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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废除死刑罪名一览表

2021-10-18 09:45:14   6921次查看

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罪名

(本表系庭立方图书馆根据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拟订)

1.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2.走私贵重金属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3.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第153条)

5.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

6.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

7.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

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9.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

10.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11.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295条)

1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第1款)

13.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第328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九)废除死刑罪名

(本表系庭立方图书馆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拟订》

1.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第1款)

2.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条第1款)

3.走私假币罪(第151条第1款)

4.伪造货币罪(第170条)

5.集资诈骗罪(第199条)

6.组织卖淫罪(第358条)

7.强迫卖淫罪(第358条)

8.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第426条)

9.战时造谣惑众罪(第4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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