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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专业对话

胡瑾 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执业证号: 13401********5501

专业领域: 刑事犯罪经济犯罪金融诈骗

活动总结 2026-06-17 01:28:48

聚焦前沿 精进专业丨盈科合肥胡瑾刑事律师团队成功举办第二期“盈皖大讲堂”专题讲座

第二期盈皖大讲堂

2026年6月12日下午,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胡瑾刑事律师团队在律所26层大会议室成功举办了第二期“盈皖大讲堂”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刑事部主任胡瑾律师主持,胡瑾律师、汪良敏律师、钟磊律师、江慧律师围绕当前职务犯罪辩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实务案例,进行了系统深入的主题分享。现场气氛热烈,干货满满,吸引了所内外众多律师同仁到场交流学习。

即入罪?”斡旋受贿的认定边界与刑辩攻防

汪良敏律师以2026年《贪污贿赂解释(二)》第13条、第14条为切入点,深入剖析了斡旋受贿罪在“承诺即入罪”新规下的入罪逻辑与既遂标准。他指出,新规下“收受财物+承诺(含推定)”即构成斡旋受贿既遂,不再要求“实际转达请托”或“事项办成”。汪律师还结合典型案例,分析了“不正当利益”的实质认定、斡旋受贿与一般受贿的边界区分,并提出了在新规背景下应从“事后结果审查”转向“事前合意与边界界定”的辩护策略调整思路。

《索贿情节的认定标准和辩护路径》

钟磊律师围绕“索贿”这一法定从重情节,系统梳理了刑法第385条、第389条及《解释一》《解释二》中的规范依据,并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多起参考案例,深入剖析了索贿认定的三大核心要素:主动性、强制性与违背意愿。钟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中已逐步形成“受贿方主动性+行贿方不自愿性”的双重认定标准,辩护律师应摆脱“谁先开口”的形式主义,重点审查行贿人是否受到心理强制。他还提出了“三步走”辩护框架,为索贿情节的有效抗辩提供了清晰路径。

股票类预期利益型受贿辩护分析》

江慧律师聚焦《解释(二)》第11条第2款关于股票、股权预期收益型受贿的数额认定新规,详细解读了“以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受贿数额”的立法逻辑与适用要点。她通过多个典型案例,对比分析了旧规下“差价认定”与新规下“实际获利认定”的本质区别,强调新规不再区分犯罪数额与孳息,直接反映权钱交易的不法实质。江律师还就“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利”情形下的溢价认定、禁售期股票价值评估等实务难点,提出了具体的辩护应对策略。

《2026职务犯罪辩护的新发展与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的短板》

作为本次讲座的压轴,胡瑾律师从宏观视角出发,系统总结了2026年职务犯罪辩护面临的新问题与新挑战。他指出,随着《解释(二)》的落地和“受贿行贿一起查”政策的深化,职务犯罪辩护已进入“精细化、合规化、技术化”的全新时代。传统“走流程、拼关系”的粗放式辩护模式已彻底失效。胡律师还深刻剖析了当前职务犯罪辩护律师普遍存在的五大短板:专业深耕不足、跨领域能力欠缺、程序辩护意识薄弱、证据质证能力不足、沟通博弈能力欠缺。他呼吁同仁们正视短板,主动突破舒适区,以专业为本、以变革为翼,构建“程序辩护+合规整改+量刑协商”的综合辩护体系,在行业洗牌中把握破局机遇。

本次讲座历时四个小时,四位主讲人准备充分、内容翔实,既有理论深度,又贴近实务需求,赢得了在场律师的高度评价。胡瑾刑事律师团队将持续通过“盈皖大讲堂”这一平台,推动部门专业化建设,提升律师在职务犯罪辩护领域的实战能力,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精准的法律服务。

胡瑾刑事律师团队

胡瑾刑事律师团队隶属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是安徽本土标杆性专职刑事法律服务团队,由拥有30年刑事辩护经验的胡瑾律师领衔,团队又称 “盈皖刑辩人”,连续多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部门、全国十佳刑辩团队。

