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更多问题可以电话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