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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罪

发布时间:2021-02-03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罪

条文内容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内容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以及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林木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四款。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森林采伐方式和采伐量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和森林再生产问题。要确保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必须有计划地采伐利用,以保证森林的消耗量不超过生长量。因此,为了防止滥伐林木的情况,森林法规定了限额采伐的原则和核发采伐许可证制度。“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的法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本款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犯罪,规定了两档刑罚。对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照前述司法解释,“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本条的第四款是关于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由国家主管机关确认的自然保护区。按照本款的规定,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构成要件

一、概念及其构成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询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对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森林采伐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要件。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溢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l0立方米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一10立方米,或幼树250一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1)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极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2)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3)一贯滥伐或屡教不改的;(4)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5)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如滥伐珍稀树木等。如果滥伐林木未达到数量较大的,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森林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2一5倍的罚款。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1987 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指出,为收购林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

 

认定要义

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所以,现在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定罪标准

(京)立案标准

 

(一)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为起点,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为起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冀)立案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滥伐林木10立方米以上不满50立方米的;

2.滥伐幼树500株以上不满2500株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的;

2.滥伐幼树2500株以上的。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3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2.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本条第2款第(1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345条第2款的规定,犯滥伐林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本条第4款的规定,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345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处罚。

数量巨大”,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关于“数量巨大”的认定标准,依照《解释》的规定,应当以50或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

 

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36号)

 

第七十三条 [滥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最高法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4年3月26日 法释〔20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近,有的法院反映,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批复如下: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数量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此复

 

《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地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4月16日印发实施 林安发﹝2001﹞156号)

 

(二)滥伐林木案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法释﹝2000﹞36号)

 

……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七条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法关于滥伐自己所有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3年7月24日 法复﹝1993﹞5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宋允焕滥伐的林木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即: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被告人滥伐属于自己所有权的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其行为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破坏了国家的森林资源,所滥伐的林木即不再是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应当作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追缴。

此复

 

证据规格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证据规格

 

滥伐林木罪

一、主体方面的证据

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3.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是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证明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性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业务范围、成立时间等证据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设立证明、国有公司性质证明及非法人单位的身份证明、法人税务登记证明和单位代码证等。

4.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单位的任职、职责、负责权限的证明材料等。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等,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护照、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任命书、业务分工文件、委派文件、单位证明、单位规章制度等。

二、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目的:(1)获取非法利润;(2)牟利;(3)营利。

三、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滥伐林木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滥伐林木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滥伐林木数量较大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滥伐林木数量巨大行为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滥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行为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所滥伐林木性质行为的证据:(1)防护林;(2)用材林;(3)经济林;(4)薪炭林;(5)特种用途林。6.证明行为人盗伐国家自然保护区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行为的证据。

四、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数量较大;(2)数虽巨大。2.法定从清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滋伐;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地方规定

 

重庆市政法部门第三届“五长”联席会议纪要(2005年2月23日 渝公法﹝2005﹞7号)

 

……

八、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数额标准

(一)……

(二)滥伐林木罪以10立方米、幼树500株为“数量较大”的起点,以50立方米、幼树2500株为“数量巨大”的起点。 

 

江西省刑事立案量刑标准(2019.12.5更新)

 

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二款)【7】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滥伐林木15立方米以上不满75立方米的;

2.滥伐幼树750株以上不满4000株的;

3.滥伐毛竹4000株以上不满10000株,或者非法获利4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滥伐林木75立方米以上的;

2.滥伐幼树4000株以上的;

3.滥伐毛竹10000株以上的,或者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的。

幼树是指胸径5厘米以下的树木。

 

实务指南

 

张胜利:滥用职权罪还是滥伐林木罪

 

孙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首先,滥用职权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某种滥用职权的行为。 所谓滥用就是不加选择、毫无节制地使用。 刑法中的滥用职权是指不法地行使职务上的权限,或利用拥有某种职务的权势,出于不正常的动机,为了私利的目的,采取非法手段进行违反职务权限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权限在县级林业主管机关,而孙某的工作单位———林业工作站是林业主管机关下属的二级单位,没有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职权。 因此,就本案而言孙某没有“权力”可用,即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 其次,从本案孙某给村领导打电话及其所说内容看,其行为并非职务行为,既不是行使职权做出的采伐决定, 也不是超越职权核发采伐证的行为,而是以谎话骗取村领导信任的个人行为,实质上与其职权毫不相干。

孙某构成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采伐方式等任意采伐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中,无证采伐即为滥伐的一种。 孙某在明知袁某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使其达到无证采伐的目的,故意隐瞒真情、虚构已办证的事实骗取该村领导的信任,致使袁某无证采伐林木达三百多立方米的行为,完全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构成特征,即孙某系袁某的同案犯。

 

案例精选

 

苏某甲、张某某滥伐林木案(2016)豫1481刑初20号——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苏某甲、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

苏某甲、张某某滥发林木罪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8日,被告人苏某甲、张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采伐其购买的位于永城市李寨镇苏阁村苏阁西地杨树共计56棵,经鉴定,被滥伐的树木的活立木蓄积24.1584立方米。

【法院认为】

苏某甲、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苏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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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罪