领衔人胡瑾律师身兼高校兼职教授、安徽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理事,兼具法学学术背景与一线办案实战能力,入选 “中国刑辩大律师”,深耕职务、经济类重大刑事案件三十余年。团队汇聚二十余名专业刑辩律师,八成以上拥有硕士学历,吸纳多名前公检法实务人才,搭建老中青梯度化专业梯队,汪良敏、王成、钟磊、毛成战、江慧、王文广、邓国敏、汪伦、李政、李梅等核心律师各有专攻,分设职务犯罪、诈骗犯罪、税务犯罪、毒品犯罪、人身权犯罪、网络犯罪、食药环犯罪、刑事控告八大辩护中心,实现案件精细化分工协作。

作为安徽刑辩行业标杆,团队创下多项省内行业首创:首个拥有专属刑辩品牌商标、独家主办安徽首届职务犯罪高峰论坛、编撰《职务犯罪留置陪跑法律服务手册》,填补留置阶段标准化法律服务空白。执业至今累计办理千余起全省各地疑难重大案件,涵盖贪污受贿、集资诈骗、涉毒、帮信、故意伤害等各类罪名,大量案件取得不起诉、无罪、大幅减刑、缓刑、罪名降档等优质辩护结果,经办多起公安部督办、全省典型大案,办案经验覆盖合肥、阜阳、芜湖、淮北等十六个地市。

团队坚持学术与办案双向赋能,常态化开展刑辩实务大讲堂,出版多部刑辩专业著作;兼顾专业办案与公益普法,在校设立法治奖学金,秉持专业、敢辩、尽责的执业理念,全程提供留置、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刑事法律服务,是省内当事人处理刑事危机的优选专业团队。

与当事人沟通 2025-11-10 03:45:53

胡瑾律师、夏晏清律师在蚌埠市淮上区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受贿罪)案件,面见办案检察官,递交办案手续!

胡瑾律师、夏晏清律师在蚌埠市淮上区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受贿罪)案件,面见办案检察官,递交办案手续!

 

 

会见当事人 2025-11-10 03:37:49

胡瑾律师、夏晏清律师在蚌埠市看守所会见职务犯罪(受贿罪)被告人!该案被告人刚刚从留置中心移交到看守所。胡瑾律师、夏晏清律师询问了被告人在留置中心的状况,确认被告人在留置中心没有受到殴打、谩骂等逼供!

胡瑾律师在蚌埠市看守所会见职务犯罪(受贿罪)被告人

案件阅卷 2022-01-21 08:12:51

2022年1月20日上午,胡瑾律师、江慧实习律师前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T某贩卖毒品案。胡瑾律师和江慧律师向经办法官递交了律师函。该案是二审案件,T某因为贩卖毒品,被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胡瑾律师和江慧实习律师接受其家人的委托,为T某提供二审辩护服务。

文书撰写 2025-12-03 12:57:44

胡瑾律师办理的安徽建国以来最大毒品案侯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尘埃落定,涉案毒品 130 公斤,主犯获死缓

安徽省建国以来最大毒品案尘埃落定,涉案毒品 130 公斤,主犯获死缓,四大法律争议焦点引关注

 2024 年,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侯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涉案毒品达 130033.1 克,是安徽省建国来查处的最大毒品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围绕 “侯某某是否参与毒品犯罪”“是否构成从犯”“能否因毒品未扩散减轻处罚”“公诉机关不提供技术侦查证据是否违法” 等法律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引发法律界广泛关注。

涉案 13 0公斤毒品,2024 “漏网者” 受审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侯某某系安徽省临泉县人,2014 年春节前后便卷入一起特大毒品犯罪案件。当时,侯某某被指伙同他人共谋贩卖、运输毒品,分工明确:谷某某负责前往云南省联系毒源,秦某某、刘某某协调筹集毒资及毒品运回后的销售,侯某某则与石某某(已判决)等人负责接运毒资、毒品,还邀约石某某参与出资,并使用事先购买的货车运输毒资与毒品。

