审理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应适当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12.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二)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1.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注意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和自我保护教育。

2.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誉,尊重未成年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公开或传播该未成年被害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对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广播电视管理及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3.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特别是性犯罪被害人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选择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场所,采取和缓的询问方式进行,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对性犯罪被害人进行询问,一般应当由女性办案人员进行或者有女性办案人员在场。

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的,可以经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同意或按其意愿通知有关成年人到场。应当注意避免因询问方式不当而可能对其身心产生的不利影响。

4.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权利义务、参与诉讼方式。除有碍案件办理的情形外,应当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案件进展情况、案件处理结果,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对于可能不立案或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5.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委托诉讼代理人意向,但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6.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的,一般可以不出庭作证;或在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后出庭作证。

7.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推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可以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作为酌情从轻处理或减刑、假释的依据。


实务指南


一、如何正确理解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已经为世界上绝大多会数国家所确立。审判公开是审理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坚持的原则,其目的在于防止司法专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是为了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是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少年刑事司法理念的体现。对于不公开审理是否应当为一种绝对性规定,存在不同意见。在实践中,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以及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无法派员参与庭审,或导致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成年被告人家属无法旁听庭审,影响教育挽救效果或有碍公平原则。因此,为了教育矫治和公正审判理念的平衡,法律应当赋予未成年被告人及其监护人申请公开审理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将适用不公开审理的范围扩大至审判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更加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原则。同时吸收了未成年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可以旁听的原则。

我们认为,在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1)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时”应当理解为“开庭、讯问时”。(2)之所以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是为了尽可能减少对未成年人日后回归社会产生不利影响,避免其因犯罪受到歧视。刑事诉讼法同时考虑到,如果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采取完全封闭的绝对不公开方式进行审理,会导致未成年人所在学习.、保护组织等无法派员参与庭审,协助法庭做好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规定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但是,为全面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罪犯身份出现在更多公众视野中,对到场代表的范围和人数,应当有所限制,需要经过法庭批准。(3)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开庭审理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开庭时已成年的案件,以及宣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应当公开进行,但对于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在公开审判和宣判时,法庭不得组织旁听,以保障刑法规定的轻罪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制度、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能得以切实落实。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何贯彻快速审理原则

快速审理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和首要问题,减少诉讼对未成年人所产生的不必要的伤害是我们必须考虑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20条规定:“每一案件从一开始就应迅速处理,不应有任柯不必要的拖延。”成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7条规定:“在不得已采取预防性拘留的情况下,少年法院和调查机构应给予最优先处理,以最快捷方式处理此类案件,以保证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

快速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有利于尽快恢复被告人生活的安定性。一般来说,未决犯和已决犯的心理稳定状态相差很大,未决犯前途未卜,未来充满不确定性,内心充满焦虑,而已决犯已经知道案件结果,心理相对稳定。快速审理可以尽快解除未决犯的焦虑状态。快速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有利于体现刑罚的确定性。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论述:“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快速审理将犯罪与刑罚更加紧密地衔接,增强了刑罚的确定性,有利于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此外,快速审理未成年人案件,还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一般应当采取快速审理的原则进行。

简易程序就是根据案件的复杂、难易程度予以科学分流,使简单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简易审,复杂、疑难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严格审,从而保证有限司法资源的科学配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于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征,更需要教育、感化、挽救,必然要求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尽量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如果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简易程序在某些方面过于简化,过于追求诉讼效率,而忽略了其他方面,这样的程序就欠缺根本上的正当性,也就不能达到立法要求的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借易程序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公诉人应当一律出庭,充分发挥公诉职能,在法庭上共同做好教育工作,让未成年人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促使其早日改过自新;二是保证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应当到庭参加诉讼;三是对需要进行情况调查的案件,仍然应当做好庭前调查工作;四是法庭教育不能被“简易”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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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五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10月26日修订 1992年1月1日施行 主席令第50号)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实施 法释〔2012〕21号)

第四百六十七条 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第四百六十九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

