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中,各省赔偿范围不统一,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日《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第三条规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就目前判决来看,33万的赔偿是正确的。在此类案件中,是不赔偿精神损失费的,也就是说致人死亡的6万-8万的精神损失费是不赔偿的。根据目前的判决书来看,赔偿金额过低的核心原因是死亡赔偿金仅有29万多,是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赔偿的。而如果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农村标准的2-3倍。
据我所知,2019年11月2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文件,明确了在成都中院、遂宁中院、宜宾中院、阿坝中院开展“同命同价”试点,该地区已经实现城镇农村赔偿标准统一,但是目前并没有普及到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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