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
对应情节 |
有关概念解释 |
附加刑的适用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1)数额较大; (2)有其他严重情节。 |
“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起点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规定的立案条件。 |
犯本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只能单处罚金,而不能 并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不能判处罚金刑。 |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数额巨大; (2)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数额巨大”的起点目前没有司法解释,各省可以根据本省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2.“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般是在“严重情节”的基础上数额的增加或者情节恶劣程度的增加上。 |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认定数额巨大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提高对行为人刑罚量的前提。如何认定,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由各高院根据当地情况作出相应规定。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豫高法[2013]336号)规定,《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导致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毁坏公私财物10次以上的;(2)纠集30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般说来,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在“情节严重的”基础上。数额有较大上升的,或因毁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影响到基本生活、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或导致人员严重疾病死亡的。另外,在地震、洪涝等灾区和战争状态下实施毁坏财物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
2.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与“数额较大”并存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与“数额巨大”并存时,或者具有多个“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该如何量刑?
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应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作为确定量刑基准的事实依据,“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般应用来增加刑罚量的依据。这主要是因为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属于财产刑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主要在犯罪数额上,犯罪数额是反映敲诈勒索罪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标尺之一。
3.要注意本罪的罚金刑的运用问题
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此,根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刑罚,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三种刑罚中选择一种,即罚金刑在行为属于基本犯罪构成的情况下只能单独适用,而不能作为附加刑附加适用。但是,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财产刑。
4.关于规范化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并未有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不高,最高司法机关还未能总结出一套比较完整的量刑规范化方案,有待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详细的规定。在此之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的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适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的量刑规范化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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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张敏,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为你辩护网》法律专栏入驻作者、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合规部成员。 把握案件细节,实现有效辩护。经手办理的任何一个案件,都要以自己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是张敏律师在每个案件中的首要职业操守。 团队案例: 刘某诈骗罪一案,获不起诉; 陈某挪用资金一案,获不起诉; Q某诈骗罪一案(诈骗金额600余万元),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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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管委会副主任。从业十二年,系西安市人大代表一对一法律顾问,西安市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西安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擅长刑事案件的辩护及研究,具有丰富的经验积累,具备了国内较高水平的法律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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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巽,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二部副部长。 执业以来,杨巽律师始终坚信,法律是有温度的,这样的温度,足以让他为了每一位当事人全力以赴。近年来,杨巽律师参与谈判、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包括刑事合规、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暴力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其中部分案件获得了取保候审、不予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或轻判等良好效果。 同时,杨巽律师曾参与某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练兵提能工程”实战演练考核,并多次为庭立方入驻律师团队开展内部培训,为庭立方研发的“重大量刑情节辩护”“青年律师进阶秘籍”等多门线上、线下课程提供内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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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磊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曾任职于湖北大学法学院和广东某市检察院,现为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中心负责人,庭立方金牌讲师。专注于复杂经济犯罪的辩护这一细分领域,秉承着专业、理性、客观、精细的辩护理念,取得多个无罪判决案例。研习法律20年,在《中国刑事法杂志》等法学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2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