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2010年8月28日 综治委预青领联字〔2010〕1号)

二、进一步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是维护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尊重和维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合法权益的保护

10.对开庭审理时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开庭审理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应适当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12.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二)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1.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注意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和自我保护教育。

2.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誉,尊重未成年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公开或传播该未成年被害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对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广播电视管理及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3.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特别是性犯罪被害人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选择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场所,采取和缓的询问方式进行,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对性犯罪被害人进行询问,一般应当由女性办案人员进行或者有女性办案人员在场。

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的,可以经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同意或按其意愿通知有关成年人到场。应当注意避免因询问方式不当而可能对其身心产生的不利影响。

4.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权利义务、参与诉讼方式。除有碍案件办理的情形外,应当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案件进展情况、案件处理结果,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对于可能不立案或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5.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委托诉讼代理人意向,但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6.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的,一般可以不出庭作证;或在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后出庭作证。

7.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推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可以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作为酌情从轻处理或减刑、假释的依据。


实务指南


一、如何正确理解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已经为世界上绝大多会数国家所确立。审判公开是审理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坚持的原则,其目的在于防止司法专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是为了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是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少年刑事司法理念的体现。对于不公开审理是否应当为一种绝对性规定,存在不同意见。在实践中,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以及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无法派员参与庭审,或导致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成年被告人家属无法旁听庭审,影响教育挽救效果或有碍公平原则。因此,为了教育矫治和公正审判理念的平衡,法律应当赋予未成年被告人及其监护人申请公开审理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将适用不公开审理的范围扩大至审判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更加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原则。同时吸收了未成年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可以旁听的原则。

我们认为,在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1)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时”应当理解为“开庭、讯问时”。(2)之所以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是为了尽可能减少对未成年人日后回归社会产生不利影响,避免其因犯罪受到歧视。刑事诉讼法同时考虑到,如果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采取完全封闭的绝对不公开方式进行审理,会导致未成年人所在学习.、保护组织等无法派员参与庭审,协助法庭做好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规定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但是,为全面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罪犯身份出现在更多公众视野中,对到场代表的范围和人数,应当有所限制,需要经过法庭批准。(3)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开庭审理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开庭时已成年的案件,以及宣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应当公开进行,但对于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在公开审判和宣判时,法庭不得组织旁听,以保障刑法规定的轻罪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制度、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能得以切实落实。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何贯彻快速审理原则

快速审理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和首要问题,减少诉讼对未成年人所产生的不必要的伤害是我们必须考虑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20条规定:“每一案件从一开始就应迅速处理,不应有任柯不必要的拖延。”成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7条规定:“在不得已采取预防性拘留的情况下,少年法院和调查机构应给予最优先处理,以最快捷方式处理此类案件,以保证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

快速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有利于尽快恢复被告人生活的安定性。一般来说,未决犯和已决犯的心理稳定状态相差很大,未决犯前途未卜,未来充满不确定性,内心充满焦虑,而已决犯已经知道案件结果,心理相对稳定。快速审理可以尽快解除未决犯的焦虑状态。快速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有利于体现刑罚的确定性。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论述:“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快速审理将犯罪与刑罚更加紧密地衔接,增强了刑罚的确定性,有利于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此外,快速审理未成年人案件,还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一般应当采取快速审理的原则进行。

简易程序就是根据案件的复杂、难易程度予以科学分流,使简单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简易审,复杂、疑难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严格审,从而保证有限司法资源的科学配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于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征,更需要教育、感化、挽救,必然要求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尽量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如果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简易程序在某些方面过于简化,过于追求诉讼效率,而忽略了其他方面,这样的程序就欠缺根本上的正当性,也就不能达到立法要求的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借易程序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公诉人应当一律出庭,充分发挥公诉职能,在法庭上共同做好教育工作,让未成年人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促使其早日改过自新;二是保证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应当到庭参加诉讼;三是对需要进行情况调查的案件,仍然应当做好庭前调查工作;四是法庭教育不能被“简易”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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