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2-04

条文内容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本条是对单位有关淫秽物品犯罪和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单位有本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条规定,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分别依照各该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刑事处罚。这里所说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单位对犯罪活动负直接责任的主要领导人。“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具体实施犯罪活动的行为人。即直接参与本单位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为他人出版书刊提供书号、传播淫秽的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或者其他音像制品等行为的人员。

单位犯罪进行追究,在认定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应当把握两点:一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对单位所从事的犯罪活动是明知的;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批准、默许、纵容本单位实施或者直接参与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两者缺一不可。

 

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年2月4日施行 法释〔2010〕3号)

第十条 单位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2-04

条文内容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本条是对单位有关淫秽物品犯罪和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单位有本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条规定,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分别依照各该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刑事处罚。这里所说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单位对犯罪活动负直接责任的主要领导人。“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具体实施犯罪活动的行为人。即直接参与本单位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为他人出版书刊提供书号、传播淫秽的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或者其他音像制品等行为的人员。

单位犯罪进行追究,在认定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应当把握两点:一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对单位所从事的犯罪活动是明知的;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批准、默许、纵容本单位实施或者直接参与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两者缺一不可。

 

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年2月4日施行 法释〔2010〕3号)

第十条 单位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分类导航

文章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