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5 月 18 日,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在七周年庆典期间举办诈骗罪实务辩护研讨会。来自多家律所的资深刑辩律师齐聚一堂,围绕诈骗罪案件中的程序辩护、罪名变更、侦查阶段定性纠错、认罪认罚后的量刑突破以及司法会计鉴定质证等核心议题展开深入探讨。六位律师结合亲办案例,分享了各自在诈骗罪辩护一线的实战经验与思考。
第一场:诈骗罪案件的程序辩护
龚振中律师首先登台,以“诈骗类犯罪的程序辩护”为题开场。他指出,程序辩护在诈骗案件中往往被忽视,但恰恰是撬动案件走向的重要支点。
龚振中律师重点分析了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先刑后民”原则。他梳理了从1985年至今的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裁定“中止审理”与“驳回起诉”产生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前者能保全债权及抵押物,后者则可能导致当事人财产权利落空。
龚振中律师提醒同行,最高检近年发布的典型案例已明确强调“穿透审查实质法律关系,避免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律师应善于运用这一趋势。
龚振中律师还抛出一个极具争议的程序问题:检察机关就同一犯罪事实用二份起诉书分案指控三名被告人共同犯罪,一审法院却在一次共同开庭后分案作出两份刑事判决书,这一做法是否合法?龚振中律师引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0条,指出共同犯罪原则上应“同案同审”,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的质证权。这种“一案两判”的做法不仅违反程序,更可能导致事实认定矛盾、法律适用不一,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上级法院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二场:从十年到一年——诈骗案二审罪名变更实战解析
韦皖子主任分享了其亲办的诈骗案,该案一审认定诈骗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二审改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期骤降至一年,堪称罪名辩护的经典范例。
韦皖子主任详细还原了案件关键事实:当事人系动迁公司工作人员,一审认定其与拆迁户合谋,通过虚增安置人口的方式多领取拆迁补偿款,领取的补偿款合计54万余元,当事人获利20万元,认定构成诈骗罪主犯。
辩护团队在阅卷中发现了一条关键线索:某工作报告显示,虚增人口信息登记的日期,早于当事人入职动迁公司的时间。这意味着,虚增人口在当事人入职前已经存在,一审认定的“操作虚增人口”根本不可能成立。
这一时间差成为全案转折点。
韦皖子主任指出,客观证据的证明力远高于利害关系人证言,工作报告与入职记录形成的证据链,直接推翻了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虚构事实的行为和共同诈骗的合意。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改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期徒刑一年。
韦皖子主任总结:“刑事案件的关键点常常藏在不起眼的细节里。反复阅卷、善于发现客观证据,是律师最基础也最重要的功课。”
第三场:穿透“诈骗”表象——侦查阶段定性纠错
黄露仪主任聚焦侦查阶段,分享了如何在“黄金37天”内完成定性纠错。
黄露仪主任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同步固定了报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并于次日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检察官初步认为,即使不构成诈骗罪,也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辩护人补充提交了通话录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既无诈骗故意,也不能推定其明知他人犯罪而提供帮助。报捕第六天,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黄露仪主任总结了三罪区分的关键标尺:诈骗罪要求直接参与共谋、有非法占有目的;帮信罪要求“概括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掩隐罪则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
侦查阶段是定性纠错的黄金期,批捕后逆转难度倍增,律师必须把握“第一时间会见、同步固定证据、精准提交意见、当面沟通检察官”的组合动作。
第四场:认罪认罚后的量刑突破——一起诈骗案获轻判有效辩护路径
方超波主任以电信诈骗案为例,展示了认罪认罚案件中如何实现量刑的实质性突破。
L某系跨境电信诈骗团伙的底层业务员,在职仅两个月,个人独立发送诈骗信息1.2万条。检察机关依据“两高一部”司法解释中“犯罪嫌疑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的规定,以全团伙28.8万条信息作为量刑依据,给出认罪认罚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认罪认罚十年以上的选择。
