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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

发布时间:2021-02-03

条文内容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偷越国(边)境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的主要条件是:

1.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关于出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所谓“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人我国国(边)境的行为。偷越国(边)境的手段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主要表现为在陆上、海上秘密出人国(边)境或者以伪造、涂改、冒用出人境证件等蒙骗方法和手段蒙混过关。偷越国(边)境行为是故意行为,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合法出人我国国(边)境的证件仍然偷越国(边)境。如果行为人不清楚是我国国(边)境界,而误出或误入的,不构成本罪。

3.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如果偷越国(边)境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实践,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伪造证件非法越境;内外勾结非法越境;行凶殴打或者威胁边防值勤人员而非法越境;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因参与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本条规定,对犯偷越国(边)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构成要件

一、概念及其构成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所谓国境,是指我国与邻国的交界。所谓边境,是指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分界。国(边)境是出入国家的门户,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我国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来加强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1986年2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按照这两个法律有关规定,一切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出入境时,都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出境或入境的申请,并办理一切有关手续,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非法出入国(边)境者,都是对我国出入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其偷越国(边)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一般表现为在不准通过的地点秘密出入境,有用船偷渡的,也有靠车马或步行偷越的;有的虽然是在指定的地点通过,但伪造、涂改、冒用出入境证件或用其他蒙骗手段蒙混过关的,例如有人藏在进出国(边)境的飞机、船只、汽车里,也有人藏在叫入境装货的集装箱或行李箱中。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只要是实施了非法出入境等行为的,都是偷越国(边)境行为。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仅只是涂改、伪造了出入境文件,还没有进一步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就不能构成本罪,而可能触犯其他罪名,如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对外国人入境后在我国非法居留、停留的,或者到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都不能视为偷越同(边)境的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

根据本条的规定,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高法、高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体地,应结合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行为的方式及造成的后果、偷越国(边)境的次数等因素予以全面分析,综合认定。对那些边民、渔民为探亲访友、赶集、过境作业等原因偶尔非法出入国(边)境;或者是为贪图省事而非法出入国(边)境,情节不严重的,以及因听信他人唆使、不知道偷越围(边)境是违法行为而偷越国(边)境等情况,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在国(边)境地区误出误人的,更不应作为偷越国(边)境罪处理。偷越国(边)境的一般违法行为,可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或者批评教育,使其改正。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向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明知是国(边)境线却仍决意偷越的。如果行为人不明确或不知道是国(边)境界,而误出或误入的,不能构成本罪。实施本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违反了纪律,为了逃避处分;有的是犯了罪,为逃避刑事处罚;有的是为了走私贩毒等。不同的动机可以作为处罚情节考虑,但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对一般居民为了探亲访友、赶集、过境耕种或出国谋生,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可按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认定要义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由于偷越国(边)境的情况比较复杂,一般应作为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只有情节严重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才能作为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边境附近居民,为了探亲、访友、赶集、过境耕种,或者在边境地区误入误出的,以及听信他谣言蛊惑而偷越国(边)境但情节一般的,均不宜按犯罪处理。

二、划清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偷越国(边)境罪与叛逃罪的界限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可见,叛逃罪的行为人在实施叛逃行为时,往往伴之以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客体不同。偷越国(边)境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叛逃罪侵犯的客体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叛逃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叛逃罪的犯罪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偷越国(边)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会给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破坏,而仍然希望这一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而叛逃罪直接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应叛逃,而仍然故意为之。 

 

立案标准

根据《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偷越国(边)境案的立案标准为:

1.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

(1)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2)实施违法行为后偷越国(边)境的;

(3)在偷越国(边)境时对执法人员施以暴力、威胁手段的;

(4)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逃避刑罚偷越国(边)境的;

(2)以走私、贩毒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322条的规定,犯偷越国(边)境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随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日益猖獗,偷越国(边)境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的联系也越来越突出,对国(边)境管理带来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司法实践表明,在我国一些地区,出境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实施恐怖活动的人数不断增多,甚至出现国外或者境外恐怖组织向我国境内招募恐怖活动人员、进行恐怖主义宣传煽动、进行培训等情形。很多人在无法合法出入境的情况下采用偷越国(边)境的方式,给国界和边境管控造成很大的压力。这些人员偷越国(边)境的目的与一般的偷越国(边)境有很大的不同,他们偷渡出去的目的是为实施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或者进行恐怖活动等严重犯罪行为,这些行为比一般的偷越国(边)境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将法定最高刑提高到三年。

