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
刑罚,即是刑事处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则是指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二者均可以独立使用。 刑罚执行,即是对案件裁判结果的执行,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
刑罚,即是刑事处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则是指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二者均可以独立使用。 刑罚执行,即是对案件裁判结果的执行,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
刑罚,即是刑事处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则是指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二者均可以独立使用。
刑罚执行,即是对案件裁判结果的执行,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
1.问:如果判决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要如何执行呢?
答: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已被逮捕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将被告人立即释放。
2.问:判决死刑的,要如何执行呢?
答: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
(1)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除本就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外,都需要报请其进行核准,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该命令后,应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执行前,罪犯有权会见近亲属。执行完毕后,也应通知家属。
但是,可能会发生暂停或停止死刑执行的情形。如果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并且立即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其审查后,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或者被暂停、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四)罪犯怀孕的;
(五)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前述情形的,可能死里逃生,免于一死。罪犯和家属均不应放弃最后的机会。
(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3.问:判决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应该如何执行呢?
答: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机关。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公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其中,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如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将罪犯收押的,应通知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执行机关应发放释放证明书。
4.问:什么情况可以监外执行?
答:(1)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其中,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不得保外就医。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5.问:非监禁罪犯如何执行?
答:(1)执行机关: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2)执行程序:其中,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并在宣判时,书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人民法院应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应当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3)刑期折抵:被判处管制的,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6.问:如何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
答: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对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7.问:判处罚金的,如何执行?
答: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8.问:没收财产的判决该怎样执行?
答: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单独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9.问:执行过程如何监督呢?
答: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10.问:在执行过程中可以申请减刑、假释吗?
答:(1)减刑的适用情形: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满足相应条件,可以申请。
(2)减刑、假释的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3)减刑、假释程序与刑事案件一、二审程序的区别:
与刑事案件一、二审程序不同,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要解决的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是否达到了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以及有无必要对其减刑、假释的问题,而非被告人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在该类案件中,没有明确划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等阶段;没有如刑事案件一、二审程序那样进行严格的交叉询问程序,也不必遵循严格的证据调查规则。
(4)律师在减刑、假释程序中可以发挥的作用
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对律师参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作出详细规定,但是由于案件审理时需要审查罪犯对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以及其他可能需要在社会上取得的相关证明等,因此,律师可以帮助罪犯及其家属积极取证,在合法前提下,依据执行机关计分考核办法等狱内管理规定,结合委托人涉案具体案情等,为委托人提供最大化减刑、假释获得机会的方案。另一方面也可帮助其免受不当执行行为的侵害。
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刘顺仙律师2000年考取律师资格,2002年开始执业。先后担任多家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及民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尤其在刑事辩护方面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先后承办了公安部统一部署破获的牟某某跨国制造毒品大案、马某某贩卖毒品案、马某某运输毒品案、周某某玩忽职守案、兰州烈士陵园集体贪污案、兰州市人大某某受贿案、汪某某滥用职权、行贿案、杨某私分国有资产、郝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谢某挪用资金案、杨某某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牛某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张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大案要案;还办理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暴力案件;也办理了大量的金融类案件如合同诈骗、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案件共计300余件。本律师时刻谨记: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求法律之公。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何冰冰,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一部主任,成都市刑事专业辩护委员会秘书,曾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等期刊和公众号发表论文《警察使用枪支合法性研究》等文章三十余篇。 何冰冰律师以“倾之力,筑所成”为执业信条,从事法律工作近13年,参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000余件,擅长领域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刑事合规,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其温暖务实的辩护风格深受当事人的信赖。 作为庭立方导师,何冰冰律师结合实操和理论,主讲了庭立方“认罪认罚案件辩护课”“鉴定意见质证”和“刑事法律风控高级讲师班”三门课程,覆盖学员超过千人,收获了学员的高度认可。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晏建强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四部副部长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国律师学院) 擅长案件类型 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新型网络犯罪 简要介绍 毕业于司法部隶属的第一所高校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国律师学院),曾就职于自贡市某公安局。结合扎实的公安体系办案经历,执业以来,擅长新型网络犯罪、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及黑社会组织类犯罪等领域,具有极高的沟通谈判能力,积累400+起刑事案件办案经验。 社会服务 结合自己扎实的专业理论与实操经验,曾多次参与“曙光计划关爱涉诈人员及家属专项活动”、“成都高新区“法律七进”巡回讲堂系列活动”等公开讲座或普法直播。帮助弱势群体、重点人群识别与防控关键环节,具有传播基层民众风险防范的社会责任意识,搭建民、律同堂培训的法律服务生态。 晏建强律师以“法律是正义与善良的艺术”为执业理念,其对争议所涉法律关系的准确把握、对证据的有效挖掘和公检法业务流程全面掌握,执业以来,凭借勤勉敬业的工作态度和德才兼备的优秀品格,深受客户一致好评。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南充市
个人简介:李轩凌,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九三学社社员,政协第七届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委员,法学学士学位,2014年从事律师至今,办理各类刑事数百件,潜心钻研刑事辩护工作,致力于为各单位、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刑事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等服务。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艾述洪,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高级律师,青羊区政协常委,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卓安刑辩文化馆执行馆长。 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荣获“四川省优秀青年律师”“成都市优秀律师”称号。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成都市公安局党风政风警风监督员,成都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律师监督员。 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刑事法律服务,作为“刀尖上的舞者”,承办过多类复杂刑事案件,特别擅长办理破坏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案件。 艾述洪律师十多年来一直以刑事辩护、控告和刑事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为研究、实践的重点;作风严谨、细腻,责任心强,在办案中,善于发掘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思路,不轻言放弃,尽一切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业期间参与办理刑事案件近千件,通过各方积极努力,其中百余人被依法取保候审,诸多案件当事人因不起诉或不构成犯罪等被依法释放,或依法判处缓刑,通过不懈努力,部分案件法院开庭后由检察院撤回起诉予以释放,或依法判决无罪。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石大海,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前中国民营500强公司法务,三级心理咨询师,助理社会工作师。 石大海律师以“用态度影响生命,用专业捍卫生命”为执业信条,潜心为委托人着想,采取各种灵活策略和多样的办案方案,以实现争议解决。办理的案件为当事人依法争取到多个取保候审及不起诉。 石大海律师深知,每一个身陷纠纷的当事人都想又快又好的解决纠纷,必急委托人所急、想委托人所想,忠诚于委托人的托付,以高素质、高效率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实现当事人利益,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罗健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执业以来参与主办各类刑事案件,擅长职务类犯罪和经济领域犯罪等多领域的刑事辩护,执业经验丰富,曾多次受邀为公司企业提供刑事法律风险及其合规讲课服务。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陈曦雨,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陈曦雨律师从事刑事法律工作多年,参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多年的工作经历和数百起刑事案件的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娴熟的理论知识,对刑事司法的实践运作相当熟悉,并善于刑事案件量刑规律的分析和把握。 以“用我的专业给你公平正义”为执业信念。陈曦雨律师凭借高超的专业技能全力以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起案件取得无罪化处理结果,获得令当事人满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