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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艾滋男子强奸广西15岁女生仅获刑5年?法院你知道错在那里了吗?

2021-09-01 09:53:20   5058次查看

1月3日“河池中院”官方公众号消息,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对已生效的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袁志雷强奸一案调卷审查,近日将公布审查结果。

此前据北京青年报报道,47岁的广西都安男子袁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然强奸了一名15岁的女生。都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袁某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公诉机关都安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12日,被害人蓝某(2005年日出生)在上学途中到三只羊某村玩。13时许,代销店老板潘某催蓝某去学校,被告人袁某某主动要求送蓝某去学校,蓝某坐上袁某某的电动车之后,袁某某驾驶电动车往学校的相反方向开走。几分钟后,袁某某驾驶电动车来到宜州区公路边停车,强行拉蓝某到距离公路约200米的一条水沟旁边竹林下,强行与蓝某发生性关系。事后,袁某某驾车将蓝某送回某移民安置点代销店附近后返回家。

2020年5月21日,经河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袁某某的血清进行检测,结论HIV-1抗体阳性。2020年7月15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委托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蓝某的精神状态及性自我防卫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蓝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被性侵害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都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蓝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强奸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人,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艾滋病仍然实施强奸行为,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大家都感觉得出来,法院判轻了,但到底轻在那里,由笔者细细说来。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第九十五条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其次,根据刑法第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审法院犯的是常识性的错误,用一般认知去理解重伤,认为造成外伤才是强奸致人重伤的情节。显然缺乏刑法规范意识,而没有考虑强奸致人患艾滋病的后果。这个案件是属于强奸致人重伤的情节,应当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起步刑期是十年有期徒刑,而本案仅判处5年有期徒刑,存在明显的量刑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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