 

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6年8月2日 法释〔2016〕17号)

第三条 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经驱赶拒不离开的;

(二)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

(三)因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刑事处罚后,一年内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

(四)非法进入我国领海从事捕捞水产品等活动,尚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 实施破坏海洋资源犯罪行为,同时构成非法捕捞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破坏海洋资源犯罪行为,又实施走私、妨害公务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 法释〔2012〕17号)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已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2月6日 法释〔2002〕3号)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证据规格

偷越国(边)境罪

一、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二、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三、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

(一)证明行为人从非规定地点私自出入国(边)境行为的证据;

(二)证明行为人在规定地点以伪造、变造的证件非法出入国(边)境行为的证据;

(三)证明行为人构成情节严重行为的证据。

四、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

(1)情节严重;

(2)其他。

2.法定从重情节:

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可以从轻;

(2)可以从轻或减轻;

(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

(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

(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

(1)私自出入国(边)境;

(2)利用伪造证件出入国(边)境。

2.犯罪对象;

3.危害结果;

4.动机;

5.平时表现;

6.认罪态度;

7.是否有前科;

8.其他证据。

 

案例精选

郭某甲、茹某甲等犯偷越国(边)境案(2017)晋0522刑初117号-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点】

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郭某甲、茹某甲、吕某、许某甲四人相约一块到缅甸赌博。当日,四人从本县出发,次日到达中缅边境城市云南省瑞丽市。在郭某甲事先联系的中间人的安排下,被告人郭某甲带着茹某甲、吕某、许某甲逃避边防检查偷越国境到达缅甸境内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郭某甲、许某甲于当月19日返回我国,被告人茹某甲、吕某于当月20日返回我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茹某甲、吕某、许某甲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建议对四被告人在拘役三个月以下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郭某甲、茹某甲等犯偷越国(边)境案

案情简介:2016年11月,被告人郭某甲通过网页浏览加入到“A-来缅签单5-50万包双飞机票”微信交流群,并与微信群中一名微信昵称为“A-来缅签单5-50万”的中间人进行联系,在详细了解赴境外赌博的情况后,郭某甲便多次与被告人茹某甲、吕某、许某甲商议共同偷越国境赴境外参赌。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郭某甲将本人及茹某甲、吕某、许某甲的身份证照片通过微信发给“A-来缅签单5-50万”的中间人,让其购买飞机票及联系赴境外赌场的有关事宜。当日,被告人郭某甲伙同茹某甲、吕某、许某甲从阳城出发,经郑州、昆明、芒市等地中转于次日到达中缅边境城市云南省瑞丽市。2016年12月13日,在“A-来缅签单5-50万”的中间人的安排下,被告人郭某甲、茹某甲、吕某、许某甲逃避边防检查偷越国境到达缅甸境内进行赌博活动。在缅期间,被告人郭某甲、许某甲,茹某甲因无钱清偿赌债被境外赌场人员拘禁并殴打,为还清赌债,该三人被逼向国内亲友求助要求向赌场指定银行账户汇款。阳城县公安局民警在赴云南解救其他赴缅甸参赌人员期间,该三人得以借机逃脱赌场人员控制。被告人郭某甲、许某甲于当月19日返回我国,被告人茹某甲、吕某于当月20日返回我国。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甲、茹某甲、吕某、许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阳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郭某甲、茹某甲、吕某、许某甲的户籍证明,阳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四被告人归案说明,被告人郭某甲手机支付宝交易记录,阳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出具的被告人郭某甲、许某甲、茹某甲、吕某背景线索核查的情况,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明四被告人无出入境记录,阳城县公安局民警卫锋出具的证明材料;证人贾某、张某、范某、茹某乙、郭某乙、许某乙、许某丙证言;被告人郭某甲、茹某甲、吕某、许某甲供述;证人贾某、张某辨认被告人茹某甲、许某甲、郭某甲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裁判结果:被告人郭某甲、茹某甲、吕某、许某甲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四人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偷越国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甲、茹某甲、吕某、许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的国境管理制度,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甲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已预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茹某甲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吕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许某甲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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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

