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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发布时间:2021-06-25

条文内容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罪名精析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新增条文,罪状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对本条规定的罪名确定,有意见提出,为避免罪名冗长,建议将罪名确定为“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罪”。经研究,《罪名补充规定(七)》将本条罪名确定为“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主要考虑:(1)“处置”的含义较为宽泛,将“引进”概括为“处置”不够准确。(2)表述为“引进、释放、丢弃”与罪状表述一致,更加贴切,也有利于与《生物安全法》的条文表述相衔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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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罪名精析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新增条文,罪状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对本条规定的罪名确定,有意见提出,为避免罪名冗长,建议将罪名确定为“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罪”。经研究,《罪名补充规定(七)》将本条罪名确定为“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主要考虑:(1)“处置”的含义较为宽泛,将“引进”概括为“处置”不够准确。(2)表述为“引进、释放、丢弃”与罪状表述一致,更加贴切,也有利于与《生物安全法》的条文表述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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