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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专业对话

胡瑾 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执业证号: 13401********5501

专业领域: 刑事犯罪经济犯罪金融诈骗

活动总结 2025-11-19 11:52:28

2025 年 11 月 15 日,“盈皖刑事论坛 —— 职务犯罪的有效辩护” 在盈科合肥举办,由北京盈科(合肥)律所、盈科安徽区域刑事专业委员会主办,盈科合肥胡瑾刑事律师团队承办。论坛以职务犯罪辩护实务为核心,旨在为刑事从业者搭建交流桥梁,盈科合肥江慧、夏晏清律师主持活动。

核心亮点:胡瑾刑事律师团队发布《留置陪跑法律服务产品》《留置陪跑法律服务产品》

作为论坛重头戏,盈科合肥胡瑾刑事律师团队正式发布 “留置陪跑法律服务产品”。该产品专为留置阶段当事人定制,整合团队资深律师资源,覆盖从留置启动到案件终结的全流程,以 “全程陪跑” 为核心特色 —— 律师团队实时跟进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与辩护策略动态调整,填补了职务犯罪案件全流程法律服务的空白,为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提供全新专业方案。

深度解读:团队核心成员详解产品要点

产品发布后,胡瑾刑事律师团队六位核心成员围绕产品关键环节展开深度分享,为实务操作提供清晰指引:

胡瑾律师(团队领衔人):作为产品设计者,他系统阐述《留置陪跑法律服务产品介绍》,强调产品 “全流程陪伴” 的专业性 —— 从留置措施启动前的风险预判,到留置期间的权利维护,再到案件移送后的辩护衔接,均由专属律师团队全程把控,确保每个节点都有精准法律支持,让服务既有广度又有深度。

毛成战律师:以《职务犯罪留置陪跑业务律师服务清单》为主题,他系统梳理服务全流程脉络,明确律师在各阶段的核心职责:留置启动前,需为当事人做风险评估并制定预防策略;留置期间,除提供法律咨询外,还需协助开展心理疏导与关键证据初步收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要快速推进辩护准备,包括证据梳理、庭审策略制定等,通过清单化管理确保服务无遗漏,为同行提供标准化执业参考。

江慧律师:聚焦《留置期家属权利保障与律师沟通实务》,她指出留置期家属常因信息闭塞焦虑,律师需主动承担 “沟通桥梁” 角色:第一时间向家属解读留置程序、期限及核心权利,指导家属通过正规渠道了解案件进展,同时建立每周至少两次的沟通机制,协助家属准备委托手续、梳理证据线索,确保家属决策合法合规。

王成律师:以《被留置人家属退赃退赔指引》为主题,他结合实务案例,拆解退赃退赔的法律依据与操作步骤:明确家属需区分 “合法财产” 与 “涉案财物”,避免盲目退赔;提醒退赔时需留存书面凭证,同时与办案机关保持沟通,确保退赔行为能切实为当事人争取从轻情节,有效缓解家属 “不知如何操作” 的困境。
钟磊律师:在《孤岛救援:留置期的法律导航与权利维护》分享中,他将留置期比作 “法律孤岛”,详细解读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等核心权利,强调留置场所监管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若存在变相体罚、非法取证等行为,律师可依法提出异议;通过典型案例警示,呼吁从业者重视被调查人权利维护,避免程序违法影响案件走向。

汪良敏律师:针对《律师提供 “留置陪跑” 服务的法律风险》,他直击执业痛点:指出律师在陪跑过程中可能面临 “违规会见”“证据传递不当” 等风险,例如不得为当事人传递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诱导当事人翻供;建议律师建立 “服务日志”,记录每次沟通内容与服务细节,同时定期开展合规自查,确保服务全程在法律框架内运行,为同行提供风险防控的实操参考。

其他环节:主题分享与总结展望

论坛后续的职务犯罪主题分享中,徐宁、唐海等律师简要分享非法证据排除、行贿利益界定等内容,均围绕实务难点展开,为参会者提供多元思路。活动尾声,盈科安徽区域管委会主任付磊与胡瑾律师共同总结,强调本次论坛以 “留置陪跑产品” 为核心亮点,为职务犯罪辩护提供了创新方案;未来盈科合肥将继续依托胡瑾团队专业优势,推动职务犯罪辩护服务升级。

此次论坛不仅让《留置陪跑法律服务产品》成为行业关注焦点,更通过胡瑾团队核心成员的深度解读,为刑事从业者提供了可落地的实务指引,助力职务犯罪辩护领域专业化发展。

 

与当事人沟通 2025-11-10 03:45:53

胡瑾律师、夏晏清律师在蚌埠市淮上区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受贿罪)案件,面见办案检察官,递交办案手续!

胡瑾律师、夏晏清律师在蚌埠市淮上区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受贿罪)案件,面见办案检察官,递交办案手续!