2014 年 2 月,侯某某等人将合计超千万元的毒资(含侯某某被指出资的部分)从阜阳运往合肥,后转运至云南,最终将毒资交付给毒源方。同年 3 月,涉案毒品完成交接转运,谷某某等人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类毒品净重 130033.1 克,含量介于 69.53% 至 82.34% 之间。而侯某某在得知同案犯被抓后,扔掉手机卡逃匿, 2023 年 10 月 归案。

2024 年 7 月 30 日,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侯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侯某某的辩护人 ——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胡瑾、江慧律师到庭参与诉讼。

四大法律争议焦点成庭审核心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展开激烈交锋,四大争议焦点尤为突出。

焦点一:现有证据能否证实侯某某参与毒品犯罪?

侯某某当庭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辩称自己只是 “陪同秦某某到合肥”“去云南是配货”,并不知晓贩毒事宜,请求法院宣告无罪。其辩护人提出,同案犯对侯某某参与商议贩毒、出资数额的供述存在矛盾,例如秦某某称侯某某出资 52 万元,谷某某则称其出资 80 万元,且侯某某 2013 年 11 月取现 19 万元与 2014 年 2 月案发时间相隔近 4 个月,无法证明用于购毒出资;同时,公安机关侦控的涉案手机号码是否为侯某某使用存疑,现有证据无法形成确凿证据链证实其参与贩毒。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同案人秦某某、谷某某、石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在毒资商议、筹备、转移、交付及毒品运输交接等细节上能够相互印证,结合在卷的物证毒品、书证(如通话详单、住宿登记记录)、检查与称量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侯某某出资参与购毒、转移并运送毒资、交接毒资及等候接收毒品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故侯某某的无罪辩解及辩护人无罪辩护意见不成立。

焦点二:侯某某是否属于从犯?

辩护人提出,即便认定侯某某构成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也仅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但法院经审理查明,侯某某不仅明知秦某某贩卖毒品仍积极出资,还主动邀约石某某参与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其参与运送毒资至合肥、云南,交接毒资后在昆明等候接收毒品并计划运回临泉,行为贯穿毒品犯罪全程,且积极主动,与石某某相比所起作用更大,显系主犯,故辩护人关于 “从犯” 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焦点三:本案是否存在特情引诱,毒品未流入市场能否作为减轻处罚情节?

辩护人主张,本案存在公安特情介入情形,且涉案毒品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依法可对侯某某减轻处罚。法院核查后指出,根据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本案系公安机关根据情报线索立案侦查,谷某某、侯某某等人已主动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不存在特情引诱;同时,涉案毒品虽未最终流入社会,但已从老挝走私至中国境内并完成跨境转运,在空间上发生位移、所有权完成交换,已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实质性侵害,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亦不成立。

焦点四:公诉机关不提供技术侦查证据是否违法?

本案中,涉案手机号码 “15555868774 是否为侯某某所用” 成为关键事实争议点之一,但临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相关材料显示,辩护律师未看到技术侦查证据支撑该号码归属侯某某的结论。

辩护人提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年修正)第二百六十八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 号)第二百三十条明确,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检察人员需制作说明材料并签名盖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年)第一百一十六条亦要求技术侦查证据随案移送,作为定案依据。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后有权查阅包括技术侦查证据在内的案卷材料。

同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要求未结案的技术侦查材料应继续保存,不得擅自销毁。辩护人认为,技术侦查证据的提交需平衡辩护权保障与安全保护,即便存在限制情形,法院也需履行审查义务并采取替代性程序保障质证权,而本案公诉机关未提供相关技术侦查证据,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影响事实认定的公正性。截至一审判决,法院未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相关法律适用争议仍引发关注。

法院:主犯情节恶劣,判处死缓罚当其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 130033.1 克,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其作为主犯,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综合考虑侯某某主动投案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最终作出一审判决:侯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出庭准备 2025-09-30 06:07:27