发布时间:2021-02-03

条文内容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偷越国(边)境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的主要条件是:

1.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关于出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所谓“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人我国国(边)境的行为。偷越国(边)境的手段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主要表现为在陆上、海上秘密出人国(边)境或者以伪造、涂改、冒用出人境证件等蒙骗方法和手段蒙混过关。偷越国(边)境行为是故意行为,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合法出人我国国(边)境的证件仍然偷越国(边)境。如果行为人不清楚是我国国(边)境界,而误出或误入的,不构成本罪。

3.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如果偷越国(边)境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实践,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伪造证件非法越境;内外勾结非法越境;行凶殴打或者威胁边防值勤人员而非法越境;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因参与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本条规定,对犯偷越国(边)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构成要件

一、概念及其构成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所谓国境,是指我国与邻国的交界。所谓边境,是指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分界。国(边)境是出入国家的门户,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我国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来加强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1986年2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按照这两个法律有关规定,一切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出入境时,都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出境或入境的申请,并办理一切有关手续,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非法出入国(边)境者,都是对我国出入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其偷越国(边)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一般表现为在不准通过的地点秘密出入境,有用船偷渡的,也有靠车马或步行偷越的;有的虽然是在指定的地点通过,但伪造、涂改、冒用出入境证件或用其他蒙骗手段蒙混过关的,例如有人藏在进出国(边)境的飞机、船只、汽车里,也有人藏在叫入境装货的集装箱或行李箱中。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只要是实施了非法出入境等行为的,都是偷越国(边)境行为。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仅只是涂改、伪造了出入境文件,还没有进一步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就不能构成本罪,而可能触犯其他罪名,如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对外国人入境后在我国非法居留、停留的,或者到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都不能视为偷越同(边)境的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

根据本条的规定,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高法、高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体地,应结合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行为的方式及造成的后果、偷越国(边)境的次数等因素予以全面分析,综合认定。对那些边民、渔民为探亲访友、赶集、过境作业等原因偶尔非法出入国(边)境;或者是为贪图省事而非法出入国(边)境,情节不严重的,以及因听信他人唆使、不知道偷越围(边)境是违法行为而偷越国(边)境等情况,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在国(边)境地区误出误人的,更不应作为偷越国(边)境罪处理。偷越国(边)境的一般违法行为,可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或者批评教育,使其改正。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向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明知是国(边)境线却仍决意偷越的。如果行为人不明确或不知道是国(边)境界,而误出或误入的,不能构成本罪。实施本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违反了纪律,为了逃避处分;有的是犯了罪,为逃避刑事处罚;有的是为了走私贩毒等。不同的动机可以作为处罚情节考虑,但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对一般居民为了探亲访友、赶集、过境耕种或出国谋生,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可按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认定要义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由于偷越国(边)境的情况比较复杂,一般应作为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只有情节严重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才能作为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边境附近居民,为了探亲、访友、赶集、过境耕种,或者在边境地区误入误出的,以及听信他谣言蛊惑而偷越国(边)境但情节一般的,均不宜按犯罪处理。

二、划清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偷越国(边)境罪与叛逃罪的界限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可见,叛逃罪的行为人在实施叛逃行为时,往往伴之以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客体不同。偷越国(边)境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叛逃罪侵犯的客体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叛逃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叛逃罪的犯罪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偷越国(边)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会给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破坏,而仍然希望这一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而叛逃罪直接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应叛逃,而仍然故意为之。 

 

立案标准

根据《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偷越国(边)境案的立案标准为:

1.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

(1)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2)实施违法行为后偷越国(边)境的;

(3)在偷越国(边)境时对执法人员施以暴力、威胁手段的;

(4)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逃避刑罚偷越国(边)境的;

(2)以走私、贩毒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322条的规定,犯偷越国(边)境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随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日益猖獗,偷越国(边)境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的联系也越来越突出,对国(边)境管理带来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司法实践表明,在我国一些地区,出境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实施恐怖活动的人数不断增多,甚至出现国外或者境外恐怖组织向我国境内招募恐怖活动人员、进行恐怖主义宣传煽动、进行培训等情形。很多人在无法合法出入境的情况下采用偷越国(边)境的方式,给国界和边境管控造成很大的压力。这些人员偷越国(边)境的目的与一般的偷越国(边)境有很大的不同,他们偷渡出去的目的是为实施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或者进行恐怖活动等严重犯罪行为,这些行为比一般的偷越国(边)境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将法定最高刑提高到三年。

