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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专业对话

何冰冰 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5101********9183

专业领域: 经济犯罪刑事合规职务犯罪

活动总结 2025-01-08 16:00:00

2025.1.9带领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参加康河街道第一届“康河杯”乒乓球比赛,团队荣获第二名。

与当事人沟通 2026-04-30 02:27:34

在办理受贿类案件过程中,与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的沟通,让我切身感受到:高质量的刑事辩护,绝不是单向“陈词”,而是围绕事实与法律展开的多方专业对话。其中,与检察机关、法院就案件定性、数额认定以及从宽情节进行沟通,尤为关键。

一方面,我越来越意识到,和法检沟通时,必须以“证据+法律”为基础,而不是情绪化争取。以受贿案件为例,“是否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财物是否与职务行为具有对价关系”“差价、装修、投资收益等如何折算为受贿数额”,这些问题都要在事前通过阅卷、梳理证据、类案检索形成清晰意见,再与承办检察官、承办法官沟通。只有逻辑严密、数据清楚、条文和司法解释对应到位,意见才有被采纳的可能。另一方面,我也体会到,与其简单对抗,不如在法律框架内寻找“交集”。在事实基本稳定的情况下,通过沟通争取:对部分款项不计入受贿数额、对礼尚往来与权钱交易加以区分、对主动交代、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予以充分评价。很多时候,承办人员并非排斥辩护意见,而是需要辩护人提供一套自洽、可接受的法律说理路径。通过多次与法检机关沟通受贿案件,我更加坚定了一个认识:专业、冷静、基于证据和法律的沟通,是让辩护意见“真正进入裁量视野”的唯一途径。今后,我会在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继续加强案件前期研判和类案研究,以更高水平的沟通,推动实现依法、合理的处理结果。

会见当事人 2026-05-06 03:14:11

在会见涉受贿罪当事人的过程中,愈发体会到,这类案件的会见既是获取事实的起点,也是设计辩护方案的关键环节。

一方面,会见能感受到当事人对“受贿”的普遍困惑。很多人并不认为自己是在“收钱办事”,而是将部分财物理解为礼尚往来、业务感谢或长期合作中的“行业惯例”。通过耐心询问,围绕“钱从哪里来、为什么给、给完之后做了什么”这三个核心问题,逐步拆解每一笔款项背后的具体场景,厘清哪些与职务行为存在直接对价关系,哪些可以争取不计入受贿数额或作为从宽考量。

另一方面,会见也是挖掘从宽情节的重要场合。通过与当事人深入沟通,重点了解其是否在案发前有主动纠偏行为、是否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问题、退赃退赔的实际情况,以及其过往工作表现、家庭负担等。这些信息往往卷宗中没有,但在量刑阶段却极为关键。很多当事人起初对认罪认罚、自首、坦白等概念理解模糊,需要通过会见详细解释法律后果,帮助其做出更理性选择。

同时,会见中对情绪的疏导也尤为重要。受贿案件当事人大多曾在单位长期任职,落差感强、心理压力大。只有在尊重、平等的沟通中建立信任,他才愿意完整讲述事实,不再只是“对笔录”的机械重复。总体而言,每一次会见都让我更加明确受贿案件辩护的三个着力点:事实拆解、数额核减、从宽情节的系统呈现。

案件阅卷 2024-12-16 00:00:00

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前往北京拷取卷宗内容后,对某涉嫌诈骗罪当事人家属做案件阅卷后反馈,梳理案件有利和不利的点,对接后需工作安排

出庭准备 2026-04-30 02:23:07

本次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件开庭,让我对“经济活动与刑事风险之间的边界”有了更深刻的体会。与一般刑事案件不同,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生产流程、质量检测标准、经营模式、上下游合作关系等,若律师无法充分理解行业背景,就很难准确还原行为本质,也难以在庭审中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开庭过程中,深切感受到: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通常集中在三个方面——产品是否“伪劣”、被告人是否具有明知心理、行为是否达到刑法规制的社会危害程度。庭审中,公诉机关往往依据检测报告、抽检记录认定产品不合格,而辩护则需从检测方法合法性、样品来源是否符合规定、产品是否属于工艺瑕疵而非质量不合格等角度逐一回应。只有对每一份检测报告逐项核实,才能在庭审中据理力争。

同时,辩护中“主观明知”的判断至关重要。通过询问被告人的生产流程、成本结构、原料管理等情况,结合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要求,可以更有效地论证其并非故意生产伪劣产品,而可能是管理疏漏、技术偏差或供应链问题导致的结果。

本次开庭让我更加意识到:办理经济类案件,律师不仅需要法学知识,更需要吸收行业常识、技术标准和监管规则。唯有深入理解产业逻辑,才能真正做到“说出事实背后的事实”,实现有质量、有力量的刑事辩护。

委托手续 2023-11-26 06:48:00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何冰冰律师为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当事人家属提供法律咨询并接受委托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谈案记录 2023-12-13 08:59:57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何冰冰律师为某涉嫌聚众淫乱罪的嫌疑人家属提供法律咨询。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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