还记得侯某某母亲找到我时,双手攥着我的胳膊,指节都泛了白:“胡律师,孩子不能就这样没了,您一定要帮帮他。” 她没说太多,可我知道这案子的分量 —— 安徽省建国以来最大的贩毒案,涉案毒品吗啡 130多公斤,毒资超千万,网上报道铺天盖地,不少人都觉得 “这案子没的辩”。但我和江慧律师接下委托时就定了主意:再大的案子,也得盯着每一份证据,不能让疑点被 “大案” 的名头盖过去。

翻卷宗时,光同案人员的供述就堆了厚厚一叠。公诉机关说侯某某参与了贩毒预谋、出了钱,还负责运毒资和毒品,是主犯。可我们一核对,问题全出来了。比如 “侯某某参与商议购毒”,有个同案人员说见过他一起商量,可另一个关键人员却反复说 “不认识侯某某”,侯某某自己也说从没见过这人 —— 两边的话能对上,反倒指认他的成了 “孤证”,这怎么能作数?

再说出资,更是乱成一团。有人说侯某某出了 80 万,有人改口说 52 万,还有人说他是 “主要出资人”。可从卷宗里看,侯某某父亲早逝,母亲患癌,家里连日常开支都紧巴巴的,哪来几十万投进贩毒?公安机关查到他 2013 年 11 月取过 19 万,可案发在 2014 年 2 月,差了近 4 个月,没证据证明这钱用去购毒,反倒和他当时跟人筹备开网吧的事能对上 —— 所谓 “出资购毒”,根本站不住脚。

还有些细节透着古怪。卷宗里提的 5 万元路费,有人说给了侯某某,有人说侯某某自己出的,还有人说给了别人,三个说法没一个能印证;侦查机关说侯某某用 某个电话联系贩毒,可没任何客观证据证明这号是他的,他自己说过的手机号反倒没被侦控;最不合常理的是,案发后其他同案人员都落网了,侯某某还在临泉待了一年多没被传唤 —— 要是真参与这么大的贩毒案,谁会留在案发地等着被抓?

庭审时,我们把这些疑点一条条摆出来:既说 “证据不足,应判无罪”,也做了后手 —— 就算认定涉案,侯某某也是从犯,且可能有特情介入,该从轻。最后法院没判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判了死缓,这已是当时能争取到的最好结果。

前阵子,侯某某的母亲送来锦旗,红绸上 “专业尽责” 四个字很醒目。其实我只是做了该做的:大案里的疑点更不能忽略,守住每一个证据缺口,才是对当事人、对司法公道的负责。打击毒品犯罪是我国坚定不移的国策,但是在打击犯罪过程中也要依法办案,让犯罪贩子罪当其罚!胡瑾刑事律师团队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委托手续 2022-08-01 03:31:04

       2022年8月1日上午,胡瑾律师、王成律师接受宿州猥亵案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签约宿州猥亵未成年案。该案被告人已经被批捕,胡瑾律师、王成律师与该案被告人近亲属会面,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该案由王成律师主办,胡瑾律师提供技术支持和全程指导。

      猥亵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愿,强制猥亵他人从而构成的犯罪。常见的猥亵行为包括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鸡奸等等。猥亵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于同性之间,一般情况下,猥亵罪不包括性交行为,但由于我国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男性,因此对男性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对未成年人进行讯(询)问的相关法律如何适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性侵未成年人意见》的规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办理,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或者询问时,在程序上有严格的规定,在目前发现的数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存在部分案件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或者询问时,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泰安“伴娘事件”案在办理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程序瑕疵,有个别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没有女性侦查人员的参与。综上两个主要方面的证据问题,笔者通过退查的方式要求公安机关,围绕视频中内容的辨认和完善询问笔录两个方面的证据进行完善,公安机关及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补正。第一批五名被告人以及第二批两名被告人是视频中出现的猥亵陈某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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