 

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6年8月2日 法释〔2016〕17号)

第三条 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经驱赶拒不离开的;

(二)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

(三)因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刑事处罚后,一年内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

(四)非法进入我国领海从事捕捞水产品等活动,尚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 实施破坏海洋资源犯罪行为,同时构成非法捕捞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破坏海洋资源犯罪行为,又实施走私、妨害公务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 法释〔2012〕17号)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已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2月6日 法释〔2002〕3号)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证据规格

偷越国(边)境罪

一、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二、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三、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

(一)证明行为人从非规定地点私自出入国(边)境行为的证据;

(二)证明行为人在规定地点以伪造、变造的证件非法出入国(边)境行为的证据;

(三)证明行为人构成情节严重行为的证据。

四、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

(1)情节严重;

(2)其他。

2.法定从重情节:

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可以从轻;

(2)可以从轻或减轻;

(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

(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

(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

(1)私自出入国(边)境;

(2)利用伪造证件出入国(边)境。

2.犯罪对象;

3.危害结果;

4.动机;

5.平时表现;

6.认罪态度;

7.是否有前科;

8.其他证据。

 

案例精选

郭某甲、茹某甲等犯偷越国(边)境案(2017)晋0522刑初117号-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点】

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郭某甲、茹某甲、吕某、许某甲四人相约一块到缅甸赌博。当日,四人从本县出发,次日到达中缅边境城市云南省瑞丽市。在郭某甲事先联系的中间人的安排下,被告人郭某甲带着茹某甲、吕某、许某甲逃避边防检查偷越国境到达缅甸境内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郭某甲、许某甲于当月19日返回我国,被告人茹某甲、吕某于当月20日返回我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茹某甲、吕某、许某甲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建议对四被告人在拘役三个月以下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郭某甲、茹某甲等犯偷越国(边)境案

案情简介:2016年11月,被告人郭某甲通过网页浏览加入到“A-来缅签单5-50万包双飞机票”微信交流群,并与微信群中一名微信昵称为“A-来缅签单5-50万”的中间人进行联系,在详细了解赴境外赌博的情况后,郭某甲便多次与被告人茹某甲、吕某、许某甲商议共同偷越国境赴境外参赌。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郭某甲将本人及茹某甲、吕某、许某甲的身份证照片通过微信发给“A-来缅签单5-50万”的中间人,让其购买飞机票及联系赴境外赌场的有关事宜。当日,被告人郭某甲伙同茹某甲、吕某、许某甲从阳城出发,经郑州、昆明、芒市等地中转于次日到达中缅边境城市云南省瑞丽市。2016年12月13日,在“A-来缅签单5-50万”的中间人的安排下,被告人郭某甲、茹某甲、吕某、许某甲逃避边防检查偷越国境到达缅甸境内进行赌博活动。在缅期间,被告人郭某甲、许某甲,茹某甲因无钱清偿赌债被境外赌场人员拘禁并殴打,为还清赌债,该三人被逼向国内亲友求助要求向赌场指定银行账户汇款。阳城县公安局民警在赴云南解救其他赴缅甸参赌人员期间,该三人得以借机逃脱赌场人员控制。被告人郭某甲、许某甲于当月19日返回我国,被告人茹某甲、吕某于当月20日返回我国。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甲、茹某甲、吕某、许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阳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郭某甲、茹某甲、吕某、许某甲的户籍证明,阳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四被告人归案说明,被告人郭某甲手机支付宝交易记录,阳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出具的被告人郭某甲、许某甲、茹某甲、吕某背景线索核查的情况,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明四被告人无出入境记录,阳城县公安局民警卫锋出具的证明材料;证人贾某、张某、范某、茹某乙、郭某乙、许某乙、许某丙证言;被告人郭某甲、茹某甲、吕某、许某甲供述;证人贾某、张某辨认被告人茹某甲、许某甲、郭某甲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裁判结果:被告人郭某甲、茹某甲、吕某、许某甲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四人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偷越国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甲、茹某甲、吕某、许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的国境管理制度,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甲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已预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茹某甲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吕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许某甲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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