方超波主任的辩护策略围绕两个核心展开:一是层级化责任分析,强调L某作为底层业务员,仅执行固定话术脚本,无分成权、决策权,依法应认定为从犯;二是数据独立性论证,经质证司法鉴定报告,确认L某个人账号独立发送信息仅1.2万条。
根据司法解释,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构成“其他严重情节”,5万条以上方属“情节特别严重”。L某个人发送1.2万条,刑期基准应为三至十年,而非十年以上。辩护人进一步整合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1万元)、犯罪未遂等多个法定从宽情节,主张“多情节叠加减让”。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较公诉机关建议刑期降幅达66%。
第五场:诈骗罪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与辩护
麦朝雄主任聚焦诈骗案件中常见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问题。他指出,司法会计鉴定在诈骗案中往往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但实践中大量鉴定意见存在程序违法、超越权限、检材不当等问题,律师应敢于质疑、善于质证。
麦朝雄主任强调,言辞证据不得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检材。实践中,不少鉴定意见直接依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作出财务数据认定,这违反了鉴定专门性问题的基本要求。麦朝雄主任还指出,司法会计鉴定不得对法律层面的问题作出确认——例如直接认定某一行为“构成诈骗”或“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鉴定人无权代行。
麦朝雄主任特别推荐了章宣静所著《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审查实务》一书,并结合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案(二审对鉴定意见不予采纳)以及刘某某诈骗、掩隐案(鉴定意见不予采纳、刘某某无罪)等案例,展示了质证的成功路径。他厘清审计报告、鉴证报告与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本质区别——普通审计报告不具备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不能直接作为定罪依据。
第六场:诈骗类案件如何控告推动公安机关立案?如何追回经济损失?
尹伟军律师面对当事人自行报案屡屡受阻(如被视作经济纠纷处理)的困局,他形成了一套成熟的“三步走”控告策略:
主动调查取证:不依赖公权初步介入,率先自行收集关键证据。例如在诈骗案中赶赴项目实地调查,以固定“非法占有目的”这一诈骗罪核心要件。
精细材料与沟通:制作完备的刑事控告书,并将证据整理成册甚至进行公证以增强证明力。在提交材料后,持续与主办警官沟通侦查方向、线索排查,必要时与部门负责人当面研判案情,推动受理与立案。
对当事人全程辅导:在当事人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前进行专门辅导,帮助其清晰、有逻辑地陈述案情,抓大放小,突出案件核心问题。
追求实效的终极目标
尹伟军律师强调“刑事控告只是手段,挽回经济损失才是最终目标”。在成功立案后,他会持续跟进侦查进度,甚至多次督促办案机关制定抓捕计划。其代理的某诈骗控告案不仅成功促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最终为当事人全额追回了被骗款项,有效破解了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局。此外,在遇到不予立案决定时,他能熟练运用复议、复核乃至检察监督程序,以“立案监督”打通救济渠道。
尹伟军律师将侦查思维深度融入刑事控告业务,形成了一套从证据收集、材料呈现、有效沟通到最终追赃挽损的完整实战体系。
六个专题、六重路径,从程序辩护到实体定性,从审前阶段到二审改判,从量刑协商到证据质证,本次研讨会系统呈现了诈骗罪辩护的全景图。
无论是客观证据的时间差、侦查阶段的“黄金37天”,还是认罪认罚中的量刑情节整合,每一个突破都源于律师对案件的深度挖掘和对法律规则的精准运用。
望之辩以专业研讨会作为七周年庆典的核心环节,既是对律所专业定位的一贯坚持,也为与会同仁提供了可参考、可借鉴的实务样本。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有数十起死刑改判为死缓、判处缓期、不批捕、不起诉、无罪的成功案例;著有《我做律师这些年》、《我做死刑案件这些年》、《刑事辩护类案检索指南》、《企业合规法律实务》等。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65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5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6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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