 

 

会见当事人 2025-11-10 03:37:49

胡瑾律师、夏晏清律师在蚌埠市看守所会见职务犯罪(受贿罪)被告人!该案被告人刚刚从留置中心移交到看守所。胡瑾律师、夏晏清律师询问了被告人在留置中心的状况,确认被告人在留置中心没有受到殴打、谩骂等逼供!

胡瑾律师在蚌埠市看守所会见职务犯罪(受贿罪)被告人

案件阅卷 2022-01-21 08:12:51

2022年1月20日上午,胡瑾律师、江慧实习律师前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T某贩卖毒品案。胡瑾律师和江慧律师向经办法官递交了律师函。该案是二审案件,T某因为贩卖毒品,被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胡瑾律师和江慧实习律师接受其家人的委托,为T某提供二审辩护服务。

文书撰写 2025-12-03 12:57:44

胡瑾律师办理的安徽建国以来最大毒品案侯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尘埃落定,涉案毒品 130 公斤,主犯获死缓

安徽省建国以来最大毒品案尘埃落定,涉案毒品 130 公斤,主犯获死缓,四大法律争议焦点引关注

 2024 年,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侯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涉案毒品达 130033.1 克,是安徽省建国来查处的最大毒品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围绕 “侯某某是否参与毒品犯罪”“是否构成从犯”“能否因毒品未扩散减轻处罚”“公诉机关不提供技术侦查证据是否违法” 等法律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引发法律界广泛关注。

涉案 13 0公斤毒品,2024 “漏网者” 受审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侯某某系安徽省临泉县人,2014 年春节前后便卷入一起特大毒品犯罪案件。当时,侯某某被指伙同他人共谋贩卖、运输毒品,分工明确:谷某某负责前往云南省联系毒源,秦某某、刘某某协调筹集毒资及毒品运回后的销售,侯某某则与石某某(已判决)等人负责接运毒资、毒品,还邀约石某某参与出资,并使用事先购买的货车运输毒资与毒品。

2014 年 2 月,侯某某等人将合计超千万元的毒资(含侯某某被指出资的部分)从阜阳运往合肥,后转运至云南,最终将毒资交付给毒源方。同年 3 月,涉案毒品完成交接转运,谷某某等人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类毒品净重 130033.1 克,含量介于 69.53% 至 82.34% 之间。而侯某某在得知同案犯被抓后,扔掉手机卡逃匿, 2023 年 10 月 归案。

2024 年 7 月 30 日,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侯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侯某某的辩护人 ——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胡瑾、江慧律师到庭参与诉讼。

四大法律争议焦点成庭审核心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展开激烈交锋,四大争议焦点尤为突出。

焦点一:现有证据能否证实侯某某参与毒品犯罪?

侯某某当庭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辩称自己只是 “陪同秦某某到合肥”“去云南是配货”,并不知晓贩毒事宜,请求法院宣告无罪。其辩护人提出,同案犯对侯某某参与商议贩毒、出资数额的供述存在矛盾,例如秦某某称侯某某出资 52 万元,谷某某则称其出资 80 万元,且侯某某 2013 年 11 月取现 19 万元与 2014 年 2 月案发时间相隔近 4 个月,无法证明用于购毒出资;同时,公安机关侦控的涉案手机号码是否为侯某某使用存疑,现有证据无法形成确凿证据链证实其参与贩毒。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同案人秦某某、谷某某、石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在毒资商议、筹备、转移、交付及毒品运输交接等细节上能够相互印证,结合在卷的物证毒品、书证(如通话详单、住宿登记记录)、检查与称量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侯某某出资参与购毒、转移并运送毒资、交接毒资及等候接收毒品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故侯某某的无罪辩解及辩护人无罪辩护意见不成立。

焦点二:侯某某是否属于从犯?

辩护人提出,即便认定侯某某构成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也仅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但法院经审理查明,侯某某不仅明知秦某某贩卖毒品仍积极出资,还主动邀约石某某参与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其参与运送毒资至合肥、云南,交接毒资后在昆明等候接收毒品并计划运回临泉,行为贯穿毒品犯罪全程,且积极主动,与石某某相比所起作用更大,显系主犯,故辩护人关于 “从犯” 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焦点三:本案是否存在特情引诱,毒品未流入市场能否作为减轻处罚情节?

辩护人主张,本案存在公安特情介入情形,且涉案毒品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依法可对侯某某减轻处罚。法院核查后指出,根据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本案系公安机关根据情报线索立案侦查,谷某某、侯某某等人已主动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不存在特情引诱;同时,涉案毒品虽未最终流入社会,但已从老挝走私至中国境内并完成跨境转运,在空间上发生位移、所有权完成交换,已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实质性侵害,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亦不成立。

焦点四:公诉机关不提供技术侦查证据是否违法?

