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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辩护请注意这6个要点

2021-04-30 11:17:58   4932次查看

以下文章来源于专业刑事案件辩护 ,作者刑辩君

作者:张楠楠律师团队

庭立方·广东维庭律师事务所


前言:我们知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中,涉案信息数量直接决定定罪量刑的档次。实践中,侦查机关对于批量查获的公民个人信息,一般直接认定数量。

但是,这类案件涉案信息数量往往很大,是否有些不属于本罪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属于无效信息,由于经常难以准确界定,成为控辩双方的一大争议焦点。

本期,刑辩君研阅了近百份广东省各地法院关于本罪的裁判案例,精选部分的裁判要旨进行归纳,总结出这类案件聚焦信息数量进行辩护的六大有效要点,分享如下。

01.

不能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不属于本罪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文件仅记载公民的电话号码信息。

严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8)粤0304刑初448号

裁判要旨:关于辩护人认为文件名为“Book1.xlsx”、“副本观澜豪园二期.xlslll”记载的均为连号的单一电话号码信息,应从总条数中予以去除的意见。经查,文件名称为“Book1.xlsx”、“副本观澜豪园二期.xlslll”均记载单一的电话号码信息,该部分信息并不能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不应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故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涉案信息中没有公民姓名,或者名称中只有一个单姓或署名为小姐、女士、先生或绰号等明显不是自然人个人姓名。

叶韬、郑育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粤2071刑初393号

裁判要旨:上述文件中仅含有手机号码,或者没有公民姓名(如姓名栏是空白或是未实名认证的),或者姓名栏中只有一个单姓或署名为小姐女士先生或绰号及公司企业、商铺等明显不是自然人个人姓名,由此不能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数量均不计入犯罪数额。本院对叶韬的辩护人所提无法识别具体姓名的信息条数应予剔除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02.

包含企业名称、地址、座机电话和企业法人、负责人姓名的企业基本信息,一般情形下属于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范畴

王三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20)粤0402刑初73号

裁判要旨:经查,辩护人从被告人王三标出售的文件夹中排查出3232条信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座机电话和企业法人、负责人姓名,该种信息是企业的基本信息,除非有特殊的限制,一般情形下属于公开披露的信息。结合到本案,公诉机关未证明被告人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也没有证明该类信息属于特殊限制公开的信息,不宜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范畴……

类案:广州金诚置业有限公司、姚伟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4刑初517号

03.

有证据证明部分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不计入犯罪数量,或者量刑时予以从轻

部分信息内容不正确,比如姓名不详、地址过于笼统、电话号码重复等,信息空缺或无效。

周学力、田晨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8)粤0306刑初6791号

裁判要旨:对公诉机关提供的田晨驰发给周学力的16781条信息和周学力卖给刘某2的61862条信息,属于批量的公民信息,但本院经仔细审核,发现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有“电话号码”、“姓名”和“地址”,其中确实如辩护人所言——存在电话号码大量重复或少次重复现象,还有收件人为“先生”、“小姐”等姓名不详的情况,以及收件地址过于笼统的情形,里面还有大量的400开头的电话号码,有的甚至无电话号码或者号码缺位。换而言之,涉案的信息有为数不少的部分信息内容不正确或是空缺或是无效信息应予以扣减。

类案:黄某某、杨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刑初1780号

部分信息手机号码为空号、停机、位数不正确等无效号码,或者对同一手机号的不同姓名人重复统计。

曹洛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0)粤0103刑初395号

裁判要旨:对于辩护人提出鉴定结论中同一公司中有多个重复姓名,不能排除同一人的可能,有部分没有剔除空号、打不通、未通、停机等项信息,……对于同一手机号的不同姓名人重复统计的,应剔除一人,对于黑俊霞、黄某、杨某、陈某1、卜永喜、陈某2、方某、付立煌、郭莉平等人停机,张某、倪某、沈某东等空号的情况应予以剔除。对于辩护人提出鉴定意见没有剔除同一姓名同一手机号重复项的辩护意见,根据法律规定重复应予以剔除,辩护人此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涉案信息中仅有少量属于重复的,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叶韬、郑育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粤2071刑初393号

