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容留他人吸毒,主要指的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开设他地下烟馆或变相烟馆的行为。但近几年来,某些宾馆、饭店、舞厅也成为吸毒的场所,导致吸毒人数上升,因此,必须对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在2012年5月2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一般应以牟利为目的作为主观上的必要要件。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区别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毒品交易的牟利性,这是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本区别。行为人无论是提供场所、吸毒器具,还是提供毒品,只要是与其他吸毒人员之间没有毒品交易行为,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否则就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第二,区别容留他人吸毒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是行为人为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场所,而后者是行为人通过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使原本没有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产生吸毒念头并吸食毒品。
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庭立方·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成都市
成安,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庭立方刑事律师机构创始人和核心导师。 1999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2012年发起设立四川第一家、全国第三家刑事专业所——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成安律师专注刑事法律服务领域,亲自承办了上百件具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并指导团队办理了上千件刑事案件。 成安律师是刑事合规业务领域的先行者和探索者,给企业高管和公职人员讲授过上百次刑事合规课程。2002年开始在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兼职担任教师,长期从事实践性法学教育。2016年创办庭立方,志在推动刑事法律职业教育和提升刑事服务行业服务能力,先后给公、检、法、律师授课上百场。 成安律师大力推动律师行业变革,尝试通过数字化、平台化模式为刑事律所(团队、律师)提供连接和赋能,重新定义刑事法律服务,重新定义律所,推动改变中国刑事法律服务生态,打造以客户为中心的刑事法律职业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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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市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大学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四川省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2011年度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人才,2014年被评为四川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 现担任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委政法委、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等多个政府机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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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二部负责人,四川省成都市刑事专业辩护委员会 秘书,从事职务犯罪侦查、起诉工作8年,某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科长、员额检察官、检察员,荣获市级检察机关控申业务办案能手、记二等功一次。参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500余件,具有丰富和刑事案件办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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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多年公诉人经验,2008年7月进入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先后担任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员额检察官。办理了大量职务犯罪案件、经济案件、毒品犯罪案件以及其他刑事案件。 具有丰富的培训教学经历,为检察官、律师开展了近百场业务培训和专业授课,为公职人员、国企领导干部、企业家开展了一百余场刑事风控培训和专题讲座。2012年7月选入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在四川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宣讲20余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