本案中,涉案手机号码 “15555868774 是否为侯某某所用” 成为关键事实争议点之一,但临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相关材料显示,辩护律师未看到技术侦查证据支撑该号码归属侯某某的结论。

辩护人提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年修正)第二百六十八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 号)第二百三十条明确,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检察人员需制作说明材料并签名盖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年)第一百一十六条亦要求技术侦查证据随案移送,作为定案依据。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后有权查阅包括技术侦查证据在内的案卷材料。

同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要求未结案的技术侦查材料应继续保存,不得擅自销毁。辩护人认为,技术侦查证据的提交需平衡辩护权保障与安全保护,即便存在限制情形,法院也需履行审查义务并采取替代性程序保障质证权,而本案公诉机关未提供相关技术侦查证据,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影响事实认定的公正性。截至一审判决,法院未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相关法律适用争议仍引发关注。

法院:主犯情节恶劣,判处死缓罚当其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 130033.1 克,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其作为主犯,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综合考虑侯某某主动投案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最终作出一审判决:侯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出庭准备 2025-09-30 06:07:27

还记得侯某某母亲找到我时,双手攥着我的胳膊,指节都泛了白:“胡律师,孩子不能就这样没了,您一定要帮帮他。” 她没说太多,可我知道这案子的分量 —— 安徽省建国以来最大的贩毒案,涉案毒品吗啡 130多公斤,毒资超千万,网上报道铺天盖地,不少人都觉得 “这案子没的辩”。但我和江慧律师接下委托时就定了主意:再大的案子,也得盯着每一份证据,不能让疑点被 “大案” 的名头盖过去。

翻卷宗时,光同案人员的供述就堆了厚厚一叠。公诉机关说侯某某参与了贩毒预谋、出了钱,还负责运毒资和毒品,是主犯。可我们一核对,问题全出来了。比如 “侯某某参与商议购毒”,有个同案人员说见过他一起商量,可另一个关键人员却反复说 “不认识侯某某”,侯某某自己也说从没见过这人 —— 两边的话能对上,反倒指认他的成了 “孤证”,这怎么能作数?

再说出资,更是乱成一团。有人说侯某某出了 80 万,有人改口说 52 万,还有人说他是 “主要出资人”。可从卷宗里看,侯某某父亲早逝,母亲患癌,家里连日常开支都紧巴巴的,哪来几十万投进贩毒?公安机关查到他 2013 年 11 月取过 19 万,可案发在 2014 年 2 月,差了近 4 个月,没证据证明这钱用去购毒,反倒和他当时跟人筹备开网吧的事能对上 —— 所谓 “出资购毒”,根本站不住脚。

还有些细节透着古怪。卷宗里提的 5 万元路费,有人说给了侯某某,有人说侯某某自己出的,还有人说给了别人,三个说法没一个能印证;侦查机关说侯某某用 某个电话联系贩毒,可没任何客观证据证明这号是他的,他自己说过的手机号反倒没被侦控;最不合常理的是,案发后其他同案人员都落网了,侯某某还在临泉待了一年多没被传唤 —— 要是真参与这么大的贩毒案,谁会留在案发地等着被抓?

庭审时,我们把这些疑点一条条摆出来:既说 “证据不足,应判无罪”,也做了后手 —— 就算认定涉案,侯某某也是从犯,且可能有特情介入,该从轻。最后法院没判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判了死缓,这已是当时能争取到的最好结果。

前阵子,侯某某的母亲送来锦旗,红绸上 “专业尽责” 四个字很醒目。其实我只是做了该做的:大案里的疑点更不能忽略,守住每一个证据缺口,才是对当事人、对司法公道的负责。打击毒品犯罪是我国坚定不移的国策,但是在打击犯罪过程中也要依法办案,让犯罪贩子罪当其罚!胡瑾刑事律师团队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委托手续 2022-08-01 03:31:04

       2022年8月1日上午,胡瑾律师、王成律师接受宿州猥亵案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签约宿州猥亵未成年案。该案被告人已经被批捕,胡瑾律师、王成律师与该案被告人近亲属会面,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该案由王成律师主办,胡瑾律师提供技术支持和全程指导。

      猥亵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愿,强制猥亵他人从而构成的犯罪。常见的猥亵行为包括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鸡奸等等。猥亵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于同性之间,一般情况下,猥亵罪不包括性交行为,但由于我国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男性,因此对男性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对未成年人进行讯(询)问的相关法律如何适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性侵未成年人意见》的规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办理,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或者询问时,在程序上有严格的规定,在目前发现的数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存在部分案件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或者询问时,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泰安“伴娘事件”案在办理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程序瑕疵,有个别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没有女性侦查人员的参与。综上两个主要方面的证据问题,笔者通过退查的方式要求公安机关,围绕视频中内容的辨认和完善询问笔录两个方面的证据进行完善,公安机关及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补正。第一批五名被告人以及第二批两名被告人是视频中出现的猥亵陈某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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