裁判要旨:叶韬与郑育威合作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期间,郑育威发送给叶韬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认定。……至于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存在重复、是否核查真伪的问题,经查,无论是叶韬单独出售给他人的公民个人信息,还是郑育威、叶韬非法获取并由郑育威发送给叶韬的公民个人信息,均是被告人批量获取、出售。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经查,《109PZ.rar》文件中《ryw168.com2868.xls》中姓名为高某范某李某1宫某周某何某邓某王某张某李某2鲍某等公民个人信息各有重复信息1条。而《孕妇坚果.xlsx》中虽有姓名为李某3的公民个人信息21条,但上述21条信息中或收货地址不同或联系手机不同,不存在完全重复的信息。可见,本案涉案电子数据中所包括的公民个人信息中仅有少量属于重复的,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

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系行为人购买二手U盘进行提取的,信息被反复读写和恢复,部分信息内容重复,量刑时应予以从轻。

郭伟江、邓雄抗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2018)粤0904刑初113号

裁判要旨:对郭伟江的辩护人称U盘是二手购买的,电子证据的公民个人信息是经恢复U盘数据后提取的,被告人郭伟江以500元买按市场价也不可能购买到指控的那么大量的公民信息,储存的约106万条公民个人信息不是被告人郭伟江实际非法获取的条数,且有部分信息是经反复删除、存取及不真实的意见,经查:

1.经核实,文件夹储存的约1106000万条公民信息中,部分文件夹的公民个人信息内容存在重复情况;

2.结合已查明的事实,即使被告人郭伟江获取1106000条公民信息按市场价也需支出11.06万元,与被告人郭伟江供述支出500元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相差较大;

3.U盘储存的数据确实可以被反复读写和恢复的情形。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有一定合理性,本院酌情予以采纳,在量刑中予以体现。

04.

无法准确统计出行为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确切条数的,需要结合核查后的真实性比例,予以认定。

邹迪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粤0306刑初388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邹迪启对其出售的信息条数提出异议,经查,虽然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统计出被告人邹迪启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确切条数,但其仅卖给证人吴某2一人的信息条数达24万多条,结合经核查后的真实性比例,真实信息条数远超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5万条。

类案:李成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刑初1386号

05.

行为人将信息文件上传网站,但需要密码才能够查看,而其未附密码的,该部分不计入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数量。

杨阳、苑娇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19)粤0402刑初1557号

裁判要旨:经查,被告人苑娇龙的供述、涉案网站所显示被告人苑娇龙上传的公民信息文件的数据、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案件审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苑娇龙上传的名为125届广交会采购商名录的文件因需输入密码才能够查看具体内容,其上传时未附密码,所以该文件的54530条公民个人信息是无法查看的,需予以扣除。

06.

公诉机关指控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大)的证据不足,而被告人供述的数量(较小)与其非法所得及所调取的数据相互印证,采信被告人供述。

张大卫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刑初800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800号

裁判要旨: 对于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认定的被告人张某获取的苹果用户ID以及密码的数量不准确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供述称,其于2014年11月起共非法获取了约600个苹果用户ID以及密码,其供述与其非法所得及其所签认的从相关网站所调取的数据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取苹果用户ID以及密码共计1387条的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故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结语:2020年,经历了全国全民疫情防控,公民个人信息大量、全方位、长时间被收集,可以预见的是信息被泄露的风险将急剧增加。2021年,或者更长一段时间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可能会“井喷”案发。

接下来,刑辩君将结合办案需要和经验积累,持续、深入地对这类案件的有效辩护策略进行归纳总结,希望为做好精细化辩护提供更为清晰的指引。

附:司法解释关于本罪信息数量认定的规定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7]10号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十一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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