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274条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
对应情节 |
有关概念解释 |
附加刑的适用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1)数额较大; (2)多次敲诈勒索。 |
1.“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000一5000元; 2.“多次敲诈勒索”:指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 |
1.犯本罪,判处刑罚时,必须判处罚金。根据《敲诈解释》第8条规定,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金。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数额巨大; (2)有其他严重情节。 |
1.“数额巨大”的起点为3万一10万元以上; 2.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数额达到“数额巨大”80%以上,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2)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3)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4)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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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数额特别巨大; (2)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30万-50万元; 2.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80%以上,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2)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3)以黑恶勢力名义敲诈勒索的;(4)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认定“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这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根据《敲诈解释》的规定,“数额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以30万元至50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正确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数额达到“数额巨大”80%以上,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2)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3)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4)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80%以上,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2)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3)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4)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以上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
(1)“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然有数额上的要求,即分别要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80%。如果数额未达到相应要求的,则不能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敲诈解释》第2条第7项规定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严格控制适用范围,不能随意认定。实践中,一般是指以下情形:①导致他人精神失常;②导致他人重伤的;③导致他人自杀的;④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有的地方以考虑犯罪分子是否是累犯或者惯犯,是否是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团伙的组织领导者,敲诈勒索手段是否恶劣等情节为依据判断行为人敲诈勒索犯罪是否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与《敲诈解释》的规定不符,因而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
3.敲诈勒索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与“数额巨大”并存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与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并存时,或者具有多个“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该如何量刑?
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应以“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作为确定量刑基准的事实依据,“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般应用来增加刑罚量的依据。这主要是因为敲诈勒索犯罪属于财产型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主要在犯罪数额上,犯罪数额是反映敲诈勒索罪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标尺之一。
4.规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对敲诈勒索罪的量刑作了如下规定
(1)构成敲诈勒索罪畢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②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③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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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曦雨,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陈曦雨律师从事刑事法律工作多年,参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多年的工作经历和数百起刑事案件的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娴熟的理论知识,对刑事司法的实践运作相当熟悉,并善于刑事案件量刑规律的分析和把握。 以“用我的专业给你公平正义”为执业信念。陈曦雨律师凭借高超的专业技能全力以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起案件取得无罪化处理结果,获得令当事人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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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巽,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二部副部长。 执业以来,杨巽律师始终坚信,法律是有温度的,这样的温度,足以让他为了每一位当事人全力以赴。近年来,杨巽律师参与谈判、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包括刑事合规、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暴力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其中部分案件获得了取保候审、不予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或轻判等良好效果。 同时,杨巽律师曾参与某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练兵提能工程”实战演练考核,并多次为庭立方入驻律师团队开展内部培训,为庭立方研发的“重大量刑情节辩护”“青年律师进阶秘籍”等多门线上、线下课程提供内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