发布时间: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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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内容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以及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林木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四款。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森林采伐方式和采伐量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和森林再生产问题。要确保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必须有计划地采伐利用,以保证森林的消耗量不超过生长量。因此,为了防止滥伐林木的情况,森林法规定了限额采伐的原则和核发采伐许可证制度。“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的法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本款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犯罪,规定了两档刑罚。对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照前述司法解释,“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本条的第四款是关于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由国家主管机关确认的自然保护区。按照本款的规定,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构成要件

一、概念及其构成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询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对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森林采伐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要件。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溢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l0立方米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一10立方米,或幼树250一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1)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极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2)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3)一贯滥伐或屡教不改的;(4)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5)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如滥伐珍稀树木等。如果滥伐林木未达到数量较大的,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森林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2一5倍的罚款。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1987 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指出,为收购林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

 

认定要义

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所以,现在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定罪标准

(京)立案标准

 

(一)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为起点,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为起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冀)立案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滥伐林木10立方米以上不满50立方米的;

2.滥伐幼树500株以上不满2500株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的;

2.滥伐幼树2500株以上的。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3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2.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本条第2款第(1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345条第2款的规定,犯滥伐林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本条第4款的规定,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345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处罚。

数量巨大”,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关于“数量巨大”的认定标准,依照《解释》的规定,应当以50或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

 

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36号)

 

第七十三条 [滥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最高法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4年3月26日 法释〔20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近,有的法院反映,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批复如下: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数量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此复

 

《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地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4月16日印发实施 林安发﹝2001﹞156号)

 

(二)滥伐林木案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法释﹝2000﹞36号)

 

……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七条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法关于滥伐自己所有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3年7月24日 法复﹝1993﹞5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宋允焕滥伐的林木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即: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被告人滥伐属于自己所有权的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其行为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破坏了国家的森林资源,所滥伐的林木即不再是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应当作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追缴。

此复

 

证据规格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证据规格

 

滥伐林木罪

一、主体方面的证据

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3.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是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证明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性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业务范围、成立时间等证据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设立证明、国有公司性质证明及非法人单位的身份证明、法人税务登记证明和单位代码证等。

4.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单位的任职、职责、负责权限的证明材料等。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等,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护照、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任命书、业务分工文件、委派文件、单位证明、单位规章制度等。

二、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目的:(1)获取非法利润;(2)牟利;(3)营利。

三、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滥伐林木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滥伐林木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滥伐林木数量较大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滥伐林木数量巨大行为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滥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行为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所滥伐林木性质行为的证据:(1)防护林;(2)用材林;(3)经济林;(4)薪炭林;(5)特种用途林。6.证明行为人盗伐国家自然保护区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行为的证据。

四、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数量较大;(2)数虽巨大。2.法定从清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滋伐;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地方规定

 

重庆市政法部门第三届“五长”联席会议纪要(2005年2月23日 渝公法﹝2005﹞7号)

 

……

八、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数额标准

(一)……

(二)滥伐林木罪以10立方米、幼树500株为“数量较大”的起点,以50立方米、幼树2500株为“数量巨大”的起点。 

 

江西省刑事立案量刑标准(2019.12.5更新)

 

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二款)【7】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滥伐林木15立方米以上不满75立方米的;

2.滥伐幼树750株以上不满4000株的;

3.滥伐毛竹4000株以上不满10000株,或者非法获利4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滥伐林木75立方米以上的;

2.滥伐幼树4000株以上的;

3.滥伐毛竹10000株以上的,或者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的。

幼树是指胸径5厘米以下的树木。

 

实务指南

 

张胜利:滥用职权罪还是滥伐林木罪

 

孙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首先,滥用职权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某种滥用职权的行为。 所谓滥用就是不加选择、毫无节制地使用。 刑法中的滥用职权是指不法地行使职务上的权限,或利用拥有某种职务的权势,出于不正常的动机,为了私利的目的,采取非法手段进行违反职务权限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权限在县级林业主管机关,而孙某的工作单位———林业工作站是林业主管机关下属的二级单位,没有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职权。 因此,就本案而言孙某没有“权力”可用,即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 其次,从本案孙某给村领导打电话及其所说内容看,其行为并非职务行为,既不是行使职权做出的采伐决定, 也不是超越职权核发采伐证的行为,而是以谎话骗取村领导信任的个人行为,实质上与其职权毫不相干。

孙某构成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采伐方式等任意采伐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中,无证采伐即为滥伐的一种。 孙某在明知袁某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使其达到无证采伐的目的,故意隐瞒真情、虚构已办证的事实骗取该村领导的信任,致使袁某无证采伐林木达三百多立方米的行为,完全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构成特征,即孙某系袁某的同案犯。

 

案例精选

 

苏某甲、张某某滥伐林木案(2016)豫1481刑初20号——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苏某甲、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

苏某甲、张某某滥发林木罪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8日,被告人苏某甲、张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采伐其购买的位于永城市李寨镇苏阁村苏阁西地杨树共计56棵,经鉴定,被滥伐的树木的活立木蓄积24.1584立方米。

【法院认为】

苏